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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与中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与欧盟主要成员国相关制度比较(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4:52   点击数:[]    

令将婴儿劈成两半让两位妇女平分。对此,其中一位妇女向所罗门王提出“将孩子判给对方,不予平分”的哀求;另一位妇女则提出“将孩子平分,谁也要不成”的主张。这时所罗门王认为应当确定主张不将孩子予以平分的妇女为婴儿的生母,并将婴儿裁判给该妇女。详见日本平凡社编:《大百科事典第八卷》,“旧约圣书列王纪略”第三章第十六节。转引自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出版,第8页。

  [6] 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出版,第12页。

  [7] 卞建林、姚莉著:《中国证据法的修订与完善(之一)》,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8] 蒋志培著:《应确立我国民事诉讼依法求实法官确信的证据制度》,载于[http://www.chinaiprlaw/fgrt/fgrt108.htm].。

  [9] 张卫平著:《民事证据制度改革走向控知》,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10] 任进著:《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制度问题》,载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编著《知识产权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66页。

  [11] 在整个民事诉讼领域中,知识产权诉讼最早实行证据交换制度,适用及普及范围最广,不少知识产权法官对此进行了专门研究。1999年6月8日至1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承办的第五届全国部份省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研讨会还专题研讨了“知识产权诉讼证据问题”。参见:赵静著:《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交换制度》,载于罗东川、马来客主编《知识产权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82页;郃中林著:《关于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的若干热点问题》,载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86—89页。

  [12]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185页。

  [13] 参阅郑成思译:《知识产权协议》,学习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36-37页。

  [14] 欧洲内部市场局编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翻译:《怎样在欧盟注册商标和保护商标——欧盟商标注册与保护指南》,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55-56页。

  [15] TRIPS中的临时措施主要是指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证据保全、扣押侵权商品等强制措施。

  [16] 郑成思译:《知识产权协议》,学习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37页。

  [17] 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民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789页。

  [18] 郑成思译:《知识产权协议》,学习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37页。

  [19] 黄系平等著:《英美法证据展示制度评价》,《检察日报》,2000年7月31日。

  [20] 龙宗智著:《证据开示与诉讼公正》,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21] 从世界各国有关证据披露规则的立法看,证据披露不仅存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在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广泛适用。但TRIPS协定只在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中规定了有关证据披露的最低要求。其本意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知识产权行政和民事诉讼必须达到TRIPS协定的要求,而对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的证据披露问题则由成员自由决定。

  [22] 潘福仁、徐亚丽等著:《TRIPS对建立中国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披露规则的影响》,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31页。

  [23] 郑成思译:《知识产权协议》,学习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33页

  [24] 潘福仁、徐亚丽等著:《TRIPS对建立中国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披露规则的影响》,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31-132页。

  [25] 郑成思译:《知识产权协议》,学习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33页。

  [26] 毕玉谦等著:《证据披露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371页。

  [27] 潘福仁、徐亚丽等著:《TRIPS对建立中国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披露规则的影响》,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34-135页。

  [28] [美]戴维·格博(David J· Gerber)著:《域外证据开示和诉讼制度的冲突—以德国和美国为中心(之一)》,原载1986年《美国比较法杂志》,蔡彦敏译,《外国法译丛》2000年第2期。

  [29] 潘福仁、徐亚丽等著:《TRIPS对建立中国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披露规则的影响》,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与指导》(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35页。

  [30] 赵静著:《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交换制度》,载罗东川、马来客主编《知识产权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75-76页。

  [31] 赵静著:《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交换制度》,载罗东川、马来客主编《知识产权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77页。

  [32] 赵静著:《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交换制度》,载罗东川、马来客主编《知识产权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78页

  [33] 律师因受执业道德和纪律规范的约束,依法负有不泄露任何一方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义务。因而向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而非当事人本人披露商业秘密证据的泄密风险相对较小。

  [34] 蒋安著:《两岸民事举证责任若干问题之比较研究》,《台湾研究集刊》,1999年第4期。

  [35] 转引自胡夏冰、冯仁强编著:《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300页。

  [36] 转引自胡夏冰、冯仁强编著:《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300页。

  [37] 参见李浩著:《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16页;陈刚著:《证明责任概念辨析》,《现代法学》1997年第2期。

  [38] 参见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138页;吴学义编著:《《民事诉讼法》要论》,台湾正中书局1979年出版,第164页。

  [39] 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9页。

  [40] 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7页。

  [41] 参见裴苍龄著:《证据法学新论》,法律出版社1989年出版,第194页;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91年出版,第149页。

  [42] 转引自胡夏冰、冯仁强编著:《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301页。

  [43] 参见裴苍龄著:《证据法学新论》,法律出版社1989年出版,第194页;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91年出版,第302页。

  [44] 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49-51页。

  [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4条、第5条、第6条多处使用了“举证责任”术语,自始自终未出现“证明责任”一词。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的“举证责任”一词都是从“主观举证责任”角度上使用的。但从该规定第2条内容上分析,我国采纳了举证责任的双重涵义学说。

  [46] 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民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441页。

  [47] 李国光主编:《知识产权诉讼》,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108页。

  [48] 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228—241页。

  [49] 郃中林整理:《关于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的若干热点问题—知识产权诉讼证据问题研讨会情况综述》,载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86—87页。

  [50] 郑成思译:《知识产权协议》,学习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25页。

  [51] 参阅黄晖译:《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商务印书馆1999年出版第114页。

  [52] 李国光主编:《知识产权诉讼》,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110页。

  [53] 郃中林整理:《关于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的若干热点问题—知识产权诉讼证据问题研讨会情况综述》,载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87页。

  张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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