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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法的精神何在?      ★★★ 【字体: 】  
普通法的精神何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7:41   点击数:[]    

法律条文,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和限制可能被官方滥用的权力。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拓荒者的这种拓荒精神也开始阻碍了美国法律的科学性发展,改革势在必行。

  遵循判例原则是普通法的又一重要原则,作为一种法律渊源,遵循先例原则之所以得以成功,关键在于它糅合了确定性与进化力的双重功效,它意味着诉讼将依照从过去的司法经验中归纳出的原则来裁判,这就是司法经验主义。它是一种致力于经验的理性原则,体现出经验将为行为的标准和判决的原则提供最满意的基础。在经验中,这样的原理获得的决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对法律原理的确定必须留给法官作为惩戒的理性。庞德列举了当代法律中8个显著变化,认为这些变化都体现了近代伦理学、哲学和政治思想的精神。这些精神要求法官必须与法律的主流保持同步而不是追踪法律的前哨,只有当法律的主流获得确定不变的合理内涵时,法官才能同它保持同步。

  庞德在文章的最后,运用其社会工程理论阐释了美国法律的8个显著变化,再次阐明法律作为通各社会的目的的手段的观念,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社会的、公共的、个人的利益的原理要求法学家们同社会生活保持接触。必须坚持依据由办案审理中的司法经验发展成的具有理性的法律,并拒绝承担维护来自具体个别的正义的义务。

  通过《普通法的精神》一书,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普通法在英美国家所具有的绝对权威,普通法的精神就是一个时代的一切社会制度的价值基础。任何法律制度一旦权威地形成之后,人们必须以宗教式的虔诚去捍卫它,任何非正统形式的否定、修改、曲解法律的行为或动议都是对社会正义的直接危害,我们必须修炼和维护一种代表社会主流意识的法律精神。

  李宇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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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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