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的最后一个主要的贸易大国是日本;但迫于美国政府的压力,日本后来也改变了这个做法。外国对仲裁员的管制远甚于中国,非常严格,以至1996年英国决定放松管制,并且把管制的权力从仲裁机构移转给法院。一旦仲裁员被法院宣告有不良行为,其名誉、信誉将大打折扣;仲裁员的自律和他律都很强。
四、中国仲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国际仲裁近年来发展很快,但存在很多问题。由于许多国家不愿选择到中国仲裁,因此,中国国际仲裁是靠中国的国际贸易独自撑起来的,几乎所有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都是中方。这对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很不利。中国国际仲裁的问题,主要是尚未与国际化接轨,比如说:第一,在中国,只有机构仲裁的裁决才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违背或限制当事人订约自由的一种表现。英美在大多数场合下都承认有名望的人的个人仲裁。当然,这与英美等国对仲裁员的严格管制是分不开的。第二,中国不实行随意仲裁,要求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必须写清楚仲裁机构的名称;如果书写不清,则由双方商定;商定不成的,仲裁条款就无效。这无异于把许多案件拒之门外,很不合理,因为我前面也讲过,国际商务纠纷,最好是由国际仲裁来解决。我看应该这样:只要在合约中写明了“机构仲裁”或“在中国仲裁”,除非当事人后来另有约定,否则还是有效的仲裁条款,其纠纷一律交由北京仲裁委解决。我还希望中国承认临时仲裁,因为我想不出中国有什么理由拒绝承认这种仲裁方式,官方没有必要去压制当事人的意愿。此外,对仲裁员的管制权力应交给法院;让司法有最终决定权,这是法治化国家应有的制度之一。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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