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第Ⅱ卷)第2期。
[2]参见赵宇霞王承亮:《试析入世对中国弱势群体的影响》,《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2年第1期。
[3]昝剑森:《改革中"弱势群体"的成因探析》,参见前引[2].[4]朱力:《脆弱群体与社会支持》,《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6期。
[5]参见胡锦光、韩大元:《当代人权保障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1-237页。
[6]周叶中:《宪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275页。
[7][瑞典]格德门德尔·阿尔弗雷德松、[挪威]阿斯布佐恩·艾德:《〈世界人权宣言〉: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翻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632-633页。
[8]路易斯·亨金:《导论》第19页,载[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 ·罗森塔尔:《宪政与权利》,郑戈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12月。
[9]华涛:《美国巴基案件的判决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
[10]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291-295页。
[11]参见焦兴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8年至1989年庭期内六则有关就业歧视问题判例之研究》,载《当代公法理论》,台北: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5月,第61-112页。
[12]A.W.Bradley,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10th ed.,Longman,第16至20页。转引自徐秀义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359页。
[13]徐秀义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360页。其它有关保护弱者的判例可参见黄金鸿:《英国人权六十案》,联经出版事业公司,中华民国86年6月第2次印行。
[14]一之:《〈印度宪法〉中有关"平等"的条文试析》,《南亚研究季刊》1996年第2期。
[15]索利·J ·索拉布吉:《美国和印度的平等问题》,前引[8],路易斯·亨金等书,第137页。
[16][印度]P ·N ·伯格瓦蒂著:《司法能动主义与公众利益诉讼》,《法学译丛》1987年第1期。
[17]劳伦斯·W ·比尔:《日本和朝鲜的宪政与权利》,前引[8],路易斯·亨金等书,第307页。
[18]司法周刊杂志社发行:《日本国宪法判例译本》(第八辑),台北:中华民国73年6月,第19页。
[19]参见李薇:《东京高等法院裁定日本民法第900条违宪》,《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2期。
[20]参见夏荣:《澳大利亚法官何时可以修正普通法?》,《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4期。
[21]凯瑟琳·E ·马霍尼:《加拿大对待平等权利与法院里的性别平等的方法》,载[加]丽贝尔·J ·库克:《妇女的人权》,黄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495-496页。在该著作中,还有不少其他国家如拉丁美洲、亚洲、非洲等一些国家采取的保护妇女权利的案例。
[22]参见加德·巴尔齐:《法治与治者之法之间:以色列法文化中的最高法院》,《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8年第2期。
[23]夏吉生:《南非临时宪法的特点和作用及新宪法的制定》,《西亚非洲》1996年第5期。
[24]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122-123页。
[25]关山:《德国男女社会不平等问题》,《国外社会科学(京)》,1992年第3期。
[26]参见马维麟:《欧体法院对妇女保障名额的判决》,《月旦法学杂志》1996年第9期。
[27]参见丽贝卡·J ·库克:《妇女的国际人权法:前进之路》,前引[21],丽贝卡·J ·库克书第15页、第35页注释第23.[28]朱中一编译:《韩国宪法法院宪法案例选载》,《东吴法学》1997年号。
[29]参见万鄂湘:《欧洲人权法院判例述评》,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5月,第57-60页。
[30]卡塔莉娜·托马谢夫斯基:《妇女权利:从禁止歧视到消灭歧视》,《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4年第4期。
[31]参见《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宪法化"、"国际化"的意义序论》,载[意]莫诺·卡佩莱蒂等:《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第11-23页。
[32]《英文版序言》第2-3页,载[意]莫诺·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
[33]L ·M ·腓特烈曼:《要求·争论·纠纷与现代福利国家》,前引[32],莫诺·卡佩莱蒂书第234-235页。
[34]参见前引[21],第499-507页[35]魏苇:《南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斗争的现状和前景》,《国际问题研究》1992年第1期。
[36][德]鲁道夫·冯·耶林著:《为权利而斗争》,载梁慧星:《为权利而斗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金桥文化出版社(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10月,第1-2页。
[37]参见吕世伦、孙文恺:《美国种族批判法学述评》,《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38][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85-86页。
[39]关于司法机关的政策性功能,参见邱联恭著:《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4月初版,第12-13页,第15页注释10.[40][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第61页。
[41]前引[31],莫诺·卡佩莱蒂书第30页。
[42][美]斯蒂芬·L ·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新宪政论》,周叶谦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8月版,第156页。
[43]参见A ·埃德:《人权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载刘海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7、10、15页。
[44][美]卡尔·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王丽芝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5页。
[45]前引[44],第94-95页。
[46][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1版,第1页。
[47]《朱总理的新名词:"弱势群体"说的是哪些人?》,《中国青年报》2002年3月7日。
[48]万鄂湘:《市场经济与个人权利保护》,载万鄂湘:《社会权利弱者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49]《法制文萃报》1999年5月3日。
[50][英]弗兰克·帕金:《马克斯·韦伯》,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2-113页。
[51][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72页。
[52]奥特弗利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庞学铨和李张林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398-400页。
[53]前引[10],张千帆书第60页。
[54]翁岳生:《法治国家之行政法与司法》,台北:月旦出版公司1997年1版,第339页。
[55]参看陈云生著:《民主宪政新潮》,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12月,第88页。法治斌:《人权保障与释宪法制》,台北: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9月再版,第1-64页。
[56]可参看周其明:《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57]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109页。
[58]邱路:《平等与人权的悖论》,《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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