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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探索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4:3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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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的裁判权,对案件的基本意见、看法也全部随之而撤销了。所以,发回重审的案件撤诉之后,既撤销了上诉人的上诉权及附属的权利,也撤销了上级法院对案件的基本意见,深层次地说,就是撤销了上级法院的裁判权。 但是,本案是否能不允许撤诉呢?答案是否定的,必须允许。因为起诉权、撤诉权是一种权利,权利可以行使,可以不行使,当事人不愿诉讼,法院有什么办法强行迫使当事人必须诉讼呢,所以从宪法、法理学等角度深层次的解释这个问题,就可以清楚,权利是不能强迫行使的,当事人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有权放弃自己的权利,这一点不需要哪一部法律具体规定,只要了解权利的基本属性就能明白。杜某在了解这些原理后,再也不提为什么法院准许原告撤诉的事了。 由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法学教学中,实践对教学确实有很好的促进作用,通过实践中的实际案例,可以使学生深层次地牢固把握法学的基本概念,灵活地运用法律,而全面深入地掌握广博的法律知识则可以更好地指导实践。 随着我国加入WTO,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订一批能够适应WTO的法律,制订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使市场正常运行,全球经济一体化要求中国的法律必须与世界接轨,而这大批新法的颁布、实施,必然要求法学教育的改革,法学教育滞后于法律实施是绝对不行的,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方法是理论与实践、教学与实际的紧密结合。 席良民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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