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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思考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3:4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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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摘 要:对“人道主义干涉”从正当性和合法性两个角度进行了论述。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具有正当性,也找不到能证明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而只会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并不能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正当性;合法性 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在两极格局掩盖下的民族矛盾、种族冲突和宗教斗争一再涌现,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不安定因素开始加剧,于是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大国利用这一难得的契机,开始打着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Intervention)的幌子来随意干涉别国内政。西方学者为了迎合其霸权主义的野心,也大肆渲染“霸权平衡论”及“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等理论,力图证明“人道主义干涉”的现实正当性和合法性,一时间,“人道主义干涉”问题也成了国际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笔者拟就从国际法的原理角度对“人道主义干涉”进行分析,并结合有关国际实践来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进行剖析。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 早在17世纪,近代国际法学说的奠基人雨果·格老秀斯(Hugo·Grotius)提倡过“爱的万国法律”,即通过武力限制战争,因为“正确的理性原则和社会本质并不禁止一切暴力行动,所禁止的只是那些反社会的暴力行动”。①捷克总统哈维尔在北约对科索沃开战后就是利用格老秀斯的学说来证明“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的,他认为,曾经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不干预”观念必须寿终正寝,因为它和“国家利益”一样自私,即自私地认为发生在别国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无论那里的人权是否受到践踏,因此有西方学者认为:主权者合理而公正地行事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干涉”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这种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结合当今的国际实际及已经实施了的“人道主义干涉”所具有的特征,笔者认为,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在未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它包括两类行为:一是出于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它出现在有大规模侵犯人权发生的情形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由全球性地区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这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没有得到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笔者主要对后者进行论述。 二、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与否的分析 一种行为,要获得法律的承认,首先应具有正当性(legitimacy),所谓“正当”,指某种行为在伦理上、道德上是可接受的,在实践层面上是必须的、可行的或至少是无需禁止的,同时此种行为还不会危及其他既存的利益,或至少能将危害限制在合理的限度以内。,简而言之,行为的正当性必须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可接受性、实践上的必要性、效果上的无害性或最小危害性。 首先,我们从伦理道德角度来考察“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问题。就干涉行为本身而言,大规模侵害人权确实违背了人类社会基本的伦理道德观,甚至可能对全人类安全构成威胁,对于这些行为的制止和干预当然是很有必要的,因此限制侵害者的自由并对其进行制裁,在理论上似乎具有伦理道德的可接受性。但从实际看,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都共有某些最根本的伦理信念但也必须肯定它们互相间存在形形色色具体的伦理准则和道德惯例,那么是否所有民族从其固有的伦理准则和道德惯例来对“人道主义干涉”的伦理上之可接受性来进行评价,无疑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其次,从实践上的必要性角度来看,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波及到一定范围时,为保护基本人权而进行干预当然是必要的。但在现实中,对于基本人权的国际保护存在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真正实质意义上的国际保护,即在联合国体制下的保护,这种方式是在联合国授权下的行动,是符合国际法的行为,是真正出于维护和实现人权的合法行为;另一种是没有经过合法授权的个别国家的所谓人道主义的“干涉”,而后者之中不乏打着“保护人道主义”的旗帜而实质上却是为达到其他目的的干涉的情况。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联合国体制下的国际人权保护在实践中当然是必要的,并对实现和平安定的国际秩序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没有经过合法授权的单方面的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的“保护”却对和平稳定的国际秩序具有一定的潜在危害性。实践已经证明,多数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并非真正出于保护人权的目的,而是为少数国家推行霸权主义服务的。 最后,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在效果上是否具有无害性问题,笔者认为需从两方面来进行考察:既无损于国际秩序,也无害于被干涉国的独立及其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在实践中,一些大国往往通过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来获取各种经济、军事及政治利益。在这种复杂的干涉动机之下,要保证效果的无害性也就相当困难了。具体而言,人道主义干涉对国际社会秩序之害可从以下方面分析:其一,人道主义有可能会打破原有国际政治体制的相对平衡格局,会使世界政治格局的一极化发展趋势更加明显,因此,人道主义干涉试图在现有国际安全和争端法律体制外创设一个“超权利”的作法,这对国际社会稳定和秩序无疑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其二,人道主义干涉会打破数百年来形成的以国家主权原则为理论基石的国际法体系,使国际法失去原有的公平、正义、安全和秩序价值。同时,人道主义干涉所倡导的“人权高于主权”的法律理念会诱导国际法向有利于大国霸权主义的方向变异。 另外“人道主义干涉”对被干涉国之利益也是有害的,比如,会在国际政治和外交方面孤立被干涉国,扼杀被干涉国的经济发展,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会加剧被干涉国的灾难,以北约对南联盟的人道主义干涉为例,北约的干涉不但在南联盟地区造成新的直接战争灾难,而且因干涉而扶植的阿族部队又成为在该地区制造灾难的新根源。正如学者所指出,在人权政治的前提下,即使北约在南斯拉夫的人道主义干涉可以有条件地为国际社会所接受,但它在南斯拉夫造成了无辜平民的重大伤亡和生态环境的被破坏,这种不人道的后果事实上瓦解了它起先的人道合理性。 因此,国际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已经反复证明了“人道主义干涉”的不正当性,忽视“人道主义干涉”所带给人们的痛苦及其对国际秩序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态度;盲目的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已经被各国文化传统涵纳,或者仅因看到其短期的表面效果就认定其具有正当性,这只是少数为某种目的实施干涉的大国的一面之辞。 三、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与否的分析 “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就是指在国际法律体系中能否找到既存的法律依据。依照Reisman所提出的合法性的标准,判断某一单方面行为是否合法,要考虑:1.在有关法律系统中是否有合法的单方面行动之存在可能性;2.如果有,再考虑该具体行动是否符合了合法行为的本质要件。因而,一个合法的单方面行动,需要具备:1.相关的法律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允许采取单方面行动;2.该单方面行动的环境是适当的;3.尽管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该单方面行动的目的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本质要求。 从国际法的法律渊源看,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法源有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 首先,我们可以考查“人道主义干涉”是否符合国际习惯。所谓国际习惯是“国家在互相交往中长期实践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②而国际法上习惯的构成,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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