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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领域的哲学思辨      ★★★ 【字体: 】  
劳动法领域的哲学思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2:51   点击数:[]    

案(四)(2002年12月28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增加了新罪名--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有数罪并罚的情形,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上述规定确实有效地保护了童工的身心健康,但是,剥夺了部分未成年人就业的权利。笔者在讲课时经常听到质问:"为什么完成了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不能就业?目前有不少生在贫困家庭,15岁就不得不出来打黑工,其境况不是比正常就业更惨吗?""学生勤工俭学为什么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笔者认为订立如此高的就业门槛,设置脱离实际的高标准恐怕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产生的恶果。这种难以理解的强制性规范既不合国情,也不符合世界通例。
     国际劳工组织1973《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第二条第3、4款分别规定:"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年龄应不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十五岁。""尽管有本条第3款的规定,如会员国的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得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初步规定最低年龄为十四岁。"
     第七条规定:
     "1.国家法律或条例得允许年龄为十三至十五岁的人在从事轻工作的情况下就业或工作,这种工作是:
    (a) 大致不会危害他们的健康或发育;并   
    (b)不会妨碍他们上学、参加经主管当局批准的职业指导或培训计划或从所受教育中获益的能力。
     2.国家法律或条例还得允许年龄至少为十五岁但还未完成其义务教育的人从事符合本条第1款(a)和(b)项所要求的工作。
     3.主管当局应确定按照本条第1和第2款的规定得被允许就业或工作的活动,并应规定从事此种就业或工作的工作小时数和工作条件。
     4.尽管有本条第1和第2款的规定,已援用第二条第4款的会员国,只要其继续这样做,得以十二岁和十四岁取代本条第1款的十三岁和十五岁,并以十四岁取代本条第2款的十五岁。"
     瑞典1970年的《家庭工作法》第五章规定:"从事工作的最低年龄为13周岁。工作环境局可以规定未满13周岁的人从事非常轻松的工作的例外情形。除此以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必须监护人同意;工作必须简单、安全而且每教学日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每周不能超过12小时。工作必须安排在早8点以后和晚6点以前,每一昼夜的晚间连续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4小时。"
     可见,基于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标准和外国的通常做法,降低就业年龄合乎国情,笔者建议降到接受完义务教育的年龄。只要持初中毕业或肄业证书,即获得就业的资格。

二、用对立统一规律处理劳动法中无法回避的矛盾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它揭示了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特别是揭示了变化发展的内在动力,其中的矛盾分析方法是最根本的认识方法。所谓对立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性质,包括矛盾双方的相互冲突和相互区别而形成的差异;所谓统一是指矛盾双方相互联系,即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包含、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性质和趋势。这种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普遍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劳动法领域,存在数不清的矛盾无法回避。例如,推延退休年龄与增加就业岗位之间的矛盾。
     推延退休年龄主要基于如下考虑:(一)人口老龄化造成的人口结构失衡。据统计1998年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6.7%,按国际公认的标准(7%)我国即将进入老年社会。预计到2015年人口将达到高峰期,65岁以上人口的比重将达到8.8%,人口老龄化日渐严峻。计划生育使新生人口增长速度大幅下降,出现了较低年龄段人口减少的趋势。而医疗技术的发展使人类寿命越来越长。目前中国平均预期寿命为70.83岁(男68.75岁,女73.2岁),中国的人口结构失衡且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我国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的比重已达23%,而有的地方已经超出警戒线(国际公认的老龄化警戒线是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的比重为20-25%)。预计到2030年,退休人员将达到在职人员40%,约2.5名在职职工就要养活一名离退休人员。j(二)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大。近几年,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陷入危机的省市逐步蔓延和加重。如1997年,基金收不抵支的城市有5个,1998年扩大到21个,1999年又增加到25个,基金缺口为1.87亿元。据劳动保障部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测算, 若是把个人账户做实,实现积累并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开管理的话,统筹基金在未来25年间将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年均717亿元,总缺口1.8万亿元,如果把补缺口这笔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相当于财政收入的5%,如果按现行退休的年龄推算,收不抵支的"赤字"将延长运行年限为28年,年平均1030亿,总缺口扩大至2.88万亿元。在我国退休年龄每延长一年,养老统筹金可增收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k(三)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5岁及以上,女性为60岁及以上。瑞典的强制退休年龄不分性别,男女均67岁。
     因此,学者们在呼吁推延退休年龄。单纯地论述此问题,论据十分雄辩。但是,与此同时,另一批学者又在论述,目前按照增强竞争力的要求,我国企业有1/3的富余人员。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市场开放,关税降低和竞争加剧,现有产业结构必须加快重组, 大幅度裁减员工在所难免。同时,在入世初期,外资进入和货物、服务进口的转移效应会大于出口的创造效应,这也导致就业机会减少。据测算,在今后几年中,国有企业每年大约有400万人下岗,且呈持续增加趋势。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约1/3处于就业不充分状态,总规模有1.2亿至1.5亿人。入世后,一方面工业品竞争加剧,将使乡镇企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下降。另一方面农产品进口的增加及部分产品进口替代将导致国内市场价格下降,这些对农民收入和就业都会产生影响,剩余劳动力问题将变得更加突出。在城市化进程中,大批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劳动力市场, 给城镇就业带来新的压力。失业问题将过分集中于特定领域或特定群体,大量低素质劳动力可能被劳动力市场彻底排斥,形成长期固定失业。所有这些都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j 据香港城市大学当代中国研究室主任郑宇硕统计,"至2001年6月底,中国内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达到618.7万人,同时下岗职工仍有近700万人。据对59个大中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的分析,平均每个求职者只有0.65个就业岗位。而除了失业、下岗人员,全国近几年新增的劳动力供给就达到1500万人,当然多数在农村。因此,从近期和长期的发展趋势看,中国的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全世界都在关注着中国政府如何解决自己的就业问题。"k 可见,推延退休年龄与增加就业岗位之间的矛盾何其尖锐!就像我国传统中医忌讳"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一样,用对立统一规律指导研究,首先应当正视这对矛盾的存在,而不能只顾一端,各执一词。倘若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研究继续下去,将本来相互联系的事物人为地割裂开来,那么,即使花费力气再大,所研究的成果也因其偏颇而不具有可行性,难免有纸上谈兵之嫌。因为退休年龄推延得越快,就业形势就越严峻。正确的做法应是客观地分析这对矛盾,将养老保险制度与劳动力市场制度放在一起研究,着力点放在如何创造条件使这对矛盾朝着预期的协调的方向转化。最重要的条件是发展经济,调整产业结构以增加就业岗位,同时规范并且鼓励劳务输出。在此前提下,推延退休年龄。至于推延的速度及程度,则取决于经济基础和价值取向。需综合考虑国家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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