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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法律思想与当代法制      ★★★ 【字体: 】  
传统法律思想与当代法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4:01   点击数:[]    

人或政府是没有传统的,就此而言,人是历史的囚徒。我们的问题,我们的信念,已及我们的思考方式都不可避免地在某一个传统中进行。……不同的是,满清政府并非出于对传统的敬畏而抱着绝死的信念去遵从传统,而是恶意地去利用传统的某些东西以求“新生”。由《钦定宪法大纲》和它的宪草稿本所勾勒的制度是在利用着儒教传统文化的政治理念也利用着西方的“法理”、概念、术语经过某些人不断的努力奋斗而渐渐成熟的,它丰富了中国的政治词汇,失去的是宪政的真语言。它的崇高目标就是消灭真正的宪政。([23] 王人博《宪政化中的儒家传统》载 张生主编《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P136)当然我们应该相信,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追求的是真正的法制文明。

    应该明白“中国特色”不能解决一这一问题。我们的现代法制的成功还得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那就是在彻底批判传统法律思想学习西方法制文明的基础上培育我们追求现代法制文明的良好土壤。这种土壤是什么呢?——那就是权利文化。这种文化的本质就在于“尊重人”。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法制历史基本就是对人的践踏的压制人的历史。所以,Hegle才会说“在中国,只有一个人才真正享有人的待遇,那个人就是皇帝”。的确,“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王”才是所有人的主人,即使是搞点法律这样的统治工具,也不过是治人之器。在中国,在皇帝面前,宰相也可以廷杖,层层下推,什么“权利”也谈不上。所以Marx讥中国是普遍的奴隶制。([24] 同注○6 P335)人在这里不过是法治的客体是工具的对象,或者说就是物。是以,在这样的传统下的人没有尊严可言。甚至我们的堂堂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在1967年8月5日第六次接受批斗的时候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说“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都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国家。”([25]赵凌 《1949—1976:曲折路上》载 《南方周末》 2004.5.13.B13)因为整个国家都受到了侮辱,因为每个人都是奴隶,因为这个国家没有人,所以,没有人感觉到了侮辱。

    现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从总体上而言有着空前良好的机遇,然而要真正实现我们法制的梦想,我们则必须要勇敢的高扬“权利”的大旗,对所有公民进行“权利意识”、“我是真正的人”的思想启蒙,纠正目前的义务本位的灌输,在制定良好的法律的之下,明确倡言Kant的一句话:人是一切的目的。这样才有可能使我国早日进入现代法制国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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