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并在以后定期举行。”第(2)款规定:“自由化的进程应取决于各成员方相应的国家政策目标以及各成员方包括它的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对各个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少开放一些部门、放宽较少类型的交易和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等方面,应根据它们的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灵活性,并当其有可能向外国服务提供者给予市场准入时,指导重点放在这种准入条件方面,旨在达到本协议第四条所述的目标上。”《服务贸易总协定》第4条是关于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的规定。这些规定,意味着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通过不断的谈判使服务贸易自由化达到较高水平。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中,要给予更多的照顾。 那些在推进本国服务市场(特别是金融服务市场)自由化过程中步伐太快的国家,如泰国等,正在接受现代服务市场开放过度带来的第一次重大金融挑战。本国经济容量较小,经济增长缓慢,服务市场开放度超过货物贸易和服务产品贸易的自由化进程,成为泰国等东南亚国家1997年金融危机的部分内在原因。东南亚金融危机从一个侧面说明,保持本国服务市场的适度开放,特别与货物贸易和服务产品贸易市场的开放度相适应,对于那些期望借助服务贸易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不仅重要,而且必要99。正如朱镕基总理1999年4月访美时所说的一样,“…但是这个开放也不能太快了,我们只能stepbystep(一步一步来),如果一下子要我们开放,就很可能出现东南亚国家去年的金融危机那种情况100。”就是标榜贸易自由化程度较高的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服务业市场的管制。如欧盟国家针对美国视听业的竞争压力,采取影视配额制度、补贴制度等制度来保护自己的视听业。根据1989年欧盟理事会第89/552号《无边界电视指令》,要求所有成员国的电视台在每天播放的节目中,欧洲原产的电视节目不得少于50%,个别国家还采取了更严格的标准。法国在1994年2月通过一项法律,对所有广播电台实施法语歌曲播出数量最低限额制,要求在法国各电台播出的歌曲中,法语歌曲必须达到40%101,欧盟国家的做法在于保护欧洲的文化传统,限制美国视听产业的冲击。在乌拉圭回合中,欧盟就没有就视听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做出承诺,但承认《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规定,如透明度、逐步自由化等,适用于视听服务业,这说明欧盟在视听服务业中,采取的是逐步自由化的措施。就连世界经济与贸易合作组织(OECD)在《现代无形贸易自由化法典》中对电影服务贸易也作了一些例外规定。该法典的附录写明:“基于文化的原因,如果不是引起出口市场严重的国际扭曲的话,为影院放映而进行的胶片复制生产资助制度可以被保留102。”美国国会通过的《1988年贸易与竞争综合法案》就带有浓厚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该法案以所谓的“公平贸易”取代“自由贸易”,规定总统有权对外贸出口活动进行直接干预,而不必经国会批准。该法案还规定了一个超级301条款对美国认为违背了“自由贸易”原则的国家进行报复103。马来西亚规定在当地商业银行中的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泰国规定外资在当地银行中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己缴注册资本的25%104。 事实上,从70年代初,贸易保护主义就已经开始抬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一轮贸易保护主义以贸易区域化和非关税辟壁垒为主要标志。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欧盟等区域性贸易组织、美欧香蕉战、美日钢铁战是贸易保护主义最新、最尖锐的表现。美国口头唱着自由贸易的高调,但事实上美国在历史上是贸易保护主浪潮的急先锋,到90年代,美国已经形成以非关税壁垒和经济区域化为主要特征的超级贸易保护网。欧洲、日本也纷纷加强贸易保护主义105。1999年召开的世贸组织西雅图部长会议期间,500多个社会运动团体涌进西雅图,展开抗议世界贸易组织活动106,从一个侧面展示了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力。 但是,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应不断推进。《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9条第(4)款规定:“旨在为提高本协议项下所有成员方所承担的特定义务的整体水平,通过每一回合的双边或多边谈判,应使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进程有所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不可逆转的趋势。《服务贸易总协定》达成后,1997年又达成了《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和《全球金融服务协议》,标志着服务贸易继续向前迈进107。 总之,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都有一个逐步开放的过程,都有一个逐步放宽但并不是完全取消管制的过程。 二、关于承担特定义务的谈判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9条第(1)款之规定,为实现《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不迟于五年内,所有成员方应就旨在使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达到较高水平问题进行连续的多轮谈判,并在以后定期举行。这些谈判应引向为减少或取消对服务贸易各项措施在有效进入市场方面的不利影响。上述程序应在互利的基础上,本着为促进所有成员方的利益,并谋求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平衡。《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协定生效后的谈判,即为“承担特定义务”的谈判,该项谈判的目的是使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达到较高水平,减少或取消对服务贸易各项措施有效进入市场的不利影响。谈判本着促进所有成员方的利益,在互利的基础上谋求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平衡。各个国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通过对承担特定义务的谈判,就可以平等地参与制定规则,在互利、权利义务平衡的基础达上成协议。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9条第(2)款规定,自由化的进程应取决于各成员方相应的国家政策目标以及各成员方包括它的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对于各个发展中国家,根据它们的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灵活性,在少开放一些部门、放宽较少类型的交易和扩大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当发展中国家有可能向外国服务提供者给予市场准入时,把重点放在这种准入条件方面,以达到第4条所述的目标上。而第4条的目标是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那么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发展中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服务贸易总协定》提供新的市场准入,可以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情况,附加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以达到让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的目标。另根椐《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9条第(4)款的规定,承担特定义务的谈判,目的在于使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向前推进。 《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后,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确实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如前所述,1997年达成了《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和《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并于1999年1月开始生效。 三、承担特定义务计划表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0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部分的规定(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制定一项承担其特定义务的计划表。计划表中应详细说明:(a)有关市场准入的条件、限制和情况;(b)有关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c)承担有关的附加义务;(d)有关实施这类义务的适当时间框架;(e)承担上述义务的生效日期。同条规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市场准入、第17条国民待遇不符的措施,应在第16条有关的栏目(b)类中说明。在这种情况下,这项说明也可作为第17条有关条件和资格的规定。 任何一项应承担的义务,自其开始之日起的三年以后,一成员方得在任何时候修改或撤销计划表中所承担的任何义务,但在准备实施、修改或撤销时,应在三个月前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利益受到影响时,受影响方得请求提出修改 上一页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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