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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有没有违宪?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5:38   点击数:[]    

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5]在未来社会中,“同社会相对立的政府或国家将不复存在。”[6]可见,马克思的真实观点是,国家所有制并不是未来社会真正建立后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形式。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国家继续存在,而且国家所有制也依旧保留的是列宁,列宁认为,“计算和监督是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调整’好,使它能正确地进行工作所必需的主要条件。在这里,全体公民都成了国家(武装工人)的雇员。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全部问题在于他们在正确遵守工作标准的条件下同等地工作,并同等地领取报酬。”[7]“要使国家完全消亡,就必须有完全的共产主义”。[8]在列宁的社会主义阶段继续存在国家所有制的情况下,斯大林又进一步将国家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联系起来,他的观点主要是,全民所有只能是抽象意义上的,因为全民很难按照一个意志活动,所以,全民不可能来具体地行使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代表全民意志的国家来代替全民行使所有权,而国家所有制实际上就是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就与全民所有制等同。这样,经过列宁、斯大林的改造,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财产已经转化为国家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两类。

  国有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表面上虽然是名称的变化,但实际上,内涵已大大的不同。最大的差异,就在于前者排斥了“全民”作为真正的所有者的身份,同时也排除了所有者对其代理人——国家处置其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正如陈永苗所说,对于国有资产全民共同所有,“每一个国民必然对抽象的所有权享有一种平等的权益,这有点像无限公司的股权。虽然这种权益是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分割的,但确是不容否认的。”[9]当然,现行宪法上并没有对此作出区分,而是采用了一个“即”字就使之“相等了”,既然宪法将其等同了,那么,出于尊重宪法和进行“合宪性解释”的需要,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两者就是等同的。所以,既然国有经济就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就不仅仅是形式上是,实质上也必须符合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内涵,就必须体现其“全民性”。斯大林所说的“全民无法具体行使所有权”的观点固然有其道理,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排斥“全民”作为国有经济的“所有者地位”的理由,全民对于国有经济的所有权虽然是抽象的、整体的,但对其行使监督权也是现实的、具体的,而现在的国企改制的最根本缺陷就在于整个过程缺乏“所有者的监督”,至少是所有者代表的监督,国企改制成为政府的“私行为”,而往往的结果就是,成为政府中少数领导个人利益的牺牲品。政府与购买商相勾结,甚至政府内部“自我消化”,从而通过种种非法途径将国有财产非法地转化为私人财产。应当说,这种缺乏所有者参与和监督的国企改制就是违反宪法第7条“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精神的,而在改制过程中种种“非等价转让、内部交易、领导干预或者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强行转让”的做法更是对宪法第12条公共财产条款规定的“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行为的直接体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出卖国有财产并不必然构成违宪,但是,由于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公有制经济的基础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那么,政府必须对出卖国有财产的条件进行限制,以保证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关系到基础地位和主导地位的国有财产不被流失。而如果政府对此不作为,那么政府的不作为就构成违宪,因为宪法第7条规定了国家有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义务,政府的不作为就是违反这种保护义务的体现。其次,既然宪法第7条规定了“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那么,国有经济的“全民性”体现在哪里?可能是需要进行宪法解释的地方,而这个问题必须交由全国人大—-作为全民的代表来决定。再次,宪法第12条规定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保护义务,而这种保护义务主要体现在“保护公共财产不被任何人、组织侵占或破坏”,也就包括对国企改制过程中国有财产的非等价出卖等种种违反市场经济法律的行为进行追究,而无论这种行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如果政府对此不作为,那么,同样,政府的不作为就构成违宪。

  注释:

  [1] 法学家对于公共事务的作用如何?汪丁丁先生说, 在美国公共政策的决策圈子里,法学家通常享有超过经济学家的话语权力,那是因为任何公共政策都首先必须处理好法律程序问题。程序基本“正义”之后,政治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就可以分别讨论公共政策的政治、社会、经济后果。惟其如此,西方成熟社会的学者得以保持对公共政策诸问题的冷静与批判态度。因为在稳定的社会权力格局下,不论怎样哗众取宠也无法为个人带来更多的话语权力(社会动荡时期例外)。汪丁丁:《世纪之交,义利之辩》,载《财经》2001年6月2日。

  [2] 陈永苗:《国企改制是良性违宪吗?》,载世纪中国网站。

  [3] 185名学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185学人呼吁书》,载光明网2004年12月17日。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0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54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7] 《列宁选集》第3卷第545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8] 《列宁选集》第3卷第252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9] 陈永苗:《国企改制是良性违宪吗?》,载世纪中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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