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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政、自由与正义      ★★★ 【字体: 】  
宪政、自由与正义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4:19   点击数:[]    

人权利的斗争哲学要消极,但这恰恰是宪政正义的实质所在。因为历史的经验表明,那些所谓的高调理论,它们看上去似乎非常积极,富有理想,把个人的各项权利充分放大,甚至提高到吓人的高度,并不惜为之浴血奋斗,但实际的结果却适得其返,往往又退回到旧有的政治逻辑之中,变成了新的专制。宪政所确立的个人原则,是一种看上去较为保守的弱势原则,它并不着力于追求自我的权利,而仅是把重心放在如何限制专断的政府权力使其不损害个人的私人权利方面。因此,限制政府权力,保障私人权利和私人空间,便成为宪政的第一要务。 专制的统治者其权力的非正义性自不待说,即便是宪政法权关系中的政府权力,也隐藏着巨大的危害,谁都知道阿克顿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虽说权力在协调人的政治社会生活方面是必不可少的,但它所具有的危害却是不能低估的。可以说,人类社会的不公正之源首先来自政治权力,特别是非法的政治权力。鉴于权力这种利器的可怕性,宪政才把所要解决的头等大事放在对于政治权力的限制上,在它看来,关键的问题不是如何去伸张个人的权利,而是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只有政府的权力得到了合法的限制,个人的权利才会得到有效的保障,私人的生活空间才不会被政治权力所压瘪和催毁。因为统治者总是本能地想逾越他的政治界线,非法使用手中的政治权力,而且政治权力掌握着国家机器,无疑会更加助长掌权者的非份之念,谁一旦大权大握就可能甚至必然地会非法使用各种政治权力,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政治权力一般总是为政府所拥有,限制权力从根本上来说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统治者的权力。权力只能用权力来限制,因为仅仅抽象地高喊限制政治权力,反对权力专制,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制度、法律和程序上予以解决,所谓宪政,并不单纯是一种政治哲学,而是一种实体化的法治制度。萨托利写道:“无论过去和现在,立宪制度事实上就是自由主义制度。可以说,自由主义政治就是宪政――动态地看待自由的法律概念以求解决政治自由问题的宪政。这就说明了我们撇开自由主义――我坚持认为是自由主义而不是民主主义――就无法谈论政治自由的原因。我们今天所享有的政治自由是自由主义的自由,自由主义性质的自由,而不是古代民主政体下那种变化不定、令人生疑的自由。”[5]自由主义的宪政是“驯化权力”的有效方式,它通过三权分立、民主选举、司法独立、违宪审查等一系列有效的手段而达到限制政治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目的。


三、自由概念的两种形态

我们知道,宪政是一种自由立宪制度,它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之上,或者更具体地说,建立在个人自由的基础之上。宪政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个人的权利,个人权利中最根本的是自由,或个人的自由权利。说到权利,我们似乎又进入另外一个迷宫。早在古希腊有关权利的思想就已萌芽,古罗马的法权社会从法理上对权利给予了新的解说,而基督教的神学则从超验维度上为权利注入了新的血液。不过,宪政之前的权利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都还不是真正的法权意义上的权利观,只是在近现代的宪政制度那里,权利才有了实质性的落脚点。因为,所谓的权利从根本性来说,乃是个人的权利,特别是个人的政治、法律和经济上的权利,在个人作为法权主体的地位尚未确立之前,所谓的权利往往不是被歪曲了,就是被抽空了或支解了,尽管古代直至宪政以前的社会政治思想中不乏有各种各样对于权利的解说,但个人的权利主体地位从没有真正确立,权利往往不是等同于私权,就是被转嫁为集体、国家的权利,特别是被转嫁为或等同于国家性权利。这样,权利由于失去了个人的主体这一载体,也就变得毫无意义了。

宪政所保障的权利乃是个人的权利,首先指个人的自由权,自由在个人的各项权利中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关于自由历来有不同的看法,特别是近代以来,自由每每成为社会革命的旗帜,不同的思想家对此给予了不同的解说,但从宪政的角度来看,英国政治思想家伯林对于两种自由概念的分析无疑揭示了宪政政治与个人自由的内在价值关系。伯林追随法国思想家贡斯当的观点,划时代地区分了两种自由概念,用他的话来说,一种是弱概念,一种是强概念,有关自由强弱两种概念的解说在伯林看来并不单纯是一种量上的差别,而具有非同小可的实质意义,特别是当自由从哲学的思辨转换为政治自由概念时,它的强弱两种形态无疑对人类政治实体的建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说起自由的强弱之分,我们首先还是回到有关它的定位分析上,在伯林看来,自由并不是一个单向度的概念,如何解说它涉及一个逻辑的内在取向,特别是在法权关系中,这种逻辑取向具有了政治法律的意义。一般人看待自由,都是立足自由自身的肯定态势上,往往把自由定义为“去做……的自由”,其中在“去做”之下的“……”,可以填充上各项内容,这些内容分别是不同人所理解的各项不同的权利,人们把它们称之为平等、民主、幸福、功利、责任,甚至有人更把它们扩大为大写的人民、主权、共产主义、公有制、国家利益、民族至上等等。由于这种自由的定义法是一种肯定性的确定,也就成了一种目的、理想乃至乌托邦,而为了争取和追求这类自由的实现,自由的探寻者们就顺势变为为自由而战的奋斗者、冒险者,他们为了争取那些一项比一项更加宏大的自由理想,开始了不妥协的现实斗争,为自由而战变成了政治革命的口号。这种肯定性定义即伯林所说的有关自由的强势定义,强势定义显然看上去具有主动的积极性和鲜明的理想性,但令人震惊的是,这种自由的强化追求却导致了极其惨烈和可怕的后果,我们亲眼目睹了历史上特别是近代以来一幕幕打着争取自由旗号的人间悲剧,这些灾难性的后果恰恰是在这种强势自由的旗帜下被制造出来的。对此,人们不禁惊颤的诘问:这究竟为什么呢?为什么看上去如此美好的自由会导致如此可怕的邪恶呢?

然而,当我们正视自由的强势逻辑,答案便不难获得。由于自由被一次次拔高,直至达到终极自由,那么其间所有一切具体的、个别的自由在终极自由面前就不再是目的,反而成为手段,为了终极的自由,这些手段性的自由都可以被无情地牺牲掉,这样一来,自由便成了人间罪恶的渊薮,成了最大的强制。正如李普曼所说:“当令人痛心的结局在一些进行了全盘革命的国家中变得显而易见时,我们更强烈地感受到了现代人所处的困境中令人绝望的一面:他们越是去建立一个人间天堂,结果却只是使地球变得更像地狱。”[6]――这就是强势自由的政治逻辑。

面对如此可怕的现实,追求自由的人们不得不深思,这样的自由难道真的是我们所要维护和欲求的自由吗?宪政难道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自由概念之上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也许是鉴于此,伯林有别于这种强势的积极的自由定义,提出了一种弱势的消极的自由理论。在他看来,自由的本质不是建立在“去做……的自由”这一政治逻辑上的,而应该是建立在一种“免于……的自由”的政治逻辑之上。“政治自由只是指一个人能够不受别人阻扰而径自行动的范围。我本来是可以去做某些事情的,但是别人却防止我去做――在这个限度以内,我是不自由的;这个范围如果被别人压缩到某一个最小的限度以内,那么,我就可以说是被强制,或是被奴役了。……强制意指:某些人故意在我本可以自由行动的范围内,对我横加干涉。”因此,在伯林看来,自由应是“消极的”(negative)自由,它不同于“积极的”(positive)自由,只关注“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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