不侵犯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应当逐步扩大公民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范围,增强国家机关活动的透明度、公开性,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享有较充分的知情权。鉴于国家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当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权利及时、公正、有效的救济来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同样离不开公民的监督。人民法院一方面要通过公开审判增加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应积极建立、健全一些必要的制度,如法官违法违纪举报制度、当事人评议法官制度等以确保公民监督权的实施。 总之,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不仅要求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作为公民的行为准则或规范,更重要的是,法治的存在以其本身的价值取向为支柱,它蕴含着人类对公平、文明、秩序、和平等理想的追求,要求法从制定到实施的整个过程,对任何社会主体都是公正的。司法作为使法治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关键环节,是实行法治的保障,要求其公正是必定无疑的。因而,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 注释: ①梁慧星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第2页。 ②刘晓军:《改革中的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以审判委员会为考察对象》,载 中国民商法律网—首页>>程序法学>>青年学术2002年 9月26日。 ③贺卫方:《改革司法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4日,第3版。 ④翁岳生:《迎接新世纪从尊重人性尊严出发,建立温暖公正全民信赖的司法》,载《法令月刊》2000年第1期。 ⑤贺卫方:《改革司法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4日,第3版。 ⑥张志铭:《当代中国的司法独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6月7日第三版。 ⑦邓科:《司法改革:现实与可能》,载《南方周末》2001年10月25日第7版。 ⑧胡玉鸿:《马克思恩格斯论司法独立》,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第3页。 ⑨崔积明:《提高审判员个体素质之我见》,载《人民法院报》理论专版200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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