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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体系·法律体系·法学课程体系      ★★★ 【字体: 】  
法学体系·法律体系·法学课程体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1:48   点击数:[]    

。划分法律部门,是为了实际地运用法律规范来推进人们如何行为,因而实际划分中还要考虑实践中的便利要求,既要有一定的逻辑根据,又不必过于呆板,还应从实际出发,考虑正在制定或即将制定的法律,把握其发展趋势,预为划分或者给予相对划分。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由多少个部门构成,学说有多种,通常不包括国际法,个别学者也将国际法包括在内,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就将国际法包括在内,但笔者认为不妥,因为张书对“法律体系”所下的定义中指明“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既然是“一国”那就不应包括国际法在内。通说的主张,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十大部门法。

    法学体系不同法律体系。首先,法学体系是学科体系,其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如法学体系中有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法律心理学等内容,法律体系则没有相应的部门法。其次,法学体系的学科以全世界为范围,不受国别限制,如民法学必须以中外各民法为研究对象,具有跨国性。由于先有法律后有法学,所以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如行政法的产生促进了行政法学的出现。反过来,法学体系又可以推动法律的产生,补充和调整原有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法学对“法律体系”的研究,也会打乱原有的法律体系布局和结构。

    法学课程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学体系关系密切。法律体系的十个部门法,都应为法学课程体系所包含,但课程体系范围更广,如法理学、法史学法律体系就不能包括。法律体系限于一国,法学课程体系不限于一国,应设置国际法课程,其它应用法学课程如刑法学也兼顾外国刑法等。

    法学课程体系不同于法学体系。法学体系以学科为分支,法学课程体系以课程为分支,法学课程以课程为分支,法学课程体系以法学体系为前提和基础,但是并非有多少门课程,学科数量远远多于课程数量,并且,课程名称与学科的名称也不完全一致。法学学科至少有五、六十个,法学课程一般最多设四十来门,再多既无必要,本科阶段也不能学完,研究生阶段更专了,所以不仅没有必要将所有学科都作为课程,也不可能如此。

    法学课程名称与法学学科的名称不一致表现在,法学课程可以将一个学科拆开设置,也可以几个学科合为一门课程,例如:民法学这一学科可以拆为民法学总论、民法学分论两门课,亦可拆为民法学总论、债权法学、物权法学、侵权行为法学、继承法学、人格权法学等等;可以把行政法学科与诉讼法学科中的行政诉讼部分合为一门课程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把握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法学课程体系的关系,笔者认为在法学课程设置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法律部门由若干法律文件组成,应避免有多少部门法文件设多少课程的状况。有些法律文件虽然比较重要,如果在量上不适宜设置一门课程,就不必勉强设一门课。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比较重要,但无需设一门课,只需在行政法分论部分涉及即可。第二,课程的顺序应按照学习循序渐进的原则,应避免为应急为形势而临时打乱课程顺序的做法。如有的学校面临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将刑法提前与法理学同时开设。第三,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本科十四门核心课程是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商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公法学、中国法制史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这十四门课程名称与法学体系的学科名称并不一致,如民事诉讼法与诉讼法两个学科,因此,在核心课程与学科不一致的基础上设置的许多非核心课程,必定会出现课程横跨几个学科的情况。第四,法律体系的十个部门应是法学课程体系中课程设置的最重要的基础,意即与此相应的十个学科应作为核心课程来设置,但是教育部设置的十四门核心课程没有把环境资源法这一新兴重要法律部门作为核心课程,这是欠妥当的。此外,中国法制史重要性不如外国法制史,因为现代法制基本上是舶来品,宁可将外国法制史作为核心课程,也不必将中国法制史作为核心课程。第五,军事法是部门法,考虑到地方院校的非军事性和局限性,军事法学课程也可以不设置,但应尽可能地开设此类讲座,军事院校自然应当开设军事法学课程。第六,教育部核心课程中有“知识产权法学”,在法学体系的学科上,它属于民法学,是民法学的分支学科,但属于民法学分支学科的还有债法学、侵权行为法学、物权法学,它们的重要性并不亚于知识产权法学,所以,也可取消知识产权法学课程,加大民法学课程的课时量,否则就难以回答为什么不开物权法学、债权法学课程的问题———物权法学是最具社会主义特色的民法等部分,也是开创性最突出的部分,债权法学是市场经济最基本最广泛运用的法学分支。

张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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