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先例经验可借鉴,又没有遇到过。因此,网络立法,不能苛求尽善尽美,要赶早不赶晚,即使在《网络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又遇到新的问题,全国人大等相关部门完全可以通过解释等手段予以完善。
二、直面网络问题。
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网络安全法》应当直面当前网络使用中出现的新问题,而解决这些新问题,也是衡量和比较各种网络行为利益的过程。在立法界定网络权利义务之时,要首先确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人类的发展,尽可能明示什么可做,什么不可做,逾越规范的制裁方法、方式,增加网络法律的可操作性。
三、注重法律的统一。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体现。但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也是依法治国中立法的一个不可忽视方面。制定《网络安全法》,要注意与《刑法》、《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有机结合。如我国《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而低龄化网络犯罪就是一个突出问题,倘若有一天一未满14周岁的“神童”侵入国家网络“机密库”,窃取并无意公示秘密,造成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巨大损失,是否负法律责任?如何处理?这些都需要在网络立法中明示,尽可能保持《网络安全法》与现行法律的相互统一。
四、扩大网络犯罪的范围解释。
出台《网络安全法》应当从单纯惩治传统的“计算机犯罪”扩大到惩治“网络犯罪”,同时将犯罪范围的解释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科学技术领域”,扩大到“经济建设、公共信息服务领域”,将单纯的国家保护扩大到象《物权法》一样,给予公有和私有所有网络用户以同样的法律保护。
有人曾预言,网络正冲击着社会和全球的家庭,使社会矛盾加剧,家庭面临种种危机,如网络恋爱、网络成瘾症、网络寡妇、网络孤儿等相继出现。但笔者坚信,人类总是在不断战胜自我和改造自我中发展,尤其随着保护网络安全法律的出台和完善,我国的网络明天一定更美好!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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