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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主权原则的承载及变迁(上)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1:1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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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中,适用外国法的根据不仅是国际礼让,而且是依国籍原则而普遍存在的各国承认属人法对所有内国人具有支配力的国际义务。 孟西尼把国际法建立在“各民族根据法律的共存”之上,认为国籍是国际法的基础,但是,他并不满足于提出国际公法的新观念。国籍构成整个国际法基础的思想也必定使国际私法的观念发生转变。事实上,孟西尼原则上提出,国籍,正如它是国有存在的基础,也是确定国家法律管辖范围的基础。国籍的构成显示着地理、气候、历史、语言、文化、宗教、习俗、种族等各个方面的情况,个人与特定国家之间的联系即是国籍,个人通过国籍被承认,个人的权利是由国籍所属国的法律决定的。意大利国家是由意大利民族所组成的,也是为意大利民族组成的,它所颁布的法律是为意大利民族制订的,是根据意大利民族的风俗和性格制订的;而在现代的民主制度中法律又是普遍意志的表现。因此意大利法律应该适用于生活在任何地方的意大利人。并且只适用于意大利人。在国内法中应当尊重人,同样也必须尊重法律属人原则。 同样,他也承认,某些法律在本国领土上普遍适用,既适用于本国人,也适用于外国人(其结果是,这些法律不追随在外国的本国国民)。这个例外的理由是公共秩序的观念,这样,公共秩序的观念就有了相当大的适用范围。但是,孟西尼的思想十分严密,足以将例外与原则联系起来,外国人之所以服从公共秩序性质的法律,是因为,虽然他在法律上不属于该国民共同体,但他在该国居住的事实仍使他与该国民共同体具有现实的联系。另一方面,本国法的影响不应该忽视合同自由。因此,对于合同所产生之债,孟西尼承认意思自治原则。 这样,他确定了国籍原则、自由原则和主权原则,法律选择正是在个人自由、个人利益与国家权威之间寻求一种协调。协调的寻求正好也就解释了为什么适用外国法。 孟西尼理论的根源是“国家主义”,但是显然有些自相矛盾的是,这种学说却倾向于国际主义,它赞扬民族观念,同时又宣称每一个民族有义务尊重其他民族;而在国际私法上适用外国的本国法便成为这种既有民族自豪感又尊重外国的双重态度的标志和结果。这种论点的缺陷也许正在于希望从一个本身是正确的国际关系观念中推演出一种法律冲突理论来。 毫无疑问,法律是为人制订的,而不是为物制订的,法律调整人的行为。但是,不应忘记,法律是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制订的,因而它是为集体制订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制订法律对象的共同体是通过国籍在法律上将人联系起来的共同体呢,还是通过在同一领土上共同生活而将人实际上联系起来的共同体呢?在这里必须提到达尔让特雷的至理名言:立法者的首要对象是同一领土上的居民组成的实际集体。立法者首先要维持秩序,针对的是实际在场的任何人。驾驶汽车的英国人在法国应该靠右行驶。但是,即使关于心理秩序,孟西尼声称意大利的法律是为意大利人的心理制定的,这也说得太过分了。意大利法律实际上考虑得更多的不是个别意大利的心理状态,而是由意大利居民组成的整个意大利社会的心理状态。一个移居纽约的意大利人不管愿不愿意都得接受其新定居的社会的心理状态时,难道不是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意大利社会的心理状态吗?法律通过人来调整各种关系。最后,人类的任何法律都需要有强制性的制裁措施,而这种强制性是与领土相联系的,因为国家只有在其领土上才能使用实际的强制力。 总体来看,孟西尼的理论原则除了意思自治原则之外,其理论的核心依旧是主权原则,这样在国际公法中寻求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因此,主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源泉。 (二)、皮耶的理论解释 皮耶从国家利益和国家相互间的义务的考虑出发,即象孟西尼那样从国际公法的考虑出发。但是,他的分析更为严谨全面。在他看来,法律的冲突是主权的冲突,重要的是弄清本国的国家主权应该在什么范围内对外国的国家主权让步,容许适用该外国的法律。国际公法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则。国家主权原则只要求每个国家“最大限度地尊重”他国主权。 然而,他认为,就其法律的适用范围而言,国家主权是通过法律的两种固有属性表现出来的:经常性和普遍性。一项法律的适用应该是经常的,这样才不致变化不定,而且法律应该普遍适用,即适用于它本应调整的所有事项,这样才能达到它实现某种秩序的目的。 但是,如果在国际私法上每种法律都具有这两种属性,冲突的任何解决都会成为不可能;每一个国家都将要求对其在外国的国民适用其全部法律,以保证其法律的经常性,同时,各国对在其领土上的外国人也要求适用其全部法律,以维持法律的普遍性。这样就没有适用外国法的任何余地了。 因此,他认为,要想形成一种法律冲突体系的话,就必须“牺牲”主权国家的一种属性,或者是普遍性,或者是经常性。一国的某些法律将始终保持其经常性,适用于它在外国的国民,但是这种法律将不再具有普遍性,不再涉及在该国领土上的外国人。而另一些法律将始终保持其普遍性,针对所有在其领土上的人,但是它们将不再具有经常性,不适用于在其领土的国民。 为了确定所要牺牲的属性,皮耶根据法律的社会目的将法律分为两大类。任何法律都有自己的目的,或者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目的,或者以维护公共秩序与治安为目的。在第一种情况下,对实现法律的目的来说最重要的属性是经常性。这样,一国法律保护21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宣布他们没有行为能力;如果该国未成年人只要越过国境就可以完成被认为是危险的行为,那么该法律就不能实现它所追求的目的;该法律的适用就应该是经常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便让本国人服从其本国法,从而牺牲法律的普遍性。实际上,每个国家都要求统治其国民。然而,有关抵押权登记的法律则必须普遍地适用,如果外国人不服从该法,不动产的取得者就根本不可能确切地知道其财产的物权负担;因此,在这方面就要牺牲的经常性。换言之,在每一种情况下都应该做出较小的牺牲,如果牺牲了普遍性,法律就具有了域外效力,如果牺牲的是经常性,法律就是属地的法律。 皮耶提出并明确突出经常性的概念,这样概念似乎是属人法观念的基础,一个未成年人不应该因越过国境就取得行为能力;有些法律的适用必须具有某种连续性,否则这种法律就改变了性质。皮耶将这种思想与法律的一种必然属性联系起来。虽然根据法律的目的,与法律适用的连续性相比,实际上似乎更直接需要法律的普遍性,但法律适用的连续性仍然是法律的属性之一。法律的权威既表示其在一定时刻的一致性,也表示它在连续时间上的一致性。而对于某些法律来说,这种连续时间上的一致性甚至可以胜过瞬间的普遍性。于是,这种法律就将保留其经常性,而牺牲其普遍性。这样就解释了为什么适用外国法。 尽管皮耶的学说内容丰富、新颖,但他的出发点并不符合在国际私法性质上必须具有的观点。他认为国际私法是研究主权的冲突,还想以一些国际立法的概念来解决这些冲突。但是,他的这种企图恰恰证明国际法在这方面不能给予很大帮助。皮耶提出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他国主权的原则,这就证明他已别无他法,只能求助于国际法上并不存在的观念。 还有皮耶根据法律的社会目的将法律分为两类,这大概是皮耶学说最明显的缺陷。一般来说,不可能一般地将保护个人的法律与保护社会的法律对立起来,因为所有法律都是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而同时所有法律都应该注意不是为了社会而牺牲个人。另外,一项法律首先是普遍适用的,因为它所针对的是一个集体。在法律适用中,经常性是第二位的属性。皮耶否认了这种主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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