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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0:4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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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集装箱,应当符合国际集装箱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国际集装箱公约的规定。(3)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112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4)外交声明如我国代表在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就反对和禁止酷刑问题的法严重声明:中国作为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将忠实履行其条约义务。该代表指出,依照中国法律制度,有关国际条约一经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并对中国生效后,中国政府就承担了相应的义务,不再为此另行制定国内法进行转换。 另一问题就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也就是二者的相互地位问题。中国宪法对这一问题同样没有规定,但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9条始,到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6条,到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72条及1992年《海商法》第286条第1款等一系列法律规定表明: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这意味着国际条约的地位应该是高于国内法的,这一结论的提出是有其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可能性体现在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是国际法允许的,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完全由一国自行裁量;同时又符合中国宪法和其它法律关于缔约权和立法权的原则规定,《缔约程序法》第7条第4款规定,凡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均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认为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批准条约的方式对国内法的修改。必要性同样可以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看。从国际法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否则国家将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可见,规定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有利于国家间的正常交往和国际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如1987年外交部等单位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当国内法以及某些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内法的一般原则,我国不应以国内法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这就有利于维护我国的信誉,也有利于保护我国国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 从国内法角度看,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类似于国内法中“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可以认为是对“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类推。 如何解决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从中国的实践来看,大致有以下四种方式:(1)修改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消除两者之间的冲突。这也可以说是最为彻底、最有利于冲突解决的一种方式。(2)适用“解释一致”规则消除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即将二者不一致之处,解释为一致以消除冲突的方式。(3)规定国际条约调整的事项不再适用国内法,从而避免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即只要有关事项属于国际条约的调整对象,就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再适用有关的中国法。这是事前预防性的方式,如《继承法》。(4)规定在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这是比较广泛的做法。 四、对未来的思考 在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作了理论和实际两方面的分析,并阐述了中国关于国际条约的适用现状后,下面谈几点对于未来的思考。主要对于中国适用国际条约的实践操作方面,提出几点参考建议。 1.修改宪法 修改宪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关于国际条约适用的条款。笔者认为应当采用自动纳入的方式,并规定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从合理性角度看,这是最根本最有利于解决冲突的做法。首先,可以避免因宪法中未作规定而引起的具体适用中的无章可循的混乱状况。同时,从立法实践看,目前多数含有适用国际条约条款的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这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代表着国际法集中化的趋势。 但是从可行性角度看,这也是实行起来困难最大的一项建议。首先建国以来的历史表明,修宪的频率与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恰好成反比,且修宪有程序复杂、历史较长、成本较高的缺点。其次,即使在宪法中加入国际条约的适用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还将遇到对国际条约是否应当区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的问题,因为有些国际条约本身就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实施条约的规定,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基于以上两点原因,修宪的可能性在近期是微乎其微,似乎已不具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2.在各有关法律中加入适用国际条约的条款 因为修宪程序上的繁琐与实行上的不便,也可以沿用在具体法律中加入适用国际条约的条款。这是比较折衷也可以说比较现实的一项建议,但这一建议在实行中也会遇到困难。首先,到目前为止,凡含有适用国际条约条款的中国法律,大都带有涉外因素,那么对于像公民权利这类通常意义上没有涉外因素的法律是否也能适用,还需要依赖于观念上的根本转变。其次,如果宪法或法律上的规定不完备,不能与公约对应的话,即使加入直接适用的条款,在实际中也无法得以落实。再次,有些公约所规定的内容相当广泛,很难通过具体或个别的立法来分别加以适用,给立法作业带来很大困难,如《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3.制定专门立法 在上述两项建议都难以实行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立法,承认条约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在国内实施应当通过国内立法程序。这样既可解决某些条约的条款本身不能直接适用于国内的问题,也便于国家实行履行国际法的义务。缺点是不符合经济原则,也与国际法集中化的趋势不相适应。 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如何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还是应该本着从实际出发,从国情出发的原则,一方面吸收借鉴别国经验,另一方面需要依赖国际法学者进一步深入研究和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实践的继续发展,使这一理论问题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注释: ① 周鲠生:《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7—96页。 ② 英国国际法学者Fitzmaurice曾说过,:“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争论是不真实的、人为的和严格地说是不到点的。”Lauterpacht也说这种争论“是在很大程度上不真实的”,而且这种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不符合或不再符合现有的法律并在本质上是倒退的”。《奥本海国际法》中说“这些学说(一元论、二元论)上的不同,未为国家实践或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国际法规则所解决,……学说上争论大部分是没有实际结果的,因为所引起的主要问题———各国如何在它们的内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适用国际法规则?以及国际法规则和国内法的冲突如何解决?———不是参照学说来回答的,而要看各种国内法律和国际法的规则是怎么规定的”。参见:Fitzmau rice,InRecueildescours,Vol.92,1957Ⅱ,P.71.「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③ Lautercht sCollectedPapers,Ⅰ,P.152。 ④⑥ 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0页,第184页。 ⑤ Triepel,InRecueildescours,Vol.Ⅰ,1923Ⅰ,P.83.转引自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1页。 ⑦ 一元论的主张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都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体归根结底也是个人,而且法律并非出自国家的意志,而国际法的最后渊源是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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