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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情况      ★★★ 【字体: 】  
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情况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8:21   点击数:[]    

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该《条例》规定,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未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对于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者,可要求其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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