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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宪政意义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7:50   点击数:[]    

阐释宪政,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认为,宪政是在良宪的领域内,以民主为动力、法治为原则、自由为目的和理想,并以充分保障人权为核心内容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
(三)人权与宪政的关系   人权是宪政的核心要素之一,没有人权保障就不可能存在宪政。由于人权实质上是普遍的自由权和平等权,可以说,人权是宪政国最温和的女神,是宪政驾驭法治,防止法治恶魔化的总护法;人权是宪政的生命和灵魂——自由——的保护神;人权是宪政被民主攻击时所依靠的防护墙,是遭遇“多数人暴政”时的避难所。诚如夏勇先生所言,“人权之于民主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为民主提供动力和基础,还在于保证民主不出偏差,如演变为‘多数人暴政’或无法无天的‘群众专政’。”   人权也是宪政的同盟军,是宪政在自由灵魂指引下,借以纠正变异的法治,消除蜕变的民主的最可靠的力量。而宪政则是应有权利成为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成为实有权利的通道,是实现人权的途径。“应有权利再神圣,法定权利再完备,如果得不到实现,都是一句空话,而实有权利的完成或实现却离不开宪政。宪政实践的目标之一就是促成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的转化、发展,宪政是法定人权与实有人权的枢纽和中介。没有宪政,人权保障仅仅停留在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不可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中。”
 二、人权的宪政意义
(一)人权:架构完整宪政理念的关键要素
宪政是在良宪的领域内,以民主为动力、法治为原则、自由为目的和理想,并以充分保障人权为核心内容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在宪政的各要素里,优良的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疆域;民主是宪政的动力和动态现象;法治——实质意义的宪治——是宪政秩序产生、变动的原则和宪政稳定装置;自由是宪政的灵魂和生命,没有自由就没有宪政,只有被标榜为宪政的僵死的体制;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核心内容和使命,也是宪政遏制民主蜕变为“多数人暴政”,防止法治恶魔化为人治的正义行动。宪政理念就是整合民主的要义、法治的原则、自由的精神和人权的特性所形成的意义世界,或者说是四者相互联合而又各有其领土的理想国,它是一个和谐和完美的国度。在四者中:1、人权是民主的出发点和归宿,人通过民主达成合意,决定共同体的重大事项,如,界定公权力的范围,限制公权力对人权的侵犯;如通过民主,决定社会资源按着最有利于人们利益的方式配置。因此,人权的实现离不开民主,但是人权以其人之所以为人都享有或都应享有的特性,决定多数人打着民主的旗号,也不能入侵少数人人权的领地。2、人权是法治的内在制动力量,是法治庇护的对象。法治的实质是法律至上,根本上是宪法至上。现实中否定法律至上乃至宪法至上力量主要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人,鉴于人的本性,他们倾向于利用手中的权力谋求个人或集团的利益,从而危害人权,拒绝民主,限制自由。在这样的情况下,法治的消极方面是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不受侵犯;积极方面是要求公权力为实现人权而运作。可见法治原则是从两个方面庇护人权的。同时,人权也是要求和维护法治的动力,它支持着法治。3、人权是自由的依托,在人权的领地内,自由是真正的自由。同时人权作为权利,它的实现过程就是自由的表现。没有自由,就没有人权;有了人权,自由才能从彼岸到达此岸。

