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国际法
   化解人权与主权之间的紧张:国际法准则和中国历史的逻辑      ★★★ 【字体: 】  
化解人权与主权之间的紧张:国际法准则和中国历史的逻辑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16:42   点击数:[]    

民主革命"。作为开国宪法的《共同纲领》,更规定了"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保护各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人民享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等广泛的普遍人权条款。(13)事实上,开国法统规定人民主权和普遍人权条款才真正是中国革命的历史逻辑使然;因为,既然中国革命是为了中国人民的自由、独立与解放,既然中国革命的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那么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如普遍人权、民主原则等等,必然要在新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得到体现。
    但在建国之初的政治实践中,由于获得土地的个体农民固守自身利益而表现出了"逆合作化趋势",新民主主义实践造成了一种忧虑能否顺利过渡到苏联式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紧张,因此毛泽东排除刘少奇等领导人的新民主主义长期论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工业条件论、人民自愿论,依靠党内行政推进了急速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伦理由责任伦理转向意图伦理,新中国政治发生了由责任政治到信念政治的转型。这种急剧的变化引发了党内长期的政治紧张和阶级斗争式的社会冷战,在实践中形成的非制度化决策方式为处理党内斗争和社会冷战迅速发挥功能,社会权力被压缩向政府和党内集中,党内权力向中央和个人集中,形成了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14)在这种政治体制下,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在无休止的政治运动中遭到破坏,至文化大革命时期,连国家主席的人权包括生命权也被剥夺。这是中国革命史、新中国史更是中国人权史的悲剧。中国的人权、主权思想者应该直面这一悲剧,以作为改革思想家的邓小平提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那样的勇气和反思能力去研讨中国的人权、主权问题。
    首先,作为人权、主权问题的思想者不能像被批判的"国际人权警察"那样以唯我独善或唯我才可能善的道德前提来认识自身的人权问题。我们应该承认,中国作为一个背负着长期的君主专制主义政治传统和新中国成立以后仍然发生了人权悲剧历史的发展中国家,肯定会存在着一些行政性的人权侵害和体制结构性的人权问题,否则政府也不会就国外舆论所指出的问题分别情况做出相应的澄清、查证、妥协、改善或纠正。无论是在策略意义上还是在推动人权进步事业的意义上,诚恳的以查证事实、分清是非、辩明学理为目的的交流都是有益的。其次,通过比较思想史研究我们可以认识到,所谓"只能是主权高于人权"、"人权要靠主权来保护"、"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范围"、"人权从属于国家主权"的"主权/人权"观,显然与近代西欧的"君主主权"论相近,其强调国家对内的绝对统治权力即"主权在国",实际上是"政府主权"论。它不仅与卢梭等民主思想家 "主权在民" 的"人民主权"论冲突,并且有无视中国革命史的人权、主权思想资源之嫌,更与"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新中国宪法原则相左。而它在学术上不应该发生的一个根本性理论失误,就在于没能够明确国家政权(即政府行政之权)与主权的区分,因此不能直面保护人权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政府、政权)而侵犯人权的行为主体也往往是国家这一历史经验,也不能就"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与人民之人权属于国家"管辖"、"从属于国家主权"这两种判断的逻辑冲突作出分析。其实,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论述过这个问题。他指出:人生而自由平等,人民结合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即民主共和国家,使之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每个人都以自身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共同体的每个成员是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的集体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侵犯共同体的任何成员就不能不是在攻击整个的共同体。主权是公意的运用。立法权力是意志,只能属于人民;行政权力是力量,"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15)基于这种主权、人权与政权的思想,才可以理解政府是"必要的邪恶"、"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关于人民拥有约束政府的监督权和推翻政府的革命权的权利主张;而中国近现代革命的历史精神也是与之相通的。所以,无论是赞赏近代西方思想家的理论,还是挖掘现代中国革命的思想资源和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决不是"主权高于人权",而是人权等于国家主权、高于国家政权。也就是说,人民等于国家而非 "朕即国家",人民是政府的主人而执政者是"人民的公仆"。所谓人权"从属于"、受"管辖"于主权,既于学理、法理不通,在观念上也是陈腐的"父母官"政治哲学和 "为民作主"论,落实于政治实践也一定是主民而非民主,实在是精神不文明、政治不文明的主张。 
    
    结 语
    
    通过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认识到:从近现代思想史的源流和国际法准则来看,人权和主权统一于政治共同体即主权国家的公意,"人民主权"思想是人权与主权之统一关系的确切表达;中国革命史的逻辑也佐证着同样的主权与人权关系论。无论国际法还是国内法,主权政治的合法性都源自它是人民的公意,是公民权利的得以实现的法治形态。也就是说,国家主权之所以在国际社会得到尊重,是因为它是该国家人民的公意;人民之所以创制主权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是因为藉此可以保障每一个人平等的公民权利。所以,从理论上讲, "人权高于主权" 和"主权高于人权"都是在虚构人权与主权的对立紧张关系。但倘若把国家政权纳入考察的视野,这种对立紧张关系即可得到化解,也就是说:作为主权者所托付的行政权力的执行者,国家政权是人民主权的公仆;人权和国家主权是同质的,在法理上"高于"国家政权。很显然,主权与人权关系的两"高论",如果不是在默认"人民主权"的前提下发生了学理混乱、法理糊涂,就是在没有言明"政府主权"的前提下发生了语义学意义上的辞未达意──他们所欲言者应该分别是"人权高于政权"的理想和"政权高于人权"的现实。很显然,"人权高于政权"在意识形态上是人民主权主义,国家应该是民主共和政体;而"政权高于人权"在意识形态上则是政府主权主义,国家应该是非民主共和或伪民主共和或独裁专制政体。如此,在人权、主权关系的讨论中引入政权项,关系就很清楚了。而所谓"不干涉内政"就是外部的力量不能干扰一国政府之行政的意思。因此,如果国际舆论是真心诚意地批评一个奉行人民主权主义的民主共和制宪政国家发生的有事实根据的人权问题,并不是侵犯了该国的主权,而是希望该国人民能够真正当家作主、实现人民主权,但这种批评毫无疑问是干涉了或者希望干涉该国的内政。而如果是批评一个奉行政府主权主义的非民主共和宪政国家,则不仅是干涉内政,而且侵犯了主权。邓小平不使用"主权"这一西方概念而使用"国权"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就避开了上述人权、主权关系论者的学理混乱、法理困境以及可能发生的意识形态错误。因为他强调了一个谁都不能否认的国际政治现实:任何国家的政府都不希望被他国干涉内政,所以一个国家政府之行政权力只能在本国内行使而不能超越国家边界即"不干涉内政",就成了国际政治生活中任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防空识别区、国际法与邻接空间

  • 下一篇文章:论国际商事仲载协议的有效性及其适用法律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化解人权与主权之间的紧张:国际法准则和中国历史的逻辑”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化解人权与主权之间的紧张:国际法准则和中国历史的逻辑”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浅析“入世”后我国海运服务贸易法...
  • ››试析国际技术转让中商业行为的限制...
  • ››北约东扩、华约瓦解之渊源
  • ››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
  •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及其...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再探讨
  • ››比较法方法的一个注释――海上货物...
  • ››去意识形态化——WTO法律机制解决中...
  • ››从主权平等的发展看我国四十年来国...
  • ››韩国国际私法的回顾与展望(下)
  • ››化解人权与主权之间的紧张:国际法...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