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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否定与再考虑      ★★★ 【字体: 】  
国际法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否定与再考虑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3:40   点击数:[]    

1975年,印度尼西亚以“制止暴力活动,恢复法律秩序”为理由,武装干涉东帝汶;1975年9月,南非以安哥拉人民运动阵线以及对其予以支持的古巴部队对安哥拉解放阵线联盟及其控制区制造暴行为理由,干涉安哥拉;1978年12月,越南以“人道主义干涉”的名义对柬埔寨实行军事占领。

    上述人道主义干涉,只有1975年南非对安哥拉的干涉受到联合国安理会第387号决议的谴责,1978年越南对柬埔寨的干涉受到1979年至1982年联合国大会决议的谴责并要求越南无条件撤军,1983年美国对格林纳达的干涉受联合国决议的谴责,但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决议没有收到制止干涉的实际效果;其他干涉则连联合国的谴责都没有。

    其次,20世纪末出现了不同于19世纪的人道主义行动,即国际社会以有组织的方式(安理会)对发生在一国国内的人道主义问题采取武力行动。

    1992年,安理会举行特别会议并发表声明称:“国家间没有战争和军事冲突本身并不能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在经济、社会、生态和人道主义等方面的非军事的不稳定因素已构成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联合国成员国作为一个整体,在相关机构的工作中,需最优先解决这些问题。”就在这个声明之后不久,安理会决定在索马里采取武力行动,这一行动被公认是第一次由安理会决定采取的人道主义行动。1992年12月3日安理会通过的794号决议断定,“索马里的冲突导致了巨大的人类灾难,这种灾难由于分发人道主义救援物资受阻而进一步加剧,从而构成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表示决心“在联合国的主持下以促进政治解决为目的,恢复和平、稳定、法律和秩序”。尔后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联合国秘书长和有关会员国“使用一切必要手段以尽快为在索马里的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建立一个安全的环境。”794号决议是安理会第一次明显地没有提及索马里局势已经或潜在地产生对外部的影响,认为索马里国内局势本身就能成为行动的正当理由。此后,安理会又作出决议对南斯拉夫采取与在索马里类似的行动。

    安理会对一国采取人道主义干涉行动是符合国际法的。宪章第2条第7项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这一规定一方面明确联合国各机构包括安理会无权处理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另一方面指出对于第七章内的执行办法,不适用这一规定。宪章第七章的核心即是第41条和42条规定的武力以外的以及武力本身的执行办法,而实施这些办法,是由安理会决定的,并且是以安理会作出关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以及侵略行为是否存在的断定为前提的。这样,对于一国国内的人道主义问题,如果安理会断定为存在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该人道主义问题就不是在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反过来说,只有在安理会作出这样的断定之后,才能认为某一国国内的人道主义问题不再是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

    由此可见,20世纪出现了两个并行的情况:一是,国际法文献明确规定19世纪式的人道主义干涉是非法的,但它实际上仍然发生着;二是,有组织的国际社会(安理会)合法地对发生在国家内部的人道主义问题采取干涉行动。

    五、有没有必要在词语上对两种人道主义干涉加以区别

    对于安理会以人道主义为目的采取的武力行动是否应当称为“人道主义干涉”,存在不同看法。目前不少学者把此类行动称为人道主义干涉,但在前面冠以联合国,即“联合国人道主义干涉”(U.N.HumanitarianIntervention)。[9]有些学者则认为,人道主义干涉仅指19世纪式的人道主义干涉,不包括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的行动。[2]有学者主张,为了区别于19世纪式的人道主义干涉,应将安理会为人道主义目的采取的强制行动称为“人道主义干预”(HumanitarianInterference)1.

    在词语上对两种人道主义干涉加以区别,其实并无必要。Intervention和Interference在语义上几乎是同义的,这样的区分并不反映事物的本质。两种人道主义干涉确实有重大区别:联合国人道主义干涉在程序上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符合国际法的,而19世纪式的人道主义干涉在程序上不被国际社会公认、不符合国际法。但是,并非有区别的事物在词语上都要截然分开,而要考虑到它们之间的联系,考虑语言约定俗成的发展。语言的发展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两种有重大区别的事物,由于事物本身及其语言发展的历史原因,在词语上紧密关联。比如“国际组织”和“非政府国际组织”:“国际法”和“国际私法”,在性质上有重大区别,但是在词语上却有承继性。试想,如果把“非政府国际组织”称为“跨国组织”或“私人跨国组织”,反而不如“非政府国际组织”这个词语更能表达它的性质。词语常常随着事物的发展而升华。比如“国际组织”这个词语,原来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后来出现了非政府国际组织,于是“国际组织”这个词就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外延,狭义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广义就升华为统指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国际组织。由此可见,“人道主义干涉”这个词语也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仅指19世纪式的人道主义干涉,广义则包括联合国人道主义干涉。这样看来,即使不更改“联合国人道主义干涉”这个词语,也不会妨碍对这两种人道主义干涉之间存在重大区别的理解。

    六、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焦点在哪里

    自科索沃战争以来,我国许多学者以为西方学者大多认为19世纪式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的。实际情况不是这样,许多西方国际法学者也认为19世纪式的人道主义干涉在今天是非法的,根据现行国际法,只有联合国安理会以人道主义目的对一国采取的强制行动才符合国际法。[10]这样看来,在当今国际法学界,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似乎并无争议。是的,如果仅就北约在科索沃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否符合现行国际法进行讨论的话,可以说在国际法学界几乎不存在争议。那么,争议究竟在哪里呢?它存在于下面两个问题:(1)是否应当对现行联合国安理会制度进行改革,以使其在解决严重人道主义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10](2)在现行安理会制度不能改变的情况下,是否应当默认那些单边的人道主义干涉?2

    西方学者往往在安理会是否在解决严重人道主义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的问题上大做文章,指责现行联合国安理会制度没有发挥令人满意的积极作用,要求改革这个制度。这种论点为北约对南联盟的非法人道主义干涉在一定程度上开脱了责任,也为今后再发生此类干涉提供了辩护。这种观点抓住当今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问题的普遍关切,利用近半个世纪来国际人权法的发展,挑战现行国际法,有相当的舆论煽动力。如果仅仅在人道主义干涉的词语上做文章,仅仅用历史上强权国家滥用人道主义干涉的实例以及现行国际法关于尊重国家主权和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来阻遏19世纪式的人道主义干涉,难以达到引导国际舆论,反而可能加剧强权国家利用国际舆论,搁置和破坏现行国际法,另搞一套对他们有利的体制。所以,争论的焦点在于国际法应当怎样发展

    七、解决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问题的途径在哪里

    根据西方一些学者的论调,很容易得出应当改革安理会、改革否决权制度的推断。事实上,外国一些学者正在宣扬这种观点,认为安理会“古典主义”应当结束,[10]为某些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非法人道主义干涉制造借口。

    然而,轻言改革安理会及其否决权制度的观点是草率的。安理会及其否决权制度是20世纪上半叶国际格局大变动的产物,又经过20世纪下半叶的长期检验,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目前基本稳定,尚无可能改变的明显迹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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