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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监督制度及其创新      ★★★ 【字体: 】  
人大监督制度及其创新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5:49   点击数:[]    

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但对撤职的程序未作出规定,实践中不便操作。为了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建议参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的程序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的程序,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勇于实践,大胆探索,在监督工作方面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形式。

  工作评议 组织代表评议“一府两院”的工作,简称工作评议或者代表评议。

  述职评议 从20世纪80年代末,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工作评议的基础上逐步发展为由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述职报告。现在全国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开展了述职评议。

  部门执法责任制 由人大常委会组织和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明确自己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并通过一系列制度保证执法责任到位。

  发出法律监督书 这是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从实践中创造的一种较为严厉的监督形式。所谓法律监督书,是指人大常委会依照一定程序向同级“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发出的限期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律性文书。

  上述监督形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制定人大监督法时还应把地方人大的监督经验吸收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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