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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中国语境中的律师角色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0:42   点击数:[]    

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经济学维度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角色,正是对世俗社会人的自利性的经典性写照。从这个意义上讲,以法律服务为谋生手段的律师可以归入追名逐利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角色。我们应当尊重和宽容律师角色的“经济人”属性,让律师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为自己的利益而追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要是正当合法的执业收入就应得到尊重和保护,正如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的:“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

  律师的法律人属性使其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以法律服务的独特形式维护社会正义的职业群体,律师的经济人属性则可能使其成为未来社会中产阶层的中坚力量。当然,在执业过程中律师首先是法律人,其次才是经济人。或者说,法律人是律师的第一角色,经济人是律师的第二角色。当然,律师角色的复合性难免可能产生“鱼和熊掌难以兼得”的尴尬的利益冲突。

  律师角色的风险性

  风险和收益是一对形影相随的孪生兄弟,有收益往往也就有风险,几乎任何一种职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性,律师职业亦不例外并且风险性相对而言可能更为突出。就现实而言,律师职业的高风险性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明显,《刑法》第306条有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的规定,犹如高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直令律师界恐慌不已乃至“谈辩色变”,不少律师通过各种渠道、在各种场合急切呼吁修改乃至废除《刑法》第306条。

  一般而言,律师的执业风险大致可分为正常风险和非正常风险两类。其中,因举证不力等因素而败诉之类的诉讼风险可以归属于正常风险的范畴,诉讼风险在律师风险代理中可能体现得更为“扣人心弦”。涉嫌伪证和涉嫌偷税可能是中国律师面临的主要的非正常风险,《刑法》第306条和第201条分别对这两大风险有所规定。依笔者所见,《刑法》第306条有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的规定确实有不合理之处,在当前律师执业环境依然比较恶劣的背景下,《刑法》第306条无疑会使刑辩律师的执业风险系数明显加大,刑事辩护工作可谓“如履薄冰、战战兢兢”。近年来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而被拘留甚至被判刑的现象时有发生,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也开始呈下降态势,这不能不说与《刑法》第306条的出台有一定的关联。不过,我们应当客观地正视涉嫌伪证之类的执业风险,不可否认的是,确有极少数蓄意提供伪证的律师被依法制裁实属咎由自取,因而,在呼吁修改《刑法》第306条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律师自身要具有良好的执业自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至于涉嫌偷税的风险至今尚未真正引起律师界的关注,而律师不如实申报自己的收入并依法纳税的偷漏税现象在不少地方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律师正在成为名副其实的高收入阶层,假若律师自身再不认真对待“依法纳税”这一常识性问题,那么我敢断言迟早会有不少律师将重蹈某位电影明星涉嫌偷税犯罪的覆辙。对于律师而言,缺乏诚实信用、执业自律等品性以及玩弄狡猾的伎俩都可能意味潜伏着一种致命的风险。

  风险与收益并存,正在不断走向成熟的中国律师一定要“认真对待风险、积极防范风险”。

  总之,笔者认为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是具有诚信性、自律性、民间性、边缘性、服务性、独立性、复合性和风险性的独特角色。“当下中国从制度上打造出具有独立、超然、一体化的法律角色群体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4〕。在未来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建构具有诚信性、自律性、民间性、边缘性、服务性、独立性、复合性和风险性的律师职业共同体,应当是当前中国法律界尤其是律师界刻不容缓的现实使命。令人欣慰的是,中国律师的角色意识正在觉醒——2001年的首届中国律师论坛发表的《昆明宣言》,2002年的第二届中国律师论坛发表的《上海宣言》,以非官方组织的名义向世界诉说着自己的“光荣与梦想”。中国律师角色的重塑将意味着一个专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熟和一个社会中产阶层的崛起,我们关注,我们期待,我们祝福。
 注释:

  〔1〕参见《中国律师》2001年第1期和第3期。

  〔2〕请参阅《人民日报》2001年8月15日题为《如何提升人大代表的职业素养》的对本人的专访文章。

  〔3〕有关律师自律性的详尽论述请参阅拙作《自律:律师业的灵魂》,《中国律师》2000年第9期。

  〔4〕房文翠:《法律角色的中西比较》,《中外法学》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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