(二)人权:培育完善宪政秩序的根基
“宪政秩序是宪法正当性、法律制度的正义、宪法调控功能的发挥三种基本要素的有机结合,其中,宪法的正当性是宪政秩序形成的前提,制度正义是宪政秩序的基础,宪法调控功能的发挥是宪政秩序的保障。”  而人权作为西方自然法思想孕育出的奇葩,无疑是宪法正当性和制度正义的判断标准及保证要件;无疑是宪法调控功能发挥的动力和目的。
1、 人权要求重整国家法律体系,确立人权“神”的地位 
“神”乃全息全能、统治一切、不可违逆、需顶礼膜拜的象征。据统计, 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451件法律和法律性文件,国务院制定了966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尚有不少与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一致的规定,或不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如《劳动教养管理条例》还未废止;大量规章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等。另外,我国还未批准《世界人权宪章》之一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所以“如果我们仅仅沾沾自喜于人权的宪法宣告,而不及时通过废除、修改、制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实现,那么,这样的人权也是有可能沦为‘没有牙齿的人权’的。”  就好像神没了道场和法器,难以发挥应有威力。这样,法治原则实施不到位,人权更难以保全。因此,强烈建议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依法进行法律的立、改、废。
2、人权必然整合民主集中制度,建造宪政“卦”的两极
“宪法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宪法学以人权为逻辑起点,而人权产生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为了保障人权,宪法学出现了两大根本理论。民主理论从人权的肯定形态‘公民权利’方面保障人权,宪政理论则从人权的否定形态‘国家权力’方面保障人权。民主与宪政理论的结合形成人权保障的理性屏障。”  虽然笔者不同意义民主与宪政并列的观点,但是认为从肯定、否定两方面保障人权的观点还是可取的。
人权与民主集中制度,就像中国的“八卦”由阴阳两极组成,两极相生相克,相相辅相成。一方面,人权从应有权利成为法定权利,需要通过民主集中制度将应有人权上升为法;将有利于尊重、保障和实现人权的措施和事项规定于法。但是,民主集中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产生多数人侵犯或牺牲少数人人权的行为。这种冲突只有放在宪政“卦”的整体内才会有很好的解决。另一方面,人权是民主集中制度运作的内容和动力,人活动的一切都同他的利益有关。也可以说,人们启动和参与民主集中制度也与保障和实现他们的人权有关。然而,人权,无论是应有的人权还是法定的人权,都为民主集中制度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界限,人权会限制民主集中制度。同样,这种冲突也只有放在宪政“卦”的整体内才会有很好的解决。解决的基本思路是在宪政“卦”内根据民主与人权的运动,引入法治和自由作为参数,综合考虑。
3、人权必定规制依法治国原则,庇护宪政“国”的净地
“‘宪政中国’而不是‘民主中国’、‘法治中国’、不仅是因为‘宪政中国’在语汇上比其它用语更具优越性,而且还因为这是中国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必然。” 笔者认为“宪政中国”比“法治中国”更优越之处,在于宪政中国的涵义更为丰富、更为完整的涵盖人类制度文明中的法治国思想、民主思想和人权观念。展开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规范性文件,任何人和组织的行为都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宪法规定的人权具有至上的地位,是不受非法侵犯的;宪法没有规定的应有人权也是不可侵犯的。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作为”;而人权则是“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宪政“国”里的人权已为公权力划定了活动的界限,为宪政“国”保留了一片净地。依法治国不仅不能侵犯,而且还应严格恪守宪法至上原则,保护这片净地不受侵犯。“人权的职能已不再认为主要是针对国家的了,现在这是一个次要的职能,重点在于人权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性质,每个人都应该能够行使这些权力,不论是对其他的公民,还是对国家和政府。”
(三)人权:描绘完美的宪政图景  “我们看到的是,宪政是一幅民主+法治+人权等的一幅更宽广、壮丽的人类理想画卷。它是在全方位地描绘人类社会对理想的民主与法治的追求,它是一种现代化的制度文明的呼唤。”  如今的中国,人权不仅走出了冷宫,而且还被庄严地请入宪法,雄据宪政“国”。我们炎黄子孙面前也已慢慢展开一幅更宽广、壮丽的理想画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宪政国画卷里,国人的行为准则、生活方式和意义世界!

注:
[1] 周叶中 邓联繁:“宪政中国初论”《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第24页。
[2] 李步云:“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法学研究》1992年第4期,第2页。
[3] 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4] 邹平学:“宪政界说”《法学评论》1996年第2期,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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