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伦理道德资源,并使传统伦理道德资源在现代性社会中得到某种程度的发扬和广大,比如伊斯兰宗教伦理为主导的传统道德观念与现代人权观的结合,嫁接出具有地域和文化特色的伊斯兰世界的人权观。 米尔恩“普遍人权”命题的意义在于,为全人类在一整套相同的人权标准条款的规范下共同生活确立一个最终目标,从普遍人权的历史来看,首先是人权主体享有的普遍化(上文已述),其次是人权的观念和机制在民族的主权国家内的普遍普及(从观念到现实的法律维护机制),第三步是在某些共同的文化圈内实现有限的主权的让渡,成立区域的人权机构,最后才是在不同文明圈对话和商谈的基础上实现有限度“普遍人权”规范与机制,虽然最后一步的历程仍然难以预料,但是,米尔恩普遍人权命题已为不同文明圈在人权国际保护的对话提供了理论的平台。 [参考文献] [1] 齐延平。论普遍人权[J]法学论坛,2002,(3)。 [2][3][4][5][6][7][9][10][13][15][16][17][18][20][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2.2.4.3.3.102.103.165.2.190.196.8.205。 [8] 董云虎,刘武萍。世界人权约法总览[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928。 [11] 齐延平。论普遍人权[J]法学论坛,2002,(3)。 [12] 龚刃韧。关于人权与国际法若干问题的初步思考[J]中外法学1997,(5)。 [14]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45。 [19] [美] 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2。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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