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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否定与再考虑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3:4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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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之,纵观人类数千年文明史,以安理会制度为核心的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是人类历史上的伟大创举,虽然它还很不成熟,还有许多缺陷,但它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发挥的作用是史无前例的,改变这项制度将对国际社会产生巨大影响。 安理会体制不应轻易改变,而人道主义问题又需要国际社会采取制止行动,怎么办?解决的办法就是在现行联合国安理会制度下通过建立公正程序和公认标准来加强安理会对付人道主义问题的积极作用。[2](P138)这不是否定安理会制度,而是完善安理会制度。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完善安理会采取人道主义干涉行动的程序制度,具体来说应当完善以下两项制度: 第一,完善对人道主义问题的调查程序。对人道主义问题进行事实调查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可是目前安理会缺乏相应的调查程序,使单边调查(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自行调查)有机可乘。北约在科索沃进行的人道主义干涉就是基于其单边调查,而单边调查显然不是公正的。 联合国宪章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对争端的调查权:“安全理事会得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惹起争端之任何情势,以断定该项争端或情势之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这一规定能不能适用于对人道主义问题进行调查?恐怕不能。人道主义问题不属于国际争端。因此,安理会对人道主义问题进行调查的程序应当另作具体规定。 完善安理会对人道主义问题进行调查的程序,无非有三种可能:1.接受来自某些国家、国家集团、国际组织甚至个人的报告;2.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3.授权进行调查。在这三种做法中,应把后两种做法明确下来。 第二,完善采取人道主义干涉行动的决策程序。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影响了它在人道主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联合国宪章现有规定可以使安理会完善其决策程序,减少否决权制度的影响。一个可以考虑的办法是,增强联合国大会在采取人道主义干涉行动的决策程序方面对安理会的影响力。 宪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联合国大会有广泛的讨论权和建议权;第十二条还规定,大会可以根据安理会的请求提出建议;宪章第三十条规定,安理会有权自行制定议事规则,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议事规则的事项属于程序事项,不适用否决权。这样,安理会可以在不适用否决权的情况下,按照制定议事规则的程序,决定是否采取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应听取大会的建议。当然,是否采纳大会的建议,安理会仍有最终决定权,否决权制度仍然发挥作用。但在这时,任何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都不能不考虑大会的建议,这样,安理会在人道主义方面的作用就会因联合国大会的影响而明显增强。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三辑·使用武力、战争、中立、和约[Z].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 [2]杨泽伟。试论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J].法学研究,2000(4)。 肖凤城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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