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三资企业法、海关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有关知识产权法、有关贸易政策等。比如说,过去我们贯彻执行三资企业法取得了巨大成就,到1999年底,我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341812个,实际引资额已达3078.51亿元,合同外资金额6137.62亿美元。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们不能再无条件地吸引更多的外资。正如马来西亚著名经济学家JomoK.Sundaram教授所指出:“发展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创造利润,另一种是建立新的生产能力。外国直接投资也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所谓的‘绿地投资’,外国资金进入发展中国家投资建厂,创造新的生产能力。还有一类是所谓的‘褐地投资’,这种投资只是把现有产业的现有生财之道能力接收过来,并未创造出任何新的生产能力,即外来资金被用于收购兼并发展中国家现有的工厂和企业。对发展中国家有益的是第一类投资。”所以,我们对引进外资立法进行废、改、立是必要的。对于那些需要有相应经济法律、法规才能保护我国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益的,应当加强研究,尽快立法。否则就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利益,最终损害国家利益。因为经济全球化使各国国内市场日趋开放的同时,贸易保护主义也在加剧。尤其是发达国家在高唱贸易自由化、要求别国开放市场的同时,往往采取合理、合法和创新的手段进行贸易保护。根据日本通产省统计,70年代国际反倾销案年均40件,80年代174件,90年代234件。1980年~1997年,发达国家发起2821起反倾销,占全部反倾销案件3614件的78%.而我国反倾销立案1980年~1989年为63件,1990年~1997年为241件,年均30件,1998年~1999年为51件。可见,我国必须加强贸易保护方面的立法,以保护我国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利益,这些经济法律、法规主要有: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以及各类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等。 (三)加强鼓励海外投资立法 研究经济全球化的特征之一是跨国公司迅猛发展。根据联合国《97年投资报告》的统计,全世界已有4.4万个跨国母公司和28万个在国外的子公司和附属企业,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全球生产和销售体系。这些跨国公司控制了全世界1/3的生产,掌握了全世界70%的对外直接投资,2/3的世界贸易,70%以上的专利和其他技术转让。而我国的跨国公司和海外投资远远地落后于发达国家,这除了我国经济欠发达外,不能不说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海外投资如此发达,其主要原因就是制定了一套完备的、行之有效的鼓励海外投资的法律法规,诸如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日本的海外经济协作基金等。而我国不仅没有完备的鼓励海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反而对我国公司、企业到海外投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手续。如,按照现行规定,凡海外投资超过100万美元的项目,都要上报国家外经贸部审查批准,涉及不同行业的还要会审会签等等。这必然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影响迅速捕捉海外投资的良机,增加海外投资的难度和社会成本。著名经济学家维农的研究表明:一个国家吸收外国直接投资与本国对外直接投资应有一个合理的比例关系,这个比例世界平均水平为1:1.1,其中发达国家为1:1.4,发展中国家为1:0.13,我国吸引外资与海外投资的比例仅为1∶0 05.可见我国海外投资规模很小,潜力很大,必须下大力气研究鼓励海外投资的政策法规。否则,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外公司大量被“请”进我国,而我国的公司却走不出国门。 [参考文献] [1]人民日报[N].2000-02-02。 [2]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对策课题组。经济全球化发展呈现七大趋势[J].中国经济信息,2001,(3)。 [3]韩世坤,陈继勇。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障碍因素分析[J].改革,2001,(4)。 [4]李晓安。论政府行为与市场运行机制制约与协调关系的法律实现[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6)。 孙效敏 朱 亮 上一页 [1] [2]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