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 【字体: 】  
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4:51   点击数:[]    

得以认可的基本途径。

  ⑵必须以宪法确立自己至上的权威。宪法至上有三层意思:一是指在存在若干法律法规规章的“法规范体系”情况下,宪法须确认和宣告自己是最高一级,具有最高效力,是其他一切法规范的最终依据。二是指宪法自身必须有一套保障其最高效力的机制和程序,使一切违宪的行为能受到追究和纠正,一切有冲突的法规范能得到有效的协调。三是指全体公民(包括一切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普遍的遵循,自觉地维护宪法权威。因此,建立对一切违宪行为和违宪文件加以追究的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对公民宪法权利提供最终救济的宪法诉讼制度,是确保宪法权威和尊严的基本途径。

  ⑶必须以宪法确认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并以宪法配置国家权力。“人民主权”原则的制度化表现为两个基本方面:一是由宪法以开放式原则确认公民的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以保障人民能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监控。同时得宣布宪法所未列举公民之权利,由公民保留,国家不得以“无宪法规定”加以抹杀。二是由宪法以封闭式原则确立代议民主制的宪法地位,并依据权力界分、权力有效、权力有限、权责统一等原则,合理配置国家权力。同时得宣布宪法所未授予国家机关之职权,国家机关不得搞 “权力推定”自我授权。宪法下的代议制意味着:由代议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由公民定期的、直接或间接地选举产生;代议机关有确定的任期;代议机关所拥有的国家权力,通过定期举行的各种会议来行使;代议机关获取和行使权力均由法律的明确规定来保障。[11]归结起来,就是以宪法确立国家权力的所有与行使,从而使国家权力的存在获得宪法依据。

  ⑷必须以宪法确立国家权力的正当程序。授予权力是任何代议制政府(不管实行议行分立制还是实行议行合一制)的一个不可避免和必要的做法,而授予权力是一个程序问题。[12]国家权力从授予到运行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归结为一整套程序,他包括国家权力所有者与行使者之间的权力转换程序,国家权力的机关组织设立程序,各类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程序,公民权利监督制约国家权力的程序,宪法自身的创制、修改、解释、宪法审查等保障程序。这一类程序除了宪法典的规定外,还可以通过选举法、立法法、组织法、代表法等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加以规定。必须指出的是,程序规定本身是否“正当”和程序规定是否得到遵守,将直接决定程序合法性的命运。程序的本质在于公开性、交涉性、选择性,偏离本质的程序规定称不上是“正当程序”。同时,正当程序的运行是有条件的。我国学者汪进元在《良宪论》中认为,这些条件是:程序的合法性、主体的平等性、过程的公开性、决策的自治性、结果的合理性。[13]

  只有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宪法,才称得上是一部民主的现代宪法;只有依据这样的宪法授权,国家权力才能从形式上获得合法性。形式要件的缺损,不仅将使宪法的实体价值受到影响,而且会降低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三、国家权力的实质合法性

  依据宪法获得授权,仅是国家权力取得合法性的形式条件,人们会进一步追问:宪法为什么要给国家机关授权?国家权力到底是目的呢,还是用于达到某种宪法目的的手段?那么,宪法又应当为国家权力设定什么样的价值目的和运行要求呢?这就触及到了宪法下国家权力的实质性问题:即一个从形式上取得宪法授权的政府如果走向邪恶,是否还具备合法性?但是,何为“邪恶”?何为“正义”?显然,这是一个经不起无穷追问,也难以完全客观化和确定化的难题。这是因为合法性对于国家权力及其执掌者来说,是要求社会能普遍承认和接受其统治、管理,使其权力具有“尊严”和效率;合法性对于被统治、被管理者而言,是要求权力制度体系能具有可选择性,具有可接受性,具有某种最低程度的公平合理性。而被统治、被管理者是由不同地域不同阶级(层)的各方面群体所构成的,其对国家权力的需要和要求既有共同性,又有差异性。因而对于不同的主体而言,合法性就具有不同的内容、标准及价值意义。“合法性首先必须是意义性的,也就是说,合法性是对何种主体而言的。”(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相对形式要件容易达成“公认的共识”而言,对国家权力实质合法性的看法和认识,就带有更多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表达着不同的社会主体对于国家权力实质上“应当”具有什么样的性状、作用、功能,因而是一种价值主张或期望,它对于引导人们通过种种方式去“塑造”国家权力、“规范”国家权力,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也应看到,如果各方面社会主体都完全从自身利益和需要出发,过分看重差异性,突出强调对立性的话,就不仅容易导致国家权力的倾斜性和不公正性,而且更容易导致社会差别由不太普遍的对立走向普遍的对立、全面的紧张,直至社会全面崩溃。因此,对于一个力求建立“和谐社会”的国家来说,对实质合法性问题的思考,就必须超越传统的单一“阶级”、单一“党派”、单一“社群”、单一民族或国家的“需要和利益”,寻求一种新的视角。

  要获得关于国家权力实质合法性的正确认识,笔者认为应当坚持这样的思路:⑴坚持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在现今社会,任何个体既是整个社会的成员又是某个阶级的成员,这种二重性决定了任何人对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价值判断都既要关注其对本阶级的意义,又要关注其对整个社会的意义。⑵坚持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国家权力固然是为满足人们的主观需要而人为设计出来的,具有主观性;但无数个体之所以有这种需要,又是来自于人们共同的社会实践,这种社会实践又具有客观性。⑶坚持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其相对性是指人们对国家权力合法性的评价是有条件的,它随社会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心理的差异而出现差别性、阶段性;其绝对性是指人们对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判断的普遍性,同一时代、同一社会以至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们,总会有某些共同的标准。坚持这三个方面的统一,相信我们能够对国家权力实质合法性获得更加真实也更加普适性的认识。

  在笔者看来,国家权力实质合法性应当符合或体现的价值取向就是: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所创设的公共制度,必须满足最大限度的公平正义。虽然公平正义的含义不确定,但是,“在各种正义的含义中,社会体制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具有决定性意义,是首要的正义。所谓社会基本结构是指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9页。)国家权力应当尽可能以中立的立场,保障全体公民在程序上有平等的机会,来参与和影响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方面制度的管理和运行;在对各类社会资源和利益的配置中,实行“法律上人人平等”,即以法律平等地配置基本权利和义务,以法律平等地配置责任,并以公正独立的司法机制追究任何一类主体的法定责任。禁止任何公开或潜在的法外特权,禁止对某一社会群体实行歧视,这是公平正义的绝对底线。平等是基于这样一种无法反驳的判断:“任何心智健全的成人都不会自觉自愿地认为自己天生地低于别人,不会自觉自愿地认为自己天生地应当屈从于别人。”(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8页。)平等作为一种社会的普遍看法和要求,决不限于某一时代、某一地域、某一阶级或群体,因而对于人类社会具有一种普适和恒久的价值,无论在西方文化的正义观中,还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公平观中,平等都独具彼此包容融会贯通的特质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行政诉讼与宪法关系之辨

  • 下一篇文章:论学校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