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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宪政意义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7:5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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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宪政,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认为,宪政是在良宪的领域内,以民主为动力、法治为原则、自由为目的和理想,并以充分保障人权为核心内容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 “宪政秩序是宪法正当性、法律制度的正义、宪法调控功能的发挥三种基本要素的有机结合,其中,宪法的正当性是宪政秩序形成的前提,制度正义是宪政秩序的基础,宪法调控功能的发挥是宪政秩序的保障。” 而人权作为西方自然法思想孕育出的奇葩,无疑是宪法正当性和制度正义的判断标准及保证要件;无疑是宪法调控功能发挥的动力和目的。 1、 人权要求重整国家法律体系,确立人权“神”的地位 “神”乃全息全能、统治一切、不可违逆、需顶礼膜拜的象征。据统计, 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451件法律和法律性文件,国务院制定了966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尚有不少与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一致的规定,或不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如《劳动教养管理条例》还未废止;大量规章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等。另外,我国还未批准《世界人权宪章》之一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所以“如果我们仅仅沾沾自喜于人权的宪法宣告,而不及时通过废除、修改、制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实现,那么,这样的人权也是有可能沦为‘没有牙齿的人权’的。” 就好像神没了道场和法器,难以发挥应有威力。这样,法治原则实施不到位,人权更难以保全。因此,强烈建议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依法进行法律的立、改、废。 2、人权必然整合民主集中制度,建造宪政“卦”的两极 “宪法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宪法学以人权为逻辑起点,而人权产生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为了保障人权,宪法学出现了两大根本理论。民主理论从人权的肯定形态‘公民权利’方面保障人权,宪政理论则从人权的否定形态‘国家权力’方面保障人权。民主与宪政理论的结合形成人权保障的理性屏障。” 虽然笔者不同意义民主与宪政并列的观点,但是认为从肯定、否定两方面保障人权的观点还是可取的。 人权与民主集中制度,就像中国的“八卦”由阴阳两极组成,两极相生相克,相相辅相成。一方面,人权从应有权利成为法定权利,需要通过民主集中制度将应有人权上升为法;将有利于尊重、保障和实现人权的措施和事项规定于法。但是,民主集中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产生多数人侵犯或牺牲少数人人权的行为。这种冲突只有放在宪政“卦”的整体内才会有很好的解决。另一方面,人权是民主集中制度运作的内容和动力,人活动的一切都同他的利益有关。也可以说,人们启动和参与民主集中制度也与保障和实现他们的人权有关。然而,人权,无论是应有的人权还是法定的人权,都为民主集中制度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界限,人权会限制民主集中制度。同样,这种冲突也只有放在宪政“卦”的整体内才会有很好的解决。解决的基本思路是在宪政“卦”内根据民主与人权的运动,引入法治和自由作为参数,综合考虑。 3、人权必定规制依法治国原则,庇护宪政“国”的净地 “‘宪政中国’而不是‘民主中国’、‘法治中国’、不仅是因为‘宪政中国’在语汇上比其它用语更具优越性,而且还因为这是中国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必然。” 笔者认为“宪政中国”比“法治中国”更优越之处,在于宪政中国的涵义更为丰富、更为完整的涵盖人类制度文明中的法治国思想、民主思想和人权观念。展开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规范性文件,任何人和组织的行为都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宪法规定的人权具有至上的地位,是不受非法侵犯的;宪法没有规定的应有人权也是不可侵犯的。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作为”;而人权则是“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宪政“国”里的人权已为公权力划定了活动的界限,为宪政“国”保留了一片净地。依法治国不仅不能侵犯,而且还应严格恪守宪法至上原则,保护这片净地不受侵犯。“人权的职能已不再认为主要是针对国家的了,现在这是一个次要的职能,重点在于人权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性质,每个人都应该能够行使这些权力,不论是对其他的公民,还是对国家和政府。” (三)人权:描绘完美的宪政图景 “我们看到的是,宪政是一幅民主+法治+人权等的一幅更宽广、壮丽的人类理想画卷。它是在全方位地描绘人类社会对理想的民主与法治的追求,它是一种现代化的制度文明的呼唤。” 如今的中国,人权不仅走出了冷宫,而且还被庄严地请入宪法,雄据宪政“国”。我们炎黄子孙面前也已慢慢展开一幅更宽广、壮丽的理想画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宪政国画卷里,国人的行为准则、生活方式和意义世界! 注: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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