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解释来完善宪法的余地是狭窄的,一旦宪法与社会现实相脱节,只有修改宪法才能使宪法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我国宪法为了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对经济制度予以了具体繁琐的规定,我们三次对1982年宪法的修改主要是针对经济方面的,出现了相对频繁修改的情况。因此,要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真正地开始依法行使宪法解释权,还有待于在今后的修宪中为宪法解释创造条件,即宪法应有“弹性条款”,以其高度的原则性、概括性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具体情况,避免宪法的不适应性而导致修宪频率高的现象出现,以实现我国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1]《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其中张庆福所撰《宪政修改的比较研究》;信春鹰,张文显所撰《论宪法解释》;郭道晖所撰《宪法的演变与修改》。 [2]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蒋碧昆、许涛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许崇德主编:《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 [6]李龙:《宪法修改与宪法权威》,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 [7]浦增元:《再论依法治国必须确立宪法的权威》,载《上海法学》1998年第1期。 [8]陈云生:《党的纲领性文件与宪法的关系》,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 [9]蔡定剑:《现行宪法需要修改吗?》,载《法制日报》,1998年11月28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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