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中指出:“国际法律秩序适用于整个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并在这个意义上具有普遍的性质。”[16]
第二,许多全球性问题更加需要国际法来调整。
各国日益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影响国际法的发展。当今,国际社会更加需要发展普遍性的国际法规范以应付全球性问题。特别是在近年来,无论是汇率、货币政策,还是军备控制、化学武器、地雷、气候变化、臭氧层、濒危物种、森林保护、少数民族权、国际贸易或地区一体化、政策的选择权等等,都日益受国际法的约束。[17]
在这些关系到全球性的问题中,最明显的是保护地球环境。[18] 许多环境破坏活动也许只对个别地区有损害,但是其它一些环境破坏活动则有超出国界的影响并能引起整个地球环境的变化。例如,一些物资排入大气能对全球气候或臭氧层有不良的影响。今天,学者们已广泛地讨论这些活动如何真正威胁人类以及国际社会应采取什么行为来对付它们。[19]在这方面,国际法应该能够建立一致的普遍性规范来处理这些威胁。对大洋的污染也有全球性的影响,因此同样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切。当前对环境的威胁使得确立国际规范日益重要,以控制危及所有国家和人民的活动,不管这些活动发生在何地。
此外,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国际犯罪行为(如种族灭绝罪和战争罪)和使用核武器都产生了同样的全球性问题,它们被提上国际议程已有一段时间,迫切需要用国际法来加以解决。
第三,国际法向国内法渗透。
现在,许多国际法原则、规则都要求各国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规范,切实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其有关规定尤为典型。世贸组织制定的规则具有双重的法律效果:“不仅使通过规定的途径达到国家的法律体系,而且使国际一级的准则法律化。”[20]《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例如,第2条:“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中的各协议及其法律文件均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约束所有成员。”第16条则进一步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因此,世贸组织确定了其有关规范优于成员方的国内法的这种宪法性原则。
世贸组织所确定的这种国际法效力优先的原则,不但得到大多数国家国内法的认可,而且也为其他的国际条约所证实。例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同样要求国内法院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国际法,否则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三)国际法研究新方法的不断涌现
传统上,国际法是按年代学的方法进行研究。这种方法在19世纪特别明显。[21] 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政府档案的公布,使国际法的研究资料更加丰富,从而促进了外交史的研究。同时,国际组织如国际联盟和常设国际法院的设立,也推动了对国际组织的研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用社会学方法来研究国际法的现象。同时,美国的一些学者还积极倡导用政策科学(Policy Science)来研究国际法,产生了所谓的“政策定向学派”(Policy– Oriented School)。此外,在60年代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蔡斯(Abram Chayes)、埃利希(Thomas Ehrlich)和洛温菲尔德(Andreas Lowenfeld)等人创立国际法律过程学派(International Legal Process School ),主张探寻国际法作为一种法律在强制、判断和影响国际事务过程中的作用。
近年来,国际法理论又有了新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研究方法。概言之,主要有下列几种:
1.批判的国际法方法(Critical International Legal Studies)
批判的国际法律研究方法构成了“一种所谓的后现代国际法方法”(A So – Called Post – Modern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Law)[22] .这一新学派,最先在美国出现,他们基于分析的语言哲学和一种解释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对传统的实在法学派的国际法观念提出了猛烈的挑战。[23] 这种挑战主要集中在国际法的渊源方面。例如,一般习惯法实际上是否涉及国家间的一种强制性的共同同意,而这种共同同意又来自于国家之上的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则?这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批判的国际法方法对以经验主义的方式探求国家对有约束力的规范的真正同意表示怀疑。在他们看来,国际法语言应历史地理解为仅仅一种自由政治理论论述的分(子)系统。
批判的方法并不是否定国际法的真正存在,因为它把自由主义看成一种传统。为此,它采取两种方式。首先,它承认缺乏一个能作为国家行为主体参照物的公正的主要国际法律秩序。同时,它支持国际关系中成熟的无政府状态,承认国家是独立的法律文化的中心。
总之,这派学者试图超越法律的构成、法律与政策的相关性,并着眼于国际法律论述的矛盾和缺点。这派学者经常认为自己是“新主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文化对法律发展的重要性,并对法律在面对国家主权中所取得的进步提供了一种批判的观点。批判的法学研究方法特别注重语言的重要性。[24] 在某种意义上,批判的国际法方法是最激进的一种方法论,它困惑于国际法的性质。此外,自从80年代以来批判的国际法方法也经历了一些变革。
2.女权主义者的国际法方法(Feminist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Law)
女权主义国际法学者检讨法律规范和过程如何反映男性的支配地位,并要求改革这些规范和过程以考虑妇女的权益。
第一,“国际法的造法过程排斥女性”[25] .
首先,女权主义者认为在国际关系中妇女没有被充分代表。国际造法过程剥夺妇女接近和参与的机会。国际法律秩序的结构反映了一种男性的观点,并确保其支配地位。在各国政府的权力结构中,压倒性多数是男性,妇女只在极少数几个国家占据有限的几个重要位置。国际组织是国家职能的一种扩张,它把妇女限于不重要的和从属的地位。虽然联合国就其成员国的普遍性来说,几乎包括世界上所有国家,它是国际社会的一个主要成就;但是,联合国的这种普遍性并不适用于妇女。联合国妇女平等权利工作组认为在联合国每周、每月、每年的人事制度中,性别歧视已成为惯例。[26]
其次,国际法的创造过程几乎专属男性。在国际法的创造和逐渐发展过程中,漠视女性的现象同样存在,多年来,只有一位女性担任国际法院的法官。然而,至今还没有妇女成为国际法委员会的委员。国际法院尽管在促进“代表世界各主要文化体系及各大法系”方面已有所进步,但是,在占世界人口一半的妇女代表方面仍然踯躅不前。
第二,国际法的内容有利于男性而不利于女性。
一方面,国际法规则总体上赋予男性以特权,它允许忽视或逐渐损害特别关系到妇女的问题。另一方面,国际法原则是损害和压迫妇女的工具,它维护男性在国际法律秩序中的统治地位。
女权主义学者的目标是“向现存的规范提出挑战,并建构一种新的理论蓝图”[27] .她们从性别的重要性这一角度来强调需要进一步研究国际法的传统领域。在女权主义者看来,把性别作为一种分析类型及实施性别上的真正平等,对国际法的许多领域,如国家责任、难民法、使用武力和人道主义战争法、人权和国际环境法等等,有启迪的意义。女权主义者研究认为如果同意彻底重建传统国际法的论述和方法,能提供一种选择的世界观。女权主义者的方法论对许多已经接受的学术传统提出了挑战。
3.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交叉研究的方法[28]
这是一种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它是试图在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法理论之间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29] 它把国际关系中有关国际行为主体的理论并入国际法。过去10多年,国际关系理论作为政治学的一个分支,已经激励和推动了一些国际法上最激动人心的学术成就的产生。[30] 最近,这派学者试图吸收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