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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换偶自由观”之值得商榷的地方      ★★★ 【字体: 】  
浅析“换偶自由观”之值得商榷的地方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6:55   点击数:[]    

:许多现代文明国家或社会,这其中除了英美之外,还包括德国、意大利、瑞士、加拿大以及我国香港特区等等,仍然严厉地惩罚乱伦行为,尤其是血亲之间的乱伦行为。除非我们能够挑战这些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乃至挑战连这些文明社会的法律也不得不尊重的人类禁忌文明。虽然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乱伦罪”,但纵观几千年中国法制传统,法律与道德均曾严厉禁止乱伦,目前也有学者呼吁应该在刑法中增设乱伦罪。要不要增设乱伦罪呢,这个问题是十分复杂的。但是我们也曾看到,当年法国的社会学大师涂尔干在《乱伦禁忌及其起源》一书中,主要就是探究为什么在绝大多数社会中,乱伦不仅为法律所禁止,而且还被视为所有不道德行为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此外,在“性学三原则”的 庇护下危险的SM行为也是合法的,我们也看到,当同性恋被统计学等现代科学确切地证明为乃是艾滋病的主要根源之一,并由此产生对其加以法律上的限制或禁止时,“性学三原则”所谓的合法会不会瓦解呢?这是毋庸置疑的。最后笔者想以哲学家苏格拉底早在公元前339年前说过的一句话结束这一层面的讨论:如果两性行为方面或任何他们别的行为方面毫无秩序,杂乱无章,这在幸福的国家是亵渎的,我们的治理者也是决不能允许这样的。


