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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体制的道德救治手段——《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漫谈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4:03   点击数:[]    

为法律是人们各自权利的相互保证,而且法律应促成“全邦人民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不具有保障人们相互间权利和不能促进正义的法律是不正义的,而不正义的法律是非法。③就是说,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无上权威的只能是符合正义的法律。这意味着,人间的实在法之上还有更高的法,实在法的有效性或权威性就取决于是否符合这更高的法。无论人们是用神法、自然法或理性法来称呼这高于实在法并赋予实在法有效性的法,它们实际上是一些具普遍性的道德法则,在西方传统上,它们不仅包括维系正常人类关系和秩序的基本道德原则,更有着尊重人的自由、平等等基本权利的人权要求。任何法律如果在道义上是可疑的,无论是被怀疑带有欺骗性或是有侵犯人权的嫌疑,那么,它的有效性就成了问题。其中特别是人的权利对法律来说至关重要。对西方法律精神有很大影响的自然法思想的一个基本观念就是:法律引申自人的神圣权利。这一观念在康德那里几乎发挥到极致。在他看来,尊重人权是无条件的道德命令,一切政治都必须在权利面前屈膝,一切法律都必须以道德为基础,而且是以权利为核心的道德为基础。

诸如此类关于法律不可背离正义的思想在西方历史上十分丰富。但这些出自思想家的东西无论有多么丰富,都还不足以证明它作为一种传统是真实地存在着的。只有当它广泛地植根于人们内心深处,并且是人们在判断现存的法律、政治制度和社会状况时所凭借的基本依据,才可以说它作为传统是真实存在的。在这方面,古希腊伟大诗人索福克勒斯的戏剧《安提戈涅》提供了可靠的早期证据。这部剧作以暴君的法令与人性法则的冲突以及隐在这一冲突背后的国家与个人良心的对立为主题。安提戈涅的哥哥在攻打底比斯城时负伤而死,新国王克瑞翁以死者是城邦的敌人为由下令:不许埋葬、不许哀悼,违者处死。这个法令凌辱死者的尸体,践踏死者亲人的情感,是一个暴虐的统治者根据一己好恶制定出来的,它是对人性法则的冒犯,意在用暴力制服人类生活中必须受到尊重的最基本的东西,如尊重死者、尊重死者亲人对死者的情感和义务。而这样一些基于人性法则的东西在安提戈涅眼里是“天神所重视的天条”,它们神圣不可侵犯。当国王法令与天条相冲突,她毅然选择“天条”,埋葬了亲人,并宣告国王“没有权利阻止我同我的亲人接近”。安提戈涅以这个声明和对暴君法令的公开违抗表达了她的判断:克瑞翁的这项法令无效。诚然,《安提戈涅》是取材于古老传说的文学作品。但已然成为希腊民族读本的古老传说本身就是希腊民族精神的折射和生动表达,而包括索福克勒斯在内的希腊伟大诗人,他们的作品反映了希腊社会现实,这也是后来的研究者所公认的。可以认为,诗人在《安提戈涅》剧中所传达的,是希腊人真实的情感和判断倾向,是在希腊生活中生气勃勃地发挥着影响的活的传统。由于这一传统,谁要像克瑞翁那样以为可以离开“众神制定的律条”而自行其事,任意制定他所想要制定的法律,希腊人是不会接受的。相信“天条”高于实在法,只有遵循天条而制定的良法才具法的权威,这个传统在西方历史上从未中断,哪怕在被视为黑暗时代的中世纪或专制王权时期,这一传统也仍然作为一股有力涌动着的巨大潜流对立法发生着影响,对王权起着遏制作用。

现代公民不服从意义上的违法与上述传统相吻合,是要以对恶法的公开违抗来使他们所珍视的法律精神免受恶法侵凌。马丁.路德.金说要心怀爱意的公开违法,就是这个意思。德沃尔金在以美国越战时期的征兵案为例分析公民不服从时则指出,实施公民不服从的公民团体中包含了许多最忠于社会、最尊敬法律的公民。作这个判断,显然是因为注意到了这些公民比一般人更在意宪法精神是否在遭到侵犯、社会体制是否在变质。

