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谈起》,《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 ⒀ 王勇:《宪法司法化涉及的有关问题——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引起的思考》,北大法律信息网。 ⒁ 蔡定剑:《宪法实施的概念与宪法施行之道》,《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⒂ 前注⒁引书,第22页。 ⒃ 前注⑾引书,第387页。 ⒄ 前注⒁引书,第22页。 ⒅ 有学者认为,“宪法监督也应该包括对宪法更新或者修改的监督。”(陈云生著:《宪法监督的一般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宪法修正案作为“第二级的宪法”也是违宪审查的对象,具体包括:“其一,修正案的通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其二,修宪内容在实体上是否与宪法的规定相符合。”(郑贤君主编:《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1页。) ⒆ 前注①引书,第342页。 ⒇ 如在俄罗斯,当政党违反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政党法以及其他联邦法律时,联邦政府登记机关有权向政党提出书面警告,并规定消除违法现象的期限。如果政党在两个月的期限内没有消除违法现象,又没有向法院提出控告,联邦最高法院可以根据联邦登记机关的请求,中止政党活动六个月。见刘向文著:《俄国政府与政治》,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66页。 21如俄罗斯总统有权就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联邦宪法问题,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询问。见刘向文著:《俄国政府与政治》,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70页。 [22] 沈宗灵著:《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3页。 [23] 授权立法是特例,而依据“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是常态。有关论述可参见马岭:《“依法行政”的“法”是什么法?》,《中国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24] 可参见马岭:《孙志刚案的启示:违宪审查还是违法审查?》,《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25] 我国宪法学教材通常将宪法的以上规定概括为“法制监督体系”,但又认为这属于“宪法实施监督制度”。(见魏定仁主编:《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5页)。笔者认为“法制监督”应是一个更大的概念,“宪法监督”是它的一部分,“宪法监督”不能包括“法制监督”,相反,“法制监督”可以包括“宪法监督”。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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