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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的时代精神与历史使命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4:2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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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之以科学、严厉而理性的批判态度。对历史和现实进行一味地粉饰,甚至是违心地粉饰只能扼杀法治文明的健康成长,而批判精神却会给法治文明增添真正有益的营养。人类学家们对能够适应未来的全面发展的人的素质要求之一就是批判精神的发达。未来社会的起点是现代的法治文明社会,而且未来社会肯定以法治文明的高度完善为特征,所以法学家必须具备批判的精神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开拓未来的社会文明。 二、法学家的三种历史使命 法学家开创权利文化的历史使命。权利文化意指社会公众的价值信仰和思维方式是以权利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文化。传统中国社会几千年历史塑造了人们权力中心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而权力中心本身却是人治社会得以存在的价值信仰基础,所以要从人治走向法治,最艰巨的任务在于塑造中华民族的权利文化。权利文化是法治文明的基础,而法治文明不仅是权利文化的产物,更是权利文化发展和完善的科学机制。实现从权力文化向权利文化的伟大转变,就是实现从人治向法治迈进的伟大标志。 对于近代中国民主和宪政的失败,陈独秀在《吾人最后之觉悟》一文中谈到中国公众权利观念淡薄是一主要原因。现代的中国已确立了法治社会的理想,而且制度上的法治建设成绩斐然,但人们经常感叹良好的制度成为一纸空文而不能在现实生活中落实。问题不是出在制度本身而是出在人的头脑中,因为权利的制度必须靠具有权利价值观念的执法者执行才能使制度的法律成为生活的法律。权利的制度若由权力中心价值信仰的执法者执行肯定会变形走样,因为权力中心价值信仰使人们将权力视为高于法律的存在。执法者都没有科学的权利价值观和法律至上观,一般的社会公众更是情况不妙,所以制度和观念的差距是法治之路上各种问题的根源。梁治平先生曾从文化上谈到,“我们并不是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体系,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5]对法律的信任乃至信仰来源于权利精神的发达,而权利精神的发达有赖于权利文化的塑造,所以有的学者提出:“通过理性革命使科学、民主、法治所体现的哲学精神成为全社会的最高权威”。[6]“科学、民主、法治所体现的哲学精神”是什么呢?它应该是权利精神,是权利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权利文化的历史使命要求我国法学应由现行的制度法学向以国民法律意识为研究对象的意识法学迈进。 通过什么途径去开创中国社会的权利文化?笔者在《法教育学的思考》一书中认为教育在社会发展,尤其是现代社会发展中具有创新文化的功能,所以教育应成为开创权利文化的科学途径。当然,笔者只是一名普通而平凡的法学教育工作者,但笔者坚信中国法学家的历史使命首先在于开创中国社会的权利文化,而构造中国社会的“法教育学”哲学体系则是权利文化的理论先声。 法学家构建中国法治思想理论的历史使命。法治思想理论的开创者无疑是西方社会那些伟大的法学家们,更确切地说是法律思想家们,但科学的成就在于造福于人类社会,所以法治文明不是西方的专利,它应该为所有的人们带来幸福和文明。 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已普遍地形成了关于法治的一些基本共识,我们应尊重法治的共同文明知识体系,但我们也应构建符合我们社会自身特点的法治思想理论。法治虽源于西方,但法治的模式、程度、道路等等却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文明是人类社会的追求,然而文明的内容及道路却是丰富多彩的一样,法治文明应由一个国家社会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状以及未来的社会文明理想去决定,所以我们社会的法学家们应担负起这个伟大的朝代所赋予的历史使命去构建我们社会的法治文明。 在法治的道路上,“特色”是必然存在的,但特色不是目的,文明才是目的,所以法学家不能以特色为全部的工作,而应将特色作为通向法治文明的道路和方法;法学家所追求的不应是“特色法学”,而应是“法学现代化”和“法治文明”,真正的特色是靠现代化和文明来体现的。 目前我国的法学实际上处于民法文化阶段,法学家们将注意力往往集中于制度性的民法文化领域。民法文化可启蒙人的权利意识,但法治本身必然要求法哲学的高度繁荣和发达,所以构建中国社会的法哲学体系实际上就是在构建我们的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笔者曾认为中国的法治化将由四阶段组成:即刑法文化阶段—民法文化阶段—法哲学文化阶段—宪法文化阶段,而实现民法文化向法哲学文化转变现已成为时代的要求。党的十五大报告“要求我们用新的观点来认识、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强调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墨守成规只能导致落后甚至失败”。中国法哲学的现代化应是在法治文明理想召唤下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现代中国的新发展,法学家们应积极开辟中国法哲学的辉煌时代。 法学家培育法律化道德的历史使命。特定的时代往往会有其特定的道德思想体系,所以若总是以过去的道德观念来衡量早己发生了巨大变化的社会生活,其结论难免令人失望甚至荒唐。笔者认为,道德若与权力相结合并为权力利益服务就是传统的德治(或人治);道德若是与权利相结合并为普遍的权利利益服务就是现代的德治(或法治)。基于此种分析,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传统的德治(人治)向现代的德治(法治)的伟大转变期,适合于传统的农业文明和人治社会的权力化道德必将被适应于现代工业文明(或科技文明)和法治社会的权利化道德所取代。权力化道德在传统社会的表现是伦理化道德,而权利化道德在现代社会的表现是法律化道德。伦理化道德是由伦理学家和统治者共同精心构造出来的,而现代社会的法律化道德则必须由法学家和全社会共同去培育。 法律化道德的核心在于权利,正如德沃金所说:“在所有承认理性的政治道德的社会里,权利是使法律成为法律的东西”,[7]对于我们这个有着特定的权力型伦理文化历史传统的社会来说,只有权利才能体现道德的真精神,只有权利才能赋予道德以时代的生命。所以说,培养全民的权利精神,塑造现代社会公民形象,创建中国社会的权利文化,就是在培育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并能开创未来的法律化道德,法学家理所应当地承担起培育现代社会法律化道德的历史重任。 古典自然法学家在西方社会乃至整个世界近现代法律文明发展中有着显著的历史位置,正如博登海默评价的那样,“他们通过无视历史并将注意力集中在努力发现一种理想的法律和正义制度的方面,也完成了一项重要使命,其意义大大超过了仅研究法制史的学者所做的工作。经过几代思想家的努力,古典自然法哲学家显然为建构现代西方文明的法律大厦奠定了基石”。[8]中国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状况与西方社会有着很大的不同,法治的道路也充满着艰难与曲折,这一切都为法学家提出了极其艰巨的挑战,法学家不应辜负时代的期望,而应以积极的态度和坚毅的精神去追求法治文明的实现。最后让我们以著名华人学者林流生的一段话来激励法学家: “知其不可为而为之”不应斥之为孤高;既然找到了终极关怀,自然可以安身立命,择善固执。何况民主和法治的实现,实质地说,是一程度问题。只要真心觉得它们应该是我们奋斗的目标,我们就应继续不断地朝着这个方向努力;能做多少,是多少。它不仅是为了保持自己思想的完整性,从实效的观点来看,只有执着自己的理想,才有希望切实找到它的某种程度之实现的方法与步骤。[9]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445-446。 [2]郭道晖。法的时代呼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555。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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