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必将促使检察机关应然拥有的行政公诉权与参诉权在将来的实然法上得到真正的确认和落实。而检察机关正是以行政公诉权与参诉权为手段,以审判机关的司法审查权为纽带,从而确立并构建其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制约与监督关系。 综上所述,即使检察机关将来在实然法上并未拥有民事、行政公诉权与参诉权,因刑事公诉权是其检察权最基本的权能,因而将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定性为国家的刑事公诉机关最为恰当,这不仅名副其实,而且也合乎法理。若检察机关将来在实然法上拥有了民事、行政公诉权与参诉权,则必将形成一个以刑事公诉为龙头、以民事、行政公诉为辅翼的大公诉格局,此时将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定性为国家的公诉机关,不仅更加名副其实,而且也更加合乎法理。 可以说,对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重新定性,这非但没有影响检察权对行政权和审判权的制约与监督,反而更有利于检察权的完整和充分实现。检察机关也只有将充当所谓的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历史包袱抛开,才能够轻装前进,才能够彻底摆脱原先那种所谓的监督者最终反被所谓的被监督者监督的尴尬与无奈。 ────────────────── ●作者单位: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⑴参见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法学研究》2000年第五期;海广云:《监督权与诉讼权》,中国检察出版社《检察理论研究集粹》,2001年版;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法学研究》2002年第二期。 ⑵本文中的侦查机关,仅指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公安部门、安全部门、以及海关的缉私侦查部门,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不在其内。 ⑶参见张智辉等:《检察机关职权研究》,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二OO一年编《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荟萃》第54页。 ⑷查阅我国学者所著述的法理学教材,其对狭义的法律监督所下之定义均无出其右。而最具有权威性的则是我国历年来律师资格考试和2002年开始的司法资格考试所使用的、由国家统一指定的考试教材,其对狭义的法律监督之定义亦是如此。 ⑸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包括逮捕权、立案监督权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纠正建议权等。 ⑹参见徐显明、齐延平:《论司法腐败的制度性防治》,《法学》1998年第8期。 ⑺在我国现阶段,人大机关的权力除外。 ⑻当然,对侦查机关而言,侦查权却是其最基本的职权。 ⑼本文中,审判权与司法权等同。此处作为司法权最基本权能的审判权,取其狭义之意。 ⑽行政与管理,在内容上几乎是等同的。从狭义上来讲,行政即是管理。 ⑾相对于审判权的绝对独立性而言,检察权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独立性与依附性的对立统一,只能体现在检察权的本质属性中,而审判权与行政权则并无此一特征。 ⑿⒀⒁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公民与社会自治能力的不断提高,国家逐步放权还政于民,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权对某些民事、行政案件提起公益或客观之诉,也就成为必然。但是,检察机关的职能决定了其在其中仍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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