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与《民法典》平起平坐的地位,这便是知识产权地位将不断提高的一个信号。
三、建立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知识产权法
知识经济时代也是全球化的时代,它的产生有赖于全球化的推动,也必将进一步促进全球化的发展。正如江泽民总书记于1998年8月28日在我国外交部第九次使节会议上所指出的,当前“在国际经济领域中,一个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趋势,就是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任何国家也回避不了。”它的具体表现包括:世界市场经济体系迅速扩大,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形成,传统的国际分工演变为世界性的分工,生产活动全球化、金融活动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迅猛发展,各国金融融合进程加快,等等。
相应地,在法律领域,国际条约越来越多,调整范围越来越广,调整的力度也越来越大。作为具有巨大潜力的国际知识产权立法,不可能悖离这一趋势。另外,从知识本身的发展来说,任何国家不可能在所有的高新技术领域全面领先,必须相互补充、相互协作,而且出于赢利的需要和科技所提供的便利,知识和知识产品将更快更多地在全世界蔓延,一国的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对权利人实现完整的权利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立法是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的,自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来,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缔结了20多个条约,涉及的内容几乎覆盖了知识产权的所有领域,然而,其调整的力度却不可高估。目前在知识产权上发挥根本作用的仍是各国的国内法。
考察现行的条约,可以发现,它们几乎都是以承认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差异为基础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其立法的基石。但现在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存在着较大差异,提供的保护标准也相差甚远,虽然各条约规定了一些“最低标准”,但并没有改变它对国民待遇的依附地位。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的是一个表面庞大但作用有限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即在世界范围内缔定一批较高效力的国际公约,强化现有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功能乃至成立新的国际组织,争取在最大范围内和最合理程度上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而这一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新秩序的建立。目前处在知识经济前沿的只有少数发达国家,多数国家其实还徘徊在工业经济的发展阶段,部分最不发达国家甚至才刚刚实现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过渡。尤为不公平的是,发达国家仍无节制地从发展中国家掠夺物力和人力资源,目前更是加紧了对发展中国家人才的吸引。在美国本土培养一名成熟的白领技术专家需16年时间,约25万美元,因此其更倾向于从其他国家吸收廉价的劳动力,澳、加的情况也是如此。这也就是为什么这些国家的移民数量越来越多,但对新移民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的原因。
虽说发展中国家的人才大量外流是市场机制使然,但在道义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却有失公正。人才是知识的载体,没有人才,就没有知识和技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失去了人才的发展中国家很难发展起知识经济,而缺席了“知识经济”发展中国家又能走到哪里去呢?所以,根本的问题是,国际范围内必须建立公正、有效、合作的政治经济新秩序,发达国家应承担某种向发展中国家无偿或低价转让知识产权的道义责任。如此,知识经济时代才会真正来临,适合知识经济的知识产权制度才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建立。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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