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污染防治应当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立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最后,环境保护法应明确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统一监管的地位和各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履行的职责,强化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明确有关部门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并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完善政绩考核、建立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和法律监督机制。 3、《刑法》、《行政诉讼法》的配合与支持 一是在刑法中增设生态破坏罪,将更多的污染环境的行为上升到“犯罪行为”加以处罚。二是考虑到环境犯罪的危害、特点以及国外在这个领域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我们也应把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也应对环境犯罪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是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的环境违法制裁机制,这有利于依法加大环保力度和公众参与环保事业。同时诉讼受案范围可适当予以扩展,如行政机关不当作为、不作为等均应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四是采用权责相连的私法方法,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但使用人往往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而逃避这种义务,在使用资源过程中将个人成本转嫁于社会或他人,从而使个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资源的破坏结果却要由社会或他人承担。但是,如果采用私法的方法允许农民承包自然资源,并给予一定的物权,行为人就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做到对环境的保护。 (二)严格执法 在做到农村环保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如不能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农村环保法治也是一句空话。为此应从注重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应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进行垂直管理的专门环保机构,国家环保总局对全国环保进行统一部署、管理、指挥、协调,各地政府参与辅助本地环保机构工作,另外各部门环保执法机构也应由环保分局来担任。这样,有利于有效地制止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 二是强化执法队伍,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要不断提高各级执法队伍人员的政治觉悟和环保技能,同时也要妥善安排好农村环保执法人员的待遇问题,做到赏罚分明,调动环保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执法人员必须从观念上实现两个转变,即由权力至上向法律至上转变,由人治向法治转变,在行政执法中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三是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每个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任务、权限、标准、程序及违法执法、不作为应承担的责任。完善行政处罚报告和备案制度,制定和完善工作程序和廉政规范。强化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 四是加大处罚力度;环保工作的重点是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当然处罚要以环境法律的规定标准为尺度,处罚时能尽量考虑规定标准的上限,使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同时环境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 (三)加大法律监督 在我国环境法律监督体系中,权力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在近年来发 挥了重要作用,但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主要以舆论监督的形式出现,但 我国舆论监督程度很低,作用很有限。司法监督主要是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环 境监督领域这块基本上是空白。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表现为以环境评价制度等为 内容的公众参与,这要求在加强公众宣传的同时,培植一批环境监督员,并给予 必要的保障。 农村环保执法监督机制应由二个监督层面组成:一是上下级政府监督关系,即上级政府把下级政府关于环保工作开展的好坏作为政绩量化考核一项依据;二是环保机关形成上下级的垂直监督关系。国家环保总局要从法律和行政上对各级环保机关各部门加大稽查力度。对个别环保机构环保不力或不作为进行严格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行政责任,这二种监督制度的实施既能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的发生,又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保证农村环保法制建设顺利进行。 三、环境法治的配套措施安排 法治是农村环境保护的关键一着,但决非农村环境治理的全部,必须得到以下几方面的配合与协同: (一)环保教育与环保法治相结合 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提高农村干部和农民的环保法律意识是农村环保工作的基础。目前一些农民和一些农村干部对环保还存有模糊认识,环保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因此,在广大农村必须加大环保意识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农村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治村的能力,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目标。 (二)环境制度安排与环境法治相呼应 环境制度安排上可考虑以下几项:一是建立和强化农村环境监测、信息披露制度,追究谎报、瞒报者的法律责任处罚;二是规范行政程序,严格农村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批,防止污染源从农村生成或向农村转移;三是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建立农村环保考核指标体系和农业环保责任制度,将其纳入了政府目标责任书。四是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价格政策,建立农村环境补偿机制,强化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五是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积极推行规划和政策方面的环境影响评价,如对土地利用、区域开发、能源、水利、交通、旅游、资源利用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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