四:对某些法律概念的理解存在偏差 
该学者曾在其博文《换偶问题》中写到:“换偶活动是少数成年人自愿选择的一种娱乐活动或生活方式,它没有违反性学三原则(自愿、私秘、成人之间),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这里我们需要澄清的是:所谓的“性学三原则”或许可作为换偶行为非罪化的要件,但是某种行为不被处以刑罚,乃至不被法律所禁止,未必就等于直接可以被视为一项自由权利。法律对人类行为(包括性行为)的评价,是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其态度可能存在如下五种:(1)刑法层面上的犯罪(2)行政法规层面上的违法(3)法律对其持中立态度(4)普通法律上保护的权利自由(5)宪法上赋予的基本权利自由。该观点有可能混淆了法律对人们行为评价的层次性以及“非罪化”、“合法”与“自由权利”等概念之间的重要差别。基于学术良心,笔者这里也谨慎地认为,像“换偶”乃至一般的卖淫这样的性行为(不包括:促使、控制卖淫或经营卖淫行业等特定的行为),如果可满足“成人之间、自愿、私密”这三个要件,我国法律的确可考虑加以非罪化,并以前述的第(3)种方式加以对待,但这不等于说,该类行为就可直接享有法律甚至是宪法上的自由权利,不能说刑法这样规定是违宪的,不能说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侵犯了人们的宪法权利,更不能说“如果换偶有问题,那是法律的问题”这恰恰是该观点之所言。这里很明显的是该观点对于普通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宪法权利存在着的曲解,但是正是这种曲解所产生的观点,足以误导公众,给该观点的支持者以理直气壮的支撑点。
同时法律上的“合法”与道德上的“正当”之间是有区别的,而该观点恰恰可能忽视了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那么,围绕“性”这个话题,法律和道德所展示的不同面目说明什么,面对“性”,法律和道德各应该处于什么位置,法律是否应该与道德无涉,法律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某种道德,我们又应该怎么来看待?笔者认为:在法律的调整领域上,法律的确应该严格区分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的领域,将自己调控的对象与效力限定于公共道德领域中的特定范围,以此维护道德的底线,而不应贸然介入私人道德的领域;而私人道德领域中的事务,则应委之于行为者个人的自我约控的理性选择,并由行为者个人自主地承担责任。同时,法律的评价也不应完全排斥或取代道德的评价,尤其在我国目前这样正处于所谓“道德全面滑坡”的时代背景之中,这一点尤为重要。而就换偶问题而言,如前所论,法律确实可将其加以非罪化,甚至使之成为德国当代著名学者阿历克西所言的“不受保护性法律自由”,但对于本身作为私人道德领域中的某种行为,仍然有必要接受社会成员可能基于性道德秩序观念的各种评判,包括赞同、容忍或反对。
五:对待西方伦理文化的态度方面存在这瑕疵
该观点还介绍了美国和日本换偶情况借以证明自己的言论,称:“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参与换偶活动的人数众多,达到夫妻总数的2-3%,并没有伤害社会。”笔者这里不敢苟同此观点,因为这里的引证没有考虑到美国因为自由主义泛滥而导致道德滑坡的情况下付出的代价和努力。何况美国的不一定是进步的,美国的也一定是正确的,在美国换偶盛行,难道中国就一定也要跟着去换偶吗?笔者认为我们在面临西方对待西方伦理文化时要明白如下两点:
(一):中西方伦理文化虽无优劣之别,但在不同时代,有先进和落后之分。用资本主义时代的伦理价值观与产生于封建社会的中国伦理价值观相比,其参照系是现代化或现代性,得出的结论应当是前者优越于后者。尽管前者未必在各方面都先进,都能胜过其它文化,但因它是产生于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文化价值观具有总体上的优势。但是而不容忽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如果能克服自己各种与现代化进程相悖的惰性与弊端,加速生产力发展水平,我们一定能创造出一种在总体上超越资本主义世界的伦理文化。
(二):无论在中西方伦理价值体系中,精华与糟粕都是十分复杂的糅和在一起的。要创造一种适应中国社会需求的伦理价值观,就要善于在毫不留情地批判自己伦理文化的糟粕中继承和弘扬精华。同时要善于在大胆汲取西方文化精华时保持敏锐的眼光和高度的警觉,务必清除那些会贻害国人的精神垃圾与病毒。
该观点提出的不少性道德观点都很超前,该观点的提倡者作为知名性学专家,有提出自己的观点的权利,但笔者也有不同意其某些观点的权利。比如“换偶”,实际上换偶对中国人来说,很大程度上难达到多方同意,很容易造成一方同意而另一方拒绝,实际上演变为强奸,这是因为中国传统家庭观念根深蒂固,不可能一下子完全抛掉,今天我们弘扬性文化,开展性革命,不能一步登天,不能抛开我们的国情、民情和社情来说,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一定要结合国情。
六:是否真的对社会无伤害 
该观点认为换偶活动对社会无伤害,同时也认为换偶是一种不伤害他人的行为方式。事实真的如此吗?笔者认为不管参与者如何自辩,换偶影响婚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种行为使婚姻存在很多变数,快感之后,人不得不面对自身心理和对孩子的负疚等。据统计,百分之八十以上有过换偶行为的夫妻都表示后悔,心理的阴影和隔膜难以消磨,最终导致夫妻反目,离婚收场。难道,参加换偶活动的夫妻没有伤害到另一对夫妻之间的感情和睦稳定?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最小单元,也是社会生产生活基本的单位,家庭的不稳定必然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从而影响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转!当同性恋被统计学等现代科学确切地证明为乃是艾滋病的主要根源之一,并由此产生对其加以法律上的限制或禁止时,为什么禁止因为它侵犯和危害了法律要保护的社会利益,难道这是立法者的错误,难道不该保护这样的法益,或许这正是该观点要表达的“如果换偶会触犯法律,那是法律有问题”难道,这样的结果对社会没有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这难免使人想到该观点仅仅看到了换偶以前和换偶交欢时的片刻新鲜感觉和欢愉享受,而忽略了换偶之后随之而来的负面效应。

结束语
在“性学三原则”支撑下所提出的“换偶自由观”所表现了对法律的轻率态度:——“如果换偶会触犯法律,那是法律有问题”。在此姑且不论该观点这种观点之对错,但我们可认为,这种观点以及倡导者对待法律的态度本身,的确是基于对法律的一种反思与批评,并且是一种非常明快、多少有些轻易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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