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万人,但是其加起来的总数不及中国总人口的1/10。 (三) 社会保障水平太低 我国城市贫困人口约有3100万,约占城镇总人口的8%。 2001年中央财政用于城市低保的资金为23亿元,按当年领取低保金的人数1170.7万人计算,人均16.37元/月;2002年,全国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人数为2053万人 ,中央财政用于低保的资金翻了一翻,而其低保对象也几乎翻了一翻。截止2002年11月,我国3.2亿非农业人口中,有1998万人陷入绝对贫困,需要政府的救助。2002年政府为此开支近105亿人民币。 2003年度,我国城市低保对象达到2235万人,比2002年增长了170万人。 全国共投入低保资金近140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央投入92亿元,比2002年增长了百分之百。目前,全国城市居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155元,但实际平均补差为每人每月56元,个别地区仅有20元。 (四)有关制度远未建立 首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我国养老保险一方面出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系数不断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规模日益扩大的现象(养老金目标替代率最初设计为58%,实际平均在80%左右,有些地区甚至高达100% ),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空账户" 问题 。为了让个人帐户的"空帐"变为"部分实帐",使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的发展,中央每年给予财政补助300多亿元。2002年,中央财政补助408.2亿元 。有学者通过研究认为,我国养老统筹基金在未来25年间年均缺口为717亿元,总缺口1.8万亿元。如果按现行退休年龄推算,赤字运行年限将延长28年,年平均1030亿元,总缺口扩大至2.88万亿元。 根据则算,在未来五年内,我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缺口高达1000亿元,当期收不低资的状况比较严重。 同时,我国还存在着企业严重欠费的问题。如2001年全国欠缴养老保险费9000万,2002年欠缴6600万,2003年1-5月欠缴5000多万,目前的欠缴总数为439.9亿元。 据世界银行专家分析,我国要安全平稳地渡过养老保险金支付的高峰期,必需准备3万亿元左右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在未来30年,政府将负担近7.6万亿元人民币的隐性债务。 可见,如此巨大的资金缺口,除了依靠国家的财政补助以外,显然还迫切需要企业保险和个人保险的补充。 在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对劳动力的覆盖率高达65%,一个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德国的雇员,在退休时其养老金总额将达到他在职收入的80%-90%。其中,养老金替代率约为70%,企业年金约占养老金总量的8.5%。 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属于自愿性养老保险,并由私人公司经营,但政府并非完全放任自流。1975年德国联邦政府国会通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法》并规定,企业雇员除了必须参加法定社会保险外,还可以参加雇主开办的企业内部保险,开办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雇主必须对雇员承担一定的义务。 我国外资公司一般都较早地为员工建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积极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并把之作为留住人才的手段之一)。但是就全国而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未形成。虽然早在1998-1999年就有保险公司推出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类似企业年金的产品,但事实上远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年金市场。当然,也有专家预测,未来三年内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市场每年将有1000亿元的增长规模,各类年金总量可达5000亿元人民币左右。 其次,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在德国,一个参加了个人养老保险的雇员,退休时在其养老金总额中,个人保险约占其10%,超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8.5%。在我国,尽管银行近几年来在不断地降息,但2003年,我国居民个人储蓄存款高达11.6万亿元。我国居民个人储蓄款无疑为个人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空,如果我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对个人养老保险报积极参予态度的话,那么其制度的建立并不难。 最后,社会保障司法制度的建设。社会保障程序法和社会保障司法制度,是社会保障法的实体规定得于实现的途径,在国际社会,有的国家专门设有社会法院来处理劳动纠纷和社会保障纠纷。劳动者如发生其争议,可到社会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社会保障保权的实现。在我国,既没有社会保障法的颁布,也无社会保障程序法的规定,更没有社会法院的设立。虽然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然而,就全国而言,法院普遍没有社会保障法庭的设立和不受理社会保障案件,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受到侵害时,基本处于无法可依和告状无门的状态。我们认为,如果说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话,那么诉权应该是劳动者实现法定权利的最好武器。无司法保障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因此,健全社会保障司法机制,使劳动者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应该是政府的一种责任。 结语 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任何一种制度的产生即意味着其改革的开始。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无不是在改革中前进,在前进中又不断地进行再改革的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而也正是有了这个过程,才使其构筑起以社会安全为目标、以社会立法为手段、以社会公平为原则、以人道主义为本色的全面而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发展50多年,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近20年,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国人的实惠应该是有目共睹。但是迄今为止,我国既无社会保障法的制定,也无社会保险法和社会救助法的颁布,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颁布,也以某大学生的惨死为代价。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当社会创造出无数个百万富翁、千万富翁和亿万富翁的同时,我国却只有25%的老年人能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10%的人能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20%的非农劳动者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数以千万计的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远未建立,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等各项福利事业均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民发展的需要。 一句话,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离不开社会保障法律的保障,虽然2004年3月14日的宪法修正案"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进了其第14条第四款,为我国制定社会保障立法提供其原则性的指导,但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及其体系和制度的建设,远还任重而道远。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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