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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初探      ★★★ 【字体: 】  
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初探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2:42   点击数:[]    

律条文的单纯注释和解说,以及一些技术操作层面的简单训练。如果“只有法律学问而缺少社会常识,那是满腹不合时宜,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即不能算作法律人才”。2 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通过资料的准备,“问” 与 “辩” 的交锋, 结论的总结,引导学生高度关注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中的各种法律问题,最大限度地使知识本身转化为一种认识法律的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批判性思维的能力和实践的能力。这些能力又赋予了 知识的无限创造性,使知识本身不断地增值从而有所 创新,成为真正的法律人才,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二)采用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是法学教学方法的历史扬弃

    早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在与他的学生对话或讲课对,就总是扮演“魔鬼辩护士” 的角色,不断地向学生提出各种假设性的问题,让学生处于必须主动扩大且深入思考的位置。在柏拉图对话集开篇《克力同篇》中,当苏恪拉底受到雅典法庭不公正的审判,学生们奉劝他越狱而逃时,苏格拉底以雅典法律的名义与克力同展开了论争。在这一段对话中,苏格拉底以假设性的提问和理性的分析、辩驳,表明了他忠于法律、誓死捍卫法律的观点。在苏格拉底以及柏拉图的对话集中,还有许多充满哲理和智慧的精彩对话,充分显示了辩论式教学方法的优越。而在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孟子都运用了辩论式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思” 、“辩”能力,树国之栋梁。现代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法学知识所包含的内容也越来越宽,法学教育再也不能是“填鸭式” 的满堂灌,必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不论古代教育家们是自觉地还是不自觉地运用了辩论式教学方法,对我们今天的法学教育改革都是极为有益的启示。对它的借鉴是历史的扬弃,是在新时代的丰富与发展

    (三)采用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是法律职业的实际需要

    我国政法院校培养的学生大多集中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安机关,都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法律职业要求就职者不仅要熟悉法律,还要有雄辩的口才、敏捷严密的思维。而且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法律的内容、法律的形式甚至它的操作方式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法律职业者需要不断的知识更新,提高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方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要。而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通过对教学内容的导读、分析、辩论和总结,将法律职(口头与书面的)习惯,成为能力提高的无形力量。

    三、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势

    (一)能最大限度地挖掘学生的学习潜能,培养主动性,提高学习兴趣

    在我国,政法院校学生大多在接受“演讲式教学”,教师口若悬河,学生缄默无语。学生总是被动的,教师在教学中很少考虑学生的需求,学生也很难表现出自己的能动性,发现自己的潜在力。而辩论式教学方法能迫使学生思考:老师会提出什么样的问题,我该如何回答,我又应该提出什么样的问题,老师又会怎样辩驳?迫使学生主动地阅读、查找资料以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深入思考以显示自己与众不同的观点;积极发言以表现或锻炼自己的口才。课堂上,在教师的引导下,质问、辩论会出现高潮,形成热烈的气氛,刺激学生对一些问题刨根问底,产生极大的兴趣。同时,通过阅读、思考也容易培养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有了学习的兴趣,才有可能实现某一学术领域的创新与突破。

    (二)将法律基本知识的传授、学习与思维能力、表达(口头和书面)能力的锻炼有机地融合在导读——— 提问、辩论——— 总结这样—个教学活动中,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得出一个在法律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某一项法学原理、法律原则或法律精神,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去感受、思考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亲身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践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并在这种感受和体验中锤炼出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甚至创新的精神。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注重多种能力的培养,实现综合素质的提高,而其它法学教学方法往往只强调某一项能力的培养。比如,科研式侧重于研究、创作能力的培养,启发式侧重于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案例式侧重于实践能力的培养等。

    (三)将课前的准备、课堂的教学和课后的总结、辅导等教学环节有节有机地结合传统的法学教学强调的是课堂知识的传授,教师一般并不要求预习或复习,学生往往是在考试前突击复习备考。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中,课前的阅读、查找资料等准备环节是课堂教学顺利展开的前提,它不同于一般的课前预习,它要求学生大量阅读相关书目,主动查找相关信息,结合现实深入思考,提出问题;课堂的提问、辩论活动是整个教学活动的关键,是获取知识,拓展视野,锻炼口才、胆识,学习新的思维方式的过程;课后的总结、辅导是深化教学的重要环节,是进一步理清思路,整理论证要点,归纳结论,积累经验,汲取教训的过程。

    综上所述,在法学专业课的教学中,采用辩论式教学方法对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法律人才,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不论是对教师,还是对学生都是一种挑战。迎接 挑战,在挑战中发展自己、充实自己,我们会发现:其乐无穷,受益终身。

    参考文献:

    1吴福辉,钱理群* 粱培宽 . 粱漱溟自传[M]江苏文艺出版社1998。

    2莫负春 . 关于法科大学生素质教育与法学教育观念转变的思考[J].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 3。

    3周天玮 . 法治理想国——— 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唐士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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