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法学理论
   德中宪法比较研究      ★★★ 【字体: 】  
德中宪法比较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4:31   点击数:[]    

希特勒个人的品性。纳粹统治下其宪法理论是什么样的?“代议制民主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人民意志通过元首上升为自觉意志并显示出来……”,德国人天性守法再加上理论家,结果纳粹法律在二战期间得到了不折不扣的执行。

  三、德国基本法

  这是在二战基础上建立的,是德国宪法西方化的结果。

  (一)战后将首都定在波恩,很多古代哲学家都提到了地理环境对政治的影响,波恩接近西方,经济发达,接近自由主义传统浓厚的地方,在精神上使德国西方化。

  (二)拉德布鲁赫:二战后其抛弃了实证主义法学而转而接受了新的自然法,将人权道德放在了实在法之上,“任何法律都有一个绝对的先决条件,违背这种事先制定的法即违背人类本质,因而是无效的”,即“恶法不是法”,新自然主义法学派否定国家的绝对权力,因为国家之上还有一个自然正义,这与德国人的宪法观点是相反的。

  (三)基本法的核心内容:魏玛宪法将公民权利规定在宪法第二编,二战后基本法将公民权拿到了第一编,中国也是如此,由原来的第三章变为了第二章,强调公民权利;魏玛宪法未规定人的尊严,而基本法将其规定为第一条第一款“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它是政府的责任”。

  (四)魏玛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很多,但实际无用;而基本法规定三个措施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第一是公民自由民主秩序,这是宪政制度的基础,任何滥用并危及该权利,则会丧失这种权利;第二是规定基本法第一条第二十条不容修改;第三规定了公民有抵抗权。对于这些措施,我们的宪法不具备后两者。

  最后要说的是,我国有些学者对自己的制度妄自菲薄,通过二战前后德国的对比,我们知道德国过去也有不光彩的地方,但经过一定的发展,民主有了很大的进展,从这一点,我们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我们的民主也会发展起来。

上一页  [1] [2]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试论宪法权利

  • 下一篇文章:论违宪司法审查之法官义务和权能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德中宪法比较研究”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德中宪法比较研究”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之夭夭 法律援助受...
  •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
  • ››论清末的司法主权问题
  •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米尔恩人权...
  •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
  •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 ››司法改革八大难题
  •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 ››情事变更原则探析
  • ››德中宪法比较研究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