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法》或类似的政府行政法规。全球彩票业在从非法到合法、由肮脏到显赫的发展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转折点即是《彩票法》的出台。西方博彩业之所以发达是与其健全的立法和监管体制分不开的。而我国目前仅有如此少量的有关彩票的管理办法和规定,显然已落后于世界潮流。 三、目前彩票立法难以产生的原因及相关立法建议 (一)《彩票法》难产的原因 对彩票业立法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2001年,就有人大代表提出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法》的议案。近年来,每届两会代表都提交了类似议案。但至今《彩票法》并未列入人大审议的法律案中。 造成《彩票法》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据国家司法部研究室专家刘武俊分析,主要在于部门之间的利益分割无法协调。目前,中国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由财政部监管调剂,财政部之下由十个部委分配公益金收入。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两部门占据公益金的50%,其他一半则由财政部向助学、残疾、环保以及2008年奥运会等八大领域分配。各主管部门纷纷要求扩大自己的公益金分配额度。教育、建设、西部开发等众多部委也希望能从彩票收入中分一杯羹。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想要协调好各部门利益分配十分困难,因此《彩票法》只得长期无奈地“待字闺中”。但这对中国彩票业的长期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此外,在彩票发行领域,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分别为福彩和体彩的发行人。两大部门虽未公开竞争,但客观上其售卖的彩票游戏规则相近、种类单一,具有高度替代性。因此,两大部门在彩票业上常常私下展开争夺市场份额的价格战,最终结果往往以损害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则来达到集资目的,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形象也造成了恶劣影响。看到了这一点的许多其他部门、机构甚至企业,都雄心勃勃地想加入到彩票发行市场上来,以新的品种和服务取代这两大部门过去的垄断做法,占据这个利润丰厚的大市场。 最终能否解决部门之间利益纷争的局面将是《彩票法》能否顺利出台的前提。我们期待中国彩票业在这一次具有转折意义的改革中尽快迈出关键性的一步。 (二)对彩票业立法的相关建议 对彩票业立法应当充分考虑当前的社会现实和博彩业产业化的进程,制定具体条款时应注意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明确审批主体,规定合法的彩票种类。设立国家彩票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彩票发行的审批工作,并将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审批应当鼓励和支持为社会公益目的发行的彩票,对民间以营利为目的的私彩的发行进行严格限制,一般不予批准。 二是规范彩票流通渠道,禁止非法博彩广告。在彩票发行中应当采取经销商制度。经销商经由政府审核批准后,与政府签订销售合同,规定固定的销售模式、销售场所和销售额度,并按照约定经营。无论是政府、发行部门还是经销商,对应公开发布的发行、开奖等信息必须及时透明地公布,除此以外的一切形式的非法博彩信息的传播均应禁止。 三是加强彩票业程序管理,对资金分配做出明确规定。应当为彩票的制造、发行、兑奖设置一套专门的法律规则。对其中各部门、经销商和彩民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界定。特别是彩票的开奖过程,必须经过法定的公证程序,否则一律视为无效。对彩票收入应当依照法定的比例分配,支持各项公益事业的建设。 四是在刑法中增加新罪名,设立多档次量刑标准。一方面,要在刑法中对未经审批擅自发行彩票、违法行使彩票发行审批权、挪用或侵占彩票收入专项资金等新型犯罪行为增设新罪名;另一方面,对非法经营罪、赌博罪等可设立多档次的量刑标准,将非法参与私人博彩和利用赌博进行诈骗等各项违法活动按照其性质与后果的不同,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使司法机关在追究其责任时有法可依,依法行为。 五是建立专门的彩票监管机构,加强对彩票业的监控。应当建立一个类似于证监会、保监会的超脱于部门利益的专门监管机构——彩监会,并制定一系列权威性的监管规则,使彩市的监督管理走上制度轨道。同时,尽量排除政府和各部门的非法行政干预,保证彩市自由、健康地发展。 四、结论 本文从历史与现实、国家与个人、应然与实然等不同角度对我国彩票立法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在基本了解了今天中国彩票业的发展状况之后,我对彩票立法的迫切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在短期内,一部《彩票法》的出台或许不太可能,但我们可以期待与之类似的政府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尽早面世。只有纳入法制化轨道之后,彩市才可能走上良性发展之路。但愿“微笑的纳税女神”早日对中国彩民露出真正美丽的笑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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