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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制与科技法学的学科建设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6:2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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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中文译本长达134万字,其中大部分颁行于五、六十年代。[4]近几年,有关信息高速公路方面的科技立法,不论是各国国内立法,还是国际立法,其速度都在加快。科技法在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进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正日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科技立法也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 (二)我国科技法制建设的历程与阶段 我国的科技法制建设,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5]: 1949年10月至1976年12月为我国科技法制建设的初萌期,50年代初,60年代初期分别颁布了一批科技法规,1966年至1976年陷于停顿状态。 1977年1月至1984年12月,全国科学大会后颁行了四个科技奖励条例和一些科技法规规章,科技法制的春天伴随着科学技术的春天同时到来,科技立法处于复萌期,其特征是,这时期较为零散,还不是有意识地进行系统的科技立法。 1985年1月至1993年1月间,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技术合同法》等重大单行科技法律和有关法规相继出台实施,并对专利法等进行了修改,有关智力劳动成果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成,标志着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已正式起步,并开始取得成效。在此期间,全国第一次、第二次科技立法工作会议相继召开;中国科技法学会正式成立并召开首届学术年会;科技立法作为软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已正式列入国家研究发展计划。由于科技法学及相关软科学研究的兴起,系统构建科技法制体系的任务已明确提出,并体现在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政策指南(科技白皮书)》上[6]。 自1993年以来,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在“七五”工作的基础上,有了重大的突破。其主要标志是,具有科技基本法性质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经正式颁布实施(1993年7月2日通过,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开始走向主动性、预见性、系统性立法阶段。科技进步法的配套法规,陆续出台并开始实施。 (三)科技法体系的建设与科技法学研究 综观世界各主要国家科技法制建设的情况,大多也经历了从零散的科技法规范的制定、到单行或专门科技立法、再到系统化法制建设的过程。60年代以前,除了旨在保护智力成果权益的知识产权法以外,各国的专门科技立法较少,大都散见于其他立法之中。“60年代以后,各国开始制定科技基本法。这一工作是从实行判例法传统的英国和美国开始的。英国于1965年制定了《科学技术法》,规定了国家的科技发展目标、组织形式等,成为英国科技活动的基本准则。美国于1976年在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政策、组织和重点法》,确定了美国科技政策制定的准则、实施范围与步骤、政府职责、重点领域及科技计划实施的组织形式等。此后,法国等欧洲国家、日、韩等亚洲国家、墨西哥等第三世界国家以及俄罗斯等国都先后制定了本国的科技基本法,并加紧各方面的配套立法,走上专门化、体系化的发展道路。”[2] 我国的科技立法,随着科技进步法作为科技基本法的颁布实施,开始进入有规划、系统性、着眼于科技法体系的建设阶段。相应地科技法学研究,也已不再拘泥于某个单行法的研究或者某个专门法律问题的研究,而将研究领域扩展到整个科技法体系的研究。 作为健全我国科技法体系的初步构想,笔者认为,除了宪法的有关法律规范外,我国的科技法体系应当是由科技基本法和15个方面的专门科技立法以及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科技法体系。这15个方面与科技进步法相配套的科技法律分别是:国家科技管理法,农业科技进步法,企业科技进步法,科技促进社会发展法,国防科技进步法,科技教育普及法(科普法),高新技术产业振兴法,基础研究与科学基金法,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合同法(已被吸收到合同法之中),研究开发机构法,科技工作者法,科技保障法(或科技投入法),科技奖励法,国际科技合作法,科技审议监督法。在科技法体系中,除了国家科技法律、科技行政法规、规章、有效的司法解释以外,地方性科技法规规章,也是其重要的构成部分。 广义的科技法与科技法研究包括知识产权在内,是我们应有的共识。这一点,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们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台湾地区一年一度的智慧产权法研讨会,2000年改为“科技法研讨会”[7],其内容包括许多知识产权问题的研讨,许多新的知识产权问题也的确都与科技发展密切相关。 三、科技法学—— 一个亟待发展的交叉学科 法学理论的研究与学科发展,是法制建设的基础,也是铸就法治精神、培养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科技发展、技术创新需要加强科技法治,科技法治是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集中体现,科技法学这一新兴交叉学科的研究与学科建设,亟待加强。 (一)法学科的整合与分化中科技法学的地位 80年代,在我国随着科技与法律的历史性联姻,科技法在中国诞生,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兴交叉学科业被学术界接受,[8]中国科技法学会和一批科技法研究机构相继成立,科技法学开始登上大学的课堂,[9]一些全国性和国际性科技法方面的学术会议相继召开。然而,其在中国大学的发展却不那么顺利。在大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是同学科点的设置密切相关的。许多大学关心的是能否能他增加高层次学位学科授权点,至于该学科研究与发展真正的意义和价值等专业性问题,则很少考虑。另外,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同学位授权点的设置的关系在大学里的表现,也直接影响到社会对学科的认可。这已经成为受“名正则言顺”训导的人们的思维习惯。随着法学科的调整,科技法学作为1988年新增加的研究生学位授权点专业被取消,研究生的培养也只能作为一个方向,有的放在法理学,有的放在经济法学。这些,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对于科技法学作为新兴交叉学科的淡化作用,而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以及科技工作特殊的内在规律性、科技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等,都对建设和发展科技法学科提出了急迫的需求,即从社会需求和发展前景来看,科技法学科的建设与科技法学研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或者说“只能强化,不能淡化。” 近年来,随着台湾地区科技产业的兴起与发展,科技法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科技法学在台湾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除了半官方性质的资讯科技策进会所属科技法律中心以外,台湾的交通大学、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也设有科技法研究机构,承担科技法的研究工作,培养科技法学研究生。从2001年开始,东吴大学法学院也开始招收科技法的研究生。科技法学在台湾已经成为一门显学。[10] (二)法学科传统的分类方法及其对科技法学的影响 部门法的分类方法主要的可以表述为:依据调整对象的和调整方法的不同而将法律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同时又要考虑到现有的法律学科的划分和现有立法的实际情况划分为不同的法学科。然而,在实际的划分过程中,每位学者则各自又有自己的划分标准和方法。而这种划分标准和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又同该学者的学科背景和知识背景密切相关。 另外,学科的划分与认可,本来也应当是各个学科(含原本还没有被大多数人认可的学科)自由发展的结果。许多原来并不被认为是一个学科专业的,现在已经成为非常热门的学科专业。如计算机及其软件、网络工程、信息管理等学科专业的设立,大都是随着社会的需要和研究工作的开展而兴起的。原本搞数学和计算数学的部分人转来研究计算机及其软件;原本搞计算机或者通讯或其他专业的转来搞网络工程;原本搞计算机、管理学和其他学科的人转来搞信息管理等等。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创立了这些原本没有的许多新学科。这是科学发展的一种常态,一种趋势。 然而,这种情况在习惯势力和其他非科学因素影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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