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国际法
   提单、国际仲裁及国际商务游戏规则      ★★★ 【字体: 】  
提单、国际仲裁及国际商务游戏规则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33:52   点击数:[]    

的其他损失,如船方对下一航次租方的违约责任,是否能向货方追偿?回答是“不一定”。按照英国的法律,收货方有这样的默示责任:在合理时间内提货。法律应与实践相应,如果要求收货人在货物到港后马上提交提单提货,对他不太公平;但若船期损失只能自己承担,船东容易走入乱交货的极端。“合理时间”即是法律平衡双方利益的产物,其具体期限取决于买卖过程。如果提单转让环节多,到达的时间就晚,“合理时间”就会相应地长一些。合理时间过后货方仍未提货的,船方就可以不承担船期损失。

  目前,国际买卖中约有50%的交易是无单到货的,无单提货的做法因此备受关注。无单提货常见于货物转卖和短航次的情况,比如,中间商可以以FOB买进货物,再以CIF的方式卖出;为加速货权流转,他常常要求船方无单放货,短航次中经常存在这种要求。无单提货易导致船方交货错误,引起货权纠纷或侵权责任、托管违约责任。实务中,若买方要求无单提货,卖方往往要求其开具备用信用证,保证将来买方如不付货款,卖方仍可凭备用信用证避免损失。对于船方来说,减小无单放货风险的主要措施,就是要求提供担保(保函),否则拒绝无单放货。一般而言,船东更乐意接受银行保函,尤其是资信良好的大银行出具的保函。船方在要求提供卸港地一流的银行保函前,通常先考虑该地司法是否明确、公正,是否有外汇管制等,所以,许多无单提货的交易一定要求提供香港、伦敦等地银行的担保。银行担保虽然比较安全,但费用高,货方往往不同意提供。虽然保函不宜由货方(包括发货方和收货方)出具,但实践中不乏货方出保的做法。例如:发货方(租船人)要求船方无单放货并提供了担保,到港后,船方对其信誉不放心,要求让银行加保,双方争执不下,对薄公堂。法院判决,鉴于双方已在租约中明确无单放货而且无需银行加保,船方不得违约,要求加保。后来,租约日趋完善,能较好地调和双方利益。它一般这样规定:“船方一旦同意无单提货,就不能要求第三人加保;如果不同意无单提货,则等待期内的租金和滞留金不得由租方承担。”明示(合约)优于默示(法定的默示责任),因此,除非合约违反公共政策,法律允许当事人做出这样的规定。

  再给大家讲个例子。中方(船方)接受澳方(发货人)委托,运送货物到马来西亚交货。到港后,有人提货,虽无提单,但出具了保函,中方同意无单提货。事后,澳方未收到货款,该保函也没有起到任何担保作用,于是,澳方在中方到新加坡转船时,向当地法院起诉中方交货错误,应承担侵权责任。中方败诉。这个结果是正常的,因为在无单放货情况下,船方应承担严格责任,很难抗辩。但后来,中方仍提出两点抗辩理由:第一,中方经调查发现,在交货时,提单已到马来银行,只是因有污点而被退回;中方认为,既然货物到港时提单已到马来银行,提货方已是货权人,那么,中方并未交货错误。对这一理由,英美法的态度是:在污点提单到达又被退回这段期间内,货权并未转移,否则,收货人应以背书的方式退回提单;况且,中方是在纠纷提交法院后才调查出这一事实的,也即,中方交货时已经认定提货人是货权人。衡平法不会支持这一抗辩。第二,中方认为,提单到达目的地后,不能再进行背书指示;而这一理由早被英国判例法推翻,因为它有损提单物权凭证作用的充分发挥。在短航次中,常常是货物被提走、甚至被消费光之后,银行结汇手续等才结束。不能说这段时间里提单不是物权凭证。

  因此,船方在无单提货的情况下,必须小心谨慎。

  围绕提单发展出许多规则。比如说,提单上提供的信息应力图准确,不得翻供,有“见单如见货”的效果。《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要求船方准确记载货物的数据、表面货况、出运日期、装卸港等,若违背此项义务,船方要向货方赔偿实际到货与提单记载不符的损失。船方只能检查表面货况,如果没有什么瑕疵,就应开具清洁提单;如果船方对此没有把握,应在开单前请专家检查;如果货物瑕疵与船方无关,收货人只能以买卖合约为据,向发货方索赔。当然,对于无法检查货况的集装箱运输,船方的责任又该如何?对此问题,尚有争议。

