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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定位再探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2:17   点击数:[]    

前,就已接受了起码的素质教育。尽管如此,美国仍在如何消除19世纪美国法律教育的狭隘目标,使律师和法官得到更广泛的发展上开展了热烈讨论。如提出了或延长学年扩充课程、或加强学院间的合作等主张。

    第二,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是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的需要

    教育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任何教育必须与时代同步。正如李岚清同志指出的,当今世界,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不同学科、不同专业领域的相互交叉融合日趋明显,人才培养必须适应这一变化的趋势。所以21世纪的教育必须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办学方针。

    社会的发展呼唤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而知识经济又加剧了这种竞争。世界各国的竞争关键在于人才质量的竞争,而这一切竞争的基础又在于教育,正所谓:“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在推动知识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21世纪,一个有着近13亿人口的中国,其综合国力能否与世界强国抗衡,中华民族能否昂然于世界民族之林,首先得取决于我们能否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适应时代的需要,运用素质教育的手段,培养出素质高、能力强、知识面广,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所以法学教育应顺应时代的需求,运用素质教育,造就出“高素质,宽基础,懂法律、通经济、有专攻,能应变”的法律人才。

    第三,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是就业市场的需要

    复合型人才是培养优秀的法律职业者的需要。中国的法律人才不仅人数少,而且高素质、专家型、复合型的人才尤为短缺。据国家有关部门粗略统计,到2000年我国需要至少30万律师,40万其他各类法律人才。然而现在全国仅有7万专职律师,法官等其他法律工作者更是严重不足。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高科技开发等法律业务和涉外法律业都需要跨专业的法律人才,综合的教育,培养复合型的人才已是大势所需。而我国部分法律工作者虽然受过正规的专业教育,却仍然无法解决法律实际问题,这与他受的大学教育不能说没有关系,因为单一的知识背景使他无法解决法律中所涉及的社会问题,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往往是需要多方面的专业知识的。所以法学教育中任何一种单一的职业教育或非职业教育都是不明智的。社会的发展,需要一个出色的法律职业者是既懂法律,又懂科技、懂经济、懂外语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另一方面,法律人才的就业市场的社会性要求我们的本科教育必须是高素质的复合型教育。在我国,法律本科毕业生除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走上了其它部门,法学本科生到非法律部门工作,这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正如肖扬同志在1996年强调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建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现新的时代特征,法律人才不仅为政法部门和其它法律部门所必须,而且也应成为管理国家和各种社会事务的主干人才。面对广阔的就业现实,我们的法学教育仅关注培养法律职业者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种管理型人才的通才要求,又在客观上增加了法学教育中的非专业教育成分。

    第四,法律本身的严肃性与思辩性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如果我们承认法律职业者是对一种“社会疾病”进行治疗的,负有特殊使命的“社会医生”,那么,作为“社会医生”的法律工作者,对其治疗的对象———社会不甚了解,就不会完成自己的使命。所以法律职业者的不慎与医务人员的失职相比,前者的后果更为严重,因为它损失的不仅仅是某个个体的利益或生命,更为严重的是,它损失的是法律的正义、公平与威严,损失的是人民对法律的期望,损失的是社会的秩序和国家的稳定。所以被赞誉为“社会医生”的法律职业者在行使自己的特殊使命中,就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犀利的目光,踏实的作风和勇往直前的精神,而这些素质的获得如果仅靠单纯的职业教育是不能实现的。

    一个法律职业者仅仅背诵各种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或熟悉一些法律技术的操作程序是不够的,还必须注意法律本身极强的思辩性。因为再多的法律条文,再熟的法律技术,都不能穷尽一切法律现象,所以在碰到颇为鲜见的法律问题时,我们还得利用法律的思辩性,利用法律素养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供服务。

    覃佐媛 曾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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