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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控制所引致的国际经济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33:02   点击数:[]    

一条规定 :“成员国可以在其国内法中规定比本协议所要求的更为广泛的保护 ,其条件是这样的保护不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但成员国没有义务一定要这样做。”最低标准的确立可在一定程度上统一各国的实践 (包括对国际经济交往所实施的政府控制 ) ,减少由于各国标准不同所引起的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所确立的最低标准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等等。在保护范围方面 ,知识产权协议明确将“未公开的信息”列为知识产权的范畴 ;在保护期限方面 ,协议对每一类可确定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都规定了最低的保护期限 ;在保护方式上也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例如 ,协议的第二十一条禁止对商标实行强制许可 ;协议的第三十一条对专利权的强制许可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乌拉圭回合谈判所通过的其他一些协议 ,例如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政府采购协议等也都为某些政府控制措施的实施条件规定了具体的标准。相信这些协议的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国际经济交往中政府控制方面的利益冲突。

  3 .通过磋商来协调彼此的利益

  前面已经提到 ,一国对国际经济交往所实施的控制如果没有违背其国际法上的义务 ,即使给他国利益带来不利影响 ,在国际法上也是无可指责的。但这并不表明实施控制的国家可对其他国家的反应不予理会 ,因为其他国家通常会就此采取相应的举措 ,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会由此而引发为国家之间的对抗。任何一种对抗都意味着彼此的利益损失 ,所以通过磋商来协调彼此的利益就成为一种必要。

  1996年5月15日 ,美国以所谓“中国没有令人满意地履行 1 995年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为由 ,公布了一份总额为30亿美元的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的初步清单 ,声称如果中国不采取措施 ,美国将从6月17日起对价值约20亿美元的中国出口美国的商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美方宣布 ,自清单公布之日起 ,将有30天时间供“公众评论”以及举行“公开听证”。在评论和听证的基础上 ,将把制裁总额压缩到20亿美元左右。

  美国依据其国内法对“拒绝给予知识产权以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实施贸易制裁或以此相威胁已成为其近年来常用的做法。美国的这种做法是否违背国际法已在国际社会引起广泛的争论。即使抛开这一点不谈 ,美国的这种做法能否实现预期的利益也是很有疑问的。就在美国方面公布其对华贸易制裁清单的当天 ,中国的外经贸部即公布了中国对美贸易的反报复清单。中国外经贸部在其发表的公告中指出 ,鉴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无视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做出的巨大努力以及为保护知识产权而采取的一系列有效措施 ,单方面宣布对华实施贸易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关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规定 ,为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 ,对于美国的贸易制裁措施 ,我国将不得不采取相应的反报复措施。中国的反报复措施包括 :对原产于美国的农牧产品、通讯设备等除正常征收进口关税外 ,加征税率为百分之百的特别关税 ;暂停进口产于美国的电影、电视片及录像带、录音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 ;暂停受理和审批美国农药、药品制造商根据我国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和药品行政保护条例所提出的申请 ;暂停受理和审批美商在华投资设立商业、旅游、内外贸企业并暂停受理和审批美国商业、旅游、内外贸企业在华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中方同时宣布 ,以上措施将于美国对华出口产品贸易报复措施生效时生效。中国外经贸部在同日发表的声明中指出 :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分歧只能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 ,而不是采取施压和报复的强权手段 ,对抗是绝对没有出路的。在中国的严正立场面前 ,美国同意回到谈判桌边。6月 1 3日至 1 7日 ,中美两国政府的谈判代表在北京进行了建设性的磋商 ,并最终达成一致。美国承诺将中国从特别 3 0 1重点国家名单中去掉和取消贸易报复 ;中方同时取消相应的报复措施。实践再一次证明 ,平等协商是解决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的有效方法。

  4.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同一区域内的数个国家通过缔结条约而协调各成员国的经济贸易政策 ,逐步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非贸易壁垒 ,从而形成一个超越国界的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等自由流通的统一的经济区的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 ,已出现了多个在国际经济和政治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区域性经济组织。自 80年代中期以来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明显增快。区域性经济组织对国际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从政府控制角度来看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作用在于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非贸易壁垒 ,便利成员国之间的各种经济交往 ,这就意味着各成员国对区域内的国际经济交往的政府控制的削弱 ,由个别国家的政府控制转向区域性经济组织的集体控制。区域性经济组织通常采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 ,而自由贸易区的特点是 :成员国之间相互减免关税 ,取消非关税壁垒 ,实行贸易自由化 ;相互提供投资方面的优惠措施 ,减少投资障碍 ,追求投资的自由化。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议即明确规定 ,美、加、墨三国之间将在 1 0年内减免大部分进口商品的关税 ,取消配额限制等非关税壁垒措施 ;对投资者相互给予国民待遇 ,也不再规定诸如出口比例、原产地限制、贸易收支、技术转让等方面的歧视性条件。

  关贸总协定对建立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这类国际经济组织是持鼓励立场的 9 .一体化国际经济组织的积极作用 ,在于它可以在组织内部削减甚至取消国家间的贸易壁垒 ,消除不合理的政府控制 ,便利国家间的经济交往 ,这与关贸总协定的宗旨是一致的。当人们还无法在全球范围内消除国家之间的贸易壁垒时 ,在区域范围内完成这种实践也是应该提倡的。但是 ,区域化经济组织的建立也可能带来消极的影响 ,即区域化经济组织的各成员国在取消彼此之间的贸易壁垒的同时会作出排他性的安排 ,阻碍非成员国的商品的进入 ,因此 ,关贸总协定对建立一体化经济组织的支持是有条件的 ,即这类组织的建立不得妨碍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 ,对此 ,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第5款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 ,可在组织内部减少政府控制方面的利益冲突和管辖冲突 ;但与此同时 ,也应警惕由此而产生出新的政府控制冲突 ,即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与其他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政府控制方面的冲突。许多国家组建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对付贸易保护主义。在这种情况下 ,就容易出现不合理的政府控制 ,从而出现新的冲突。

    注释:

  ①有关“天然气管道事件”的详细情况 ,可参阅 Gary K. Bertsch &Steven Elliott-Gower,Ex-port Controls in Transition,Duke University Press,1992

  ②见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 (中译本 ),王铁崖等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第292页。

  ③见高树异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第367—371页。

  ④见 J. G. Starke,A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1977Edition),p. 297。

  ⑤见曹天玷主编《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第126页。

  ⑥见葛惟熹主编《国际税收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 ,第369—370页。

  ⑦见 A. D. Neale &D. G. Goyder,The Antitrust L aw of the U. S. A. ,Co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 351。

  ⑧见 China Policy for the N ext Decade,Report of the Atlantic Council‘ s Committee on China Policy. Oelgeschlager,Gunn &Hain,1 984,p. 31 4。

  ⑨总协定的第二十四条规定 :“缔约各国认为 ,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的一体化 ,以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是有好处的。缔约各国还认为 ,成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目的 ,应为便利组成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各领土之间的贸易 ,但对其他缔约国与这些领土之间进行的贸易 ,不得提高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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