  讲提单,不可能不讲到信用证。

  出于维护“缔约自由”的目的,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国际贸易当事人要采取怎样的付款方式。事实是,国际贸易中无法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让我们来假设一下这些付款方式:(1)先付钱,再发货。这种方式下,买方面临很多风险,如货物质量不符要求,卖方欺诈或不发货等。(2)先发货,再付钱。同样,卖方也面临很多风险,尤其是外汇管制、物价突涨等情势变更。为减少这些风险,同时减少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程度,一百多年前,英国商人发明了信用证。由资信好的银行向发货人提供保证单据,只要发货人具备了规定所要求的文件,他就能收回货款;为增强他的安全感,另一银行参与交易,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称为“保兑行”。开证方与保兑行“联手”确保发货方的交易安全。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约开出的,不宜约定“由买方控制的单证作为使用信用证的前提”等这样一些条件。卖方可凭信用证请求银行派款,也可以转让或抵押信用证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

  信用证的做法实际上是买方先付货款给卖方,因此,在信用证做法下买方受骗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是身为发展中国家的买方,由于缺乏经验、业务知识和信息,它们常常成为假提单欺诈的受害者。

  因为信用证针对的是单证而非货物,而所有的单证都能被伪造;再加上银行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来辨别提单真伪,更何况UCP400和UCP500规定银行在这方面不负任何责任;所以,买家只能自己“把关”,比如说:(1)确保卖方是有来历的或是资信可靠的。(2)对来历不明的卖方,如果查不清它的资信状况,最好开具备用信用证。(3)如果对卖方信用没有把握,最好采取FOB方式交易,以买方自己派的船去装货,受骗的概率极小。

  中国买方常常被假提单欺诈,中国法院在种种压力之下滥出禁令,禁止中国开证行为假提单付款,招致很多批评,因为这样一来,真正受害的是外国银行;这与国际商会及外国法律的立场完全相左。不改变对形式上无瑕疵的信用证拒不付款的做法,长次以往,损害的是中国银行的信誉,从而影响中国的对外贸易。

  二、运输合约

  提单是作为双方同意的运输条件与条款的证明。这主要体现为两方面:第一,由于提单格式日趋国际化、标准化,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约中往往明确规定:以提单条款作为履行的标准。由此引出的问题是:现实中,船东常在提单条款中加上免责条款来保护自己,那么,如何对待这些免责条款?对此,《海牙规则》表示了明确的态度。第二,收货人现在可以直接以提单记载为据,起诉船方或被船方起诉。换句话说,英国法承认持单人有会约上的权利和义务。下面的介绍主要围绕第二点进行,其中,希望大家注意从1855《英国提单法》到1992年《英国提单法》的发展变化。

  一百多年前,英国合约法严格遵守“合约的相互关系”,或称“合约的独立性”(Privity of Contract)-即合约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在订约方范围内有效-带来了很多不便,比如说,第三人很难介入,而再次缔约成本又太高。我举个例子;某人投保人寿险,受益人是他的亲人。他死后,若保险公司不履行约定,拒绝付款,受益人作为第三人,能否起诉保险公司违约?后来,英国衡平法表示:不得以合同的方式为第三人设置义务,但可以约定把合约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于提单而言,“运输合约”的规则开始被创制。

  按照“合约的相互关系”,持单人(收货方)与船方并无合约关系,只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加入WTO对中国海运业的影响和对策

  • 下一篇文章:欧元如何影响中国?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提单、国际仲裁及国际商务游戏规则”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提单、国际仲裁及国际商务游戏规则”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浅析“入世”后我国海运服务贸易法...
  • ››试析国际技术转让中商业行为的限制...
  • ››北约东扩、华约瓦解之渊源
  • ››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
  •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及其...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再探讨
  • ››比较法方法的一个注释――海上货物...
  • ››去意识形态化——WTO法律机制解决中...
  • ››从主权平等的发展看我国四十年来国...
  • ››韩国国际私法的回顾与展望(下)
  • ››提单、国际仲裁及国际商务游戏规则...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