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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对公民社会权保障趋势的影响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1:54   点击数:[]    

“福利”概念,由“福利社会”取代“福利国家”,为社会参与福利保障提供空间。传统社会权利的福利内容主要侧重关乎否定性内容,如疾病、匮乏、无知、肮脏和懒惰,而新的福利概念则关注积极福利,认为福利在本质上不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而是一个心理学概念,它关乎个人幸福,社会权利在实现的同时须关注心理利益的培育。这也正是《公约》的内容。《公约》第12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目前,英国已提出了用“福利社会”取代为“福利国家”的约定基调及“社会投资战略”。这样,关心和实现社会权利的不再仅仅是政府和个人;政府永远不能放弃其采取政策实现社会权的责任,但它并非唯一的责任承担者,其他机构也应当为福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作出贡献。其次,重新审视社会权利保障的国际影响力。全球化在限制国家能力的同时既加重了国际社会的责任,客观上也为全球行为体参与社会保障提供了可能。国际行为体以及在全球性机制中充当角色的国家,在帮助无论穷国还是富国的穷人实现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方面,负有更多的责任。这一趋势导致新行为体-全球性公司、多边组织和全球性非政府组织可以在社会、经济甚至政治结果方面影响力的增长。这些因素的综合是社会权利实现方面的“国家之下和国家之上(包括国家之间)”即非国家行为体变化的主客观因素,并且,这一新的趋势还可在客观上减弱传统国家中心责任的副作用与局限性。

  1.国家之下:由国家到社会。“福利”概念的重新界定将社会权利保障由国家转向了社会,这也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传统社会权利的实现依靠一系列官僚化国家机构组织自上而下的运作,新的社会权利保障体系则扩展了提供保障的范围;公共机构即第三部门、企业、教会、家庭和朋友等非国家行为体等纳入了社会权保障体系之中。其作用机制和结构由垂直的自上而下转变为平行结构,由法律的规制转变为“合作、协商和伙伴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社会权利的国家中心责任向非国家行为体的转变并不意味着解除国家责任,而是国家不再承担中心责任,意味着社会权利的实现和保障由单纯和绝对的他治走向他治与自治的结合,即共治。这一转变也是传统“统治”向“治理”理念转变的过程,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过程。[ix]国家中心责任和非国家行为体的共治不再主要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权力的多元倾向有助于减轻过分依赖国家可能导致的国家权力的扩大,分散政府权威,还可以在合作、自愿与协商的基础上加重个体自我选择的责任,抑制和克服国家中心责任机制下产生的非民主倾向,使个人将生活全面看待,并负起全面责任,为个人的自主意志、判断和选择留下适当的空间。因此,这一转变过程在消除前述社会权利国家中心责任而引发的财政上的负担,减弱国家机构的官僚化倾向,抑制能动国家对个人生活的干预,及加重个人责任,弥补非即刻实现的缺陷及减少道德公害方面的作用是值得重视的。

  首先是公共机构的影响力。公共机构即第三部门既是社会组织,又是带有公共性质的非营利性机构,这类机构与国家合作,在社会权利实现方面一直承担着重要作用,且这一作用还有日趋加强的趋势。德国的福利政策和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主要依赖这一制度。在德国,第三部门群体和组织构成了复杂网络,政府机构借助其力量推行福利政策,其目的是帮助它们达到各自的社会目标。例如,在幼儿保育方面,德国的第三部门团体几乎垄断了提供服务的机会。各个福利国家与第三部门的结合程度或者依靠第三部门的程度各不相同。如荷兰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而瑞典则很少利用非营利性组织,比利时和奥地利则像德国一样,有将近一半的社会服务是由非营利性团体提供的。[x]

  其次是重视私营企业的作用和能力。经济部门的私营企业是帮助落实社会权利的又一重要组织,借助于政府政策支持,私营企业着重在人力资源投资、提供就业机会、与企业技术开发有关的教育项目落实及劳动保障等方面缩小社会差距。这一过程也需要政府的相关政策作为支持性和配套性措施,方式是或者帮助创造风险投资,或者通过重新调整福利制度来保障陷入困境的企业的利益,如允许企业两年或三年交一次税,而不一定非得每年都交税。并且,重要的是“国家有责任规范私人企业的行为并确保尊重人权”。[xi]这方面些国家的做法值得借鉴,如日本通过法律规定企业必须雇佣一定数量的残障人;还有人主张私人公司实行强制性基础教育主张,通过让儿童接受教育和让某一特定年龄段以下的儿童离开工厂,这样受到监视的公司就会普遍作出反应。[xii]此外,全球性企业也需要承担人权责任。

  再次是鼓励家庭般亲密的工作环境政策。这一过程也是通过公私合作实现的。亲密的工作环境可以帮助照料儿童,也可以帮助人们在工作与家庭生活两者之间寻求和谐。政府可采取措施帮助企业实现这一目标。此外,家庭本身也可以直接承受某些社会福利性质方面的职责,以利于社会权利的实现,并进而减轻政府负担。这方面同样需要国家法律或者政策支持,如新加坡就通过了类似法律,将赡养与扶助老人的责任以法律方式赋予家庭承受。

  最后,教会、私人慈善机构、社区、朋友之间的互助关系也可以帮助社会权利的实现,通过提供教育设施、资源,救助贫困者,或者照看幼儿等,创造就业机会,以缩小社会差距。

  这些社会因素的加入,既可以重振公民文化,也可以减轻社会权利国家中心责任造成的政府财政负担,还可以分散由此产生的集权化官僚组织的权力膨胀现象。通过这些组织和机构与政府之间开展合作,建立了一种平行与横向模式,并把彼此之间的关系建立在相互许诺而不是契约的法律约束之上。在此结构中,参与者相互影响,并建立一种新的有实效的相互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新的公共关系。[xiii]这一关系可因此瓦解过于中心化的国家权力,抑制其膨胀,并培养个体的情感与责任意识,补救福利制度下个人对于国家的过度依赖及对民主的损伤。

  2.国家之上:由国内到国际。这是一个国家中心责任向超国家组织、跨国组织及政府间组织转移的过程。这些组织包括区域性组织,全球性组织、跨国公司和企业、联合国、涉及各个专门论题的公民倡议运动和非政府组织。全球化发展既引发了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及富人与穷人之间的不平等,对社会稳定形成了冲击,迫切需要加强社会保障,同时,全球化与交通、通讯及科技的发展也加重了彼此之间的依赖程度,资金、资本、劳动力、移民、生态环境等都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单纯一国的力量不足以应对这类问题,社会保障需要进一步的制度创新。社会权利和福利保障的承担者不再局限于一国内部,也不再是政府,而是社会运动和非政府组织,即超越国界的市民社会的成员(哈贝马斯语)。[xiv]这一趋势也是作为国内法向国际社会延伸的表现,意味着“市民社会与公共机构之间的界面的主张开始在国际范围内得到确认”。[xv]借助这些组织之间、组织机构与个人之间及其与各国政府之间的相互跨国合作关系,促成公民社会权利较为全面的实现。它是一种关于使各种途径相互联系起来的公开战略,而不是依靠一个超级集中制的世界政府的目标。目前,很多国际性机构包括经济和一些公共机构都已在不同程度上开始了这一运动,特别是一些社会团体的新社会运动,如妇女运动与反核运动,以及通过对一些跨国企业设置社会保障方面的指标来促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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