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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宪法学的发展趋势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1:45   点击数:[]    

如果只停留在价值层面上,也是没有意义的;同样如果只追求经验性价值,只停留在社会生活的层面上没有美好社会的追求也不能发展宪法学。如何处理宪政发展中的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是21世纪宪法学值得关注的重大命题。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许多国家宪政发展进入到一个学术反思的阶段,比如德国、法国、日本等。按照他们的宪法学观点,宪法学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二战前,主要关注政治权利;第二个阶段是在二战后,进入理性阶段,主要以国家发展作为基本目标;第三个阶段是在1989年东欧剧变之后,宪法学发展以人的尊严、人的理性、人的发展作为背景。 划分宪法学发展历史阶段标准不以国家为标准,而是应该以超越国家的人权基本价值为判断标准。如果一个国家宪法学更接近人的尊严的发展、人的生存环境的发展,那么这个国家宪法学就更接近我们追求的理性的宪法学。如果一个国家宪法学只关注国家的发展,只关注经济增长,它的发展过程与结果有可能是理性的,也可能是非理性的。因为它有可能以牺牲人权为代价达到经济增长的目的,但这不是宪法的理想,所以理想与现实之间最好形成一个平。对于我们中国学者来说,需要理性的学术追求,并在理想的目标下尽可能关注现实状态,但不能陷于现实主义,不能奉行实用主义哲学,因为学者是在理想中获取发展动力的,没有理想的宪法学不能代表民众的利益。因此,放弃宪政的理想主义就会失去宪法学的生命。

  第三个发展趋势:宪法学知识规范化。

  同学们都知道,宪法学首先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学应该是一个公共性的知识体系,某种意义上它超越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不同民族的界限,为什么不同国家之间可以建立利益共同体、不同文化之间可以进行交流与合作?原因就是人类都向往建立宪政国家,而建立宪政国家的过程就是建立宪法学知识公共性的过程,特殊性价值是维护公共性价值的前提下存在的。在宪法问题时,我们既要考虑宪法的意识形态性,但更要站在公共性价值上追求宪政的理想。其次,宪法学在内部知识整合中也应有规范的体系。有些人认为宪法学没有规范体系,我想可能有两个原因,一个是我们的教材本身没有按照宪法学本身逻辑体系来建立。最近一些学者在宪法学研究中强调宪法学自身的学术命题和风格问题主张宪法学应该从政治学中真正独立出来,两门独立的学科有各自的逻辑概念,不能简单的相互借鉴。我认为,宪法学应该有自己的范畴体系、自己的研究方法 、研究对象、自己的研究规则 .实际上,世界范围内学者们也在进行这方面的学术努力。 其他国家宪法学发展中也面临政治和法律之间的紧张关系,长期以来在宪法学体系中政治和法律没有严格的区分。现在的发展趋势是强调宪法就是法律,宪法首先是法的观念,应从法的角度来认识宪法现象,在保持宪法规则的同时它反映一定的政治需求。宪法学存在的首要目的就是用宪法学中凝聚的人类的智慧来限制政治权力的非理性,若在政治权力面前过分妥协就失去了宪法学的独立品格。宪法学的独立品格就是以人的尊严的保障来建立人类追求幸福的社会环境。对于宪法的属性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争论。经常听有人讨论“宪法也是法,宪法首先是法,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应当是什么”等等问题。讨论是可以的,但宪法学不能始终陷于自身“定位”的矛盾之中,很少有人讨论刑法、民法是不是法律的问题,因为它们的“出身”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同时它们具有明确的学术目的、规范与话语系统。

  目前在我国,宪法学研究是一个热点,甚至有的学者说宪法学已经成为“显学”。多年沉寂的宪法学开始热闹起来,突然间宪法学研究队伍也扩大了,宪法学似乎成了大众的共同话语系统。我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好事,表明宪法学的社会地位提高了,人们对宪法学抱着期待;但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宪法学缺乏专业性的学术弱点。当一个学科成了大家都可以讨论的知识体系时,要么它表现知识体系的成熟与发达,要么是缺乏自身表达价值的专业的语言。我国宪法学状况属于后者。根据世界宪法学发展趋势,我们感受到一种责任,即必须建立自己的学术规范,宪法学研究必须建立在宪法学规范之上,否则会误导民众。所以我认为目前首先要建立专业化的宪法学体系,在此前提下才能进行大众化的宪法教育,否则宪法学会失去生命力。比如政府出台的一些政策,所谓清理超期羁押现象、公安机关的一些便民措施、领导帮民工讨工钱等现象,究竟是不是一种法治理念?我认为,有的是以人治思维来推动法治发展。有的时候,人治下的法治比实施人治具有更大的危害。我们的有些国家机关是不重视宪法的,宪法工具主义观念仍有很大的市场。

  我认为,面对大量的宪法问题,国家机关、民众都应该有一个健全的宪法学的规范意识,因为宪法文本是历史与智慧的结晶,是宪法学者们进行学术研究,政治家们治理国家的基本依据。如果一方面强调宪法的重要性,而另一方面不尊重宪法学提供的基本理论的话,无法建立宪法学规范体系。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反思如何建立适合21世纪社会发展的宪法学体系问题,比如美国学者在考虑违宪审查制度对民主价值的实现是否起到公众所期待的功能,日本学者也在考虑其50年以前制定的宪法规定对人权保障制度是否起到了作用以及司法审查制度是否适合日本宪法文化等问题。

  第四个发展趋势:在世界范围内宪法学功能表现出多元化趋势。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宪法学学术性和实践性的统一。第二,宪法学的价值向法治社会的各个领域渗透,即宪法学价值的社会化;第三,宪法学的认识和实践功能的统一,即宪法学的研究成果转化方式的转变。

  下面主要讲第一个方面的功能。宪法学怎样在人类面临的问题中提供理论的依据。比如,国际宪法学界普遍关注的理论问题是宪法学怎样克服现代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的负面作用。现代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的作用中既包括积极作用也包括消极作用,宪法学怎样克服科学技术带来的消极作用?我们知道,信息科学发展以后政府对信息的控制手段日益扩大,客观削弱了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科学技术发展以后人类面对新的选择,破坏人类尊严和限制人权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如上海有的公司录用大学生时实行性别歧视,有些企业录用人员、保险公司投保时的基因歧视(基因是人的基本的隐私权,宪法和法律如何保护人的基因隐私、平等权),国际社会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如何保护人的生命的健康、限制政府侵犯人的隐私权的现象;另外克隆技术对宪法学的挑战,如允许克隆在宪法上存在,克隆技术会改变宪法上人的基本定义、损害人的基本尊严,破坏宪法上人类的基本伦理的关系,导致克隆人与人类新的不平等。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讲,我反对人类的克隆技术,当然医疗性的克隆和繁殖性的克隆技术要进行区分。人的生命和尊严是近代和现代宪法的一切价值的源泉,宪法学的生命就是独立性和宽容性,克隆出来的人如何具有独立性?所以克隆技术对宪法学的冲击是我们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另外生物领域人的价值和宪法学的问题,因特网的技术和宪法学的问题、电子科技和宪法学的问题,比如夫妻、家庭之间是否可以安装摄像头?从民事证据的角度看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从宪法学角度看却没有合理性。我们在讲科学技术和宪法学的时候非常需要一个宪法学的理念,人类的科学研究和科学自由是宪法上的科学研究和自由,而科学的研究和自由在宪法上只能是保障人类的尊严和幸福。对于不能给人类带来幸福或者会给人类幸福造成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宪法学应该遏制这种科学技术的非理性的行为。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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