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特勒个人的品性。纳粹统治下其宪法理论是什么样的?“代议制民主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人民意志通过元首上升为自觉意志并显示出来……”,德国人天性守法再加上理论家,结果纳粹法律在二战期间得到了不折不扣的执行。 三、德国基本法 这是在二战基础上建立的,是德国宪法西方化的结果。 (一)战后将首都定在波恩,很多古代哲学家都提到了地理环境对政治的影响,波恩接近西方,经济发达,接近自由主义传统浓厚的地方,在精神上使德国西方化。 (二)拉德布鲁赫:二战后其抛弃了实证主义法学而转而接受了新的自然法,将人权道德放在了实在法之上,“任何法律都有一个绝对的先决条件,违背这种事先制定的法即违背人类本质,因而是无效的”,即“恶法不是法”,新自然主义法学派否定国家的绝对权力,因为国家之上还有一个自然正义,这与德国人的宪法观点是相反的。 (三)基本法的核心内容:魏玛宪法将公民权利规定在宪法第二编,二战后基本法将公民权拿到了第一编,中国也是如此,由原来的第三章变为了第二章,强调公民权利;魏玛宪法未规定人的尊严,而基本法将其规定为第一条第一款“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它是政府的责任”。 (四)魏玛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很多,但实际无用;而基本法规定三个措施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第一是公民自由民主秩序,这是宪政制度的基础,任何滥用并危及该权利,则会丧失这种权利;第二是规定基本法第一条第二十条不容修改;第三规定了公民有抵抗权。对于这些措施,我们的宪法不具备后两者。 最后要说的是,我国有些学者对自己的制度妄自菲薄,通过二战前后德国的对比,我们知道德国过去也有不光彩的地方,但经过一定的发展,民主有了很大的进展,从这一点,我们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我们的民主也会发展起来。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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