以公民不服从表达异议的人对法律的忠诚不光体现在违反恶法时所抱的目的上,也体现在甘受惩罚,决不规避惩罚。在这方面,苏格拉底是一个典范。他坚决捍卫了探求真理的自由和言论自由,又泰然接受了由此而招致的死刑,留下了尊重法律的精神。

除了以上两点,忠于法律的精神应还有一重要表现,即,当有些法律欠正义时,对于是否必须采取公民不服从行动作审慎考量。公民不服从是只存在于民主宪政这种接近正义的体制下特有的现象。然而无论多么接近正义的制度也有缺陷。真正忠于宪政体制、忠于法律的人不会把民主制下不可避免的缺陷当成不服从的方便借口,在决定违反不正义法律时必得考虑:不能因此而打击了民主社会所依赖的法律的权威。民主宪政一个基本规则是多数裁决规则。人由于知识和正义感的不足等原因,总是会犯错误的。政治多数当然也不例外。他们的错误不可避免的会反映在立法中,从而产生某些有失正义的法律。但只要社会还在近于正义的状态中,欠正义的法律也并未超过某种限度,公民就有义务容忍,并承认它们的约束力。这种容忍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是在平等分担一个立宪制度所不可免的缺陷的意义上,使自己服从民主的权威。其实这也是基于必要的理性的谦卑对人的有限性和环境局限性承认。然而一旦某项法律涉嫌背离灌注于宪法的基本道德精神和价值原则,对于尊重法律精神的人来说,容忍就不是合适的选择了。譬如美国黑人民权运动所反对的种族隔离法这一罪恶的奴隶制的遗留物,作为差别性立法,它直接违背法律必须具普遍性这一基本法治精神,是对美国宪法的公民平等原则的尖锐讽刺。该法赋予一些人优越感,给另一些人以低劣感。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说,它表现了人的悲剧性分离。被判为低劣的那部分公民不得不夜以继日地纠缠于自己是黑人的事实,不是在忍受歧视中耗尽自尊,就是陷入反社会的极端情绪之中。这样的法律,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罪恶。在黑人民众通过正常诉求渠道要求废止该法而无效的情况下,以公民不服从运动来反抗它便势所必然。运动的最终成功事实上割掉了美国社会的一个毒瘤,使宪法原则真正名致实归。值得注意的是,马丁路德金博士作为这场声势浩大的民权运动的鼓动者和领导者,他对美国制度和美国价值观有着很深的认同,对世界上形形色色的极权主义则有着入木三分的了解和极大反感。他在赞扬那些以非暴力方式违反种族隔离法的黑人民众时,用一段饱含深情的话表达了他对美国制度及价值观的体认,表达了他对美国梦的执守,他说这些黑人民众“实际上是在坚持美国梦想的精髓,坚持我们犹太-基督教遗产中的最神圣价值,因之他们会把我们的国家带回到民主的那些伟大源泉,带回由国父们在制定宪法及独立宣言时开拓的源泉。”④他相信,种族隔离法正在污染民主的伟大源泉,正在窒息美国的法治精神。尽管种族隔离法并不在他所生活的城市发生效力,而只是南方部分州在顽固坚持,但他坚信,人们落在相互关系无可逃遁的网中,只要在美国,“任何一地的不公正,都会威胁到所有地方的公正”⑤。他抱定着积极的公民立场:哪里有不公正,他就该在哪里进行斗争。至于对极权主义的认识和反感,从他关于目的与手段关系的见解便可窥知,但根本性的对立产生自对极权主义漠视个人的价值观的反感。我相信这一点加深了他对美国制度和价值观的认同,并对极权主义持不妥协立场。如果人们面临极权主义体制的威胁,不得不在向这个体制屈膝投降与用战争来反对这个体制之间作出选择,作为和平主义者的他甚至宁愿选择战争,因为在他看来,在阻止极权主义罪恶蔓延上,战争倒还不失为一种消极的善。所有这一切,决定了他对美国社会的政治法律弊端持补天态度。他确信,对于疗治美国社会来说,公民不服从是具建设性的违法。在民权运动中,他曾五次被捕,家被种族主义分子炸过两次,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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