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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概述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5:36:46   点击数:[]    

变更,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违法犯罪案件,例如:互联网上的侵犯著作权案、造谣诽谤案、利用互联网泄露国家机密、煽动民族仇恨等,必须及时下载相关证据,并且为了证明真实性,应当通过公证将证据予以保全。一般是在公证员亲自在场监督的情况下,从电脑上下载作为证据的电子文件,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应当采取录像手段保留下载的全过程;最好同时请专家或借助专门技术保存与该文件相关的电子信息。
此外还有一种“网络公证” (Cybe Notary Authority简写comA),指由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明,以及证据保全、法律监督等公证行为的一个系统。网络公证,是为网络和电子商务服务的,是公证全面介人网络世界的标志。网络公证保全电子证据必须借助先进的网络技术和特定的软件程序进行,它具有快捷与远程保全的优势。当事人双方只需在自己的电脑中下达指令,数据电文就会被加密传送到网络公证(认证)机构。网络公证员对双方的数据核实无误后,加上自己的数字公证,并存档备查,公证就完成。网络公证需要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的完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从事网络公证(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和决定批准。
网络公证建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涉及身份认证(包括资格,信用等)的CA中心;②数据信息(电子合同、交易记录、电子文件、审核记录等等)保全;③解决电子商务中支付环节的安全信任问题的网络提存(Escrow),即通过第三方监管契约完成,或债务的标的物由第三方保管并向债权人履约偿债的服务。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网络公证可以减少了网上商务欺诈行为,特别是对身份识别和电子数据备份以及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我国于2000年9月,由司法部组织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法律界、电子商务界、IT技术及银行、证券等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在南京组成“网络公证研究课题组”。经深入探索研究,开发了中国公证网身份审核系统、在线招投标公证应用系统,可在网上实现了身份确证、证据保全、安全交易、法律监督等公证业务;课题组专家还将网络公证研究拓展到大型电子商务B-B交易网、大型企业自建电子商务网、行业性的专业电子商务交易网以及网上证券等多方面的应用领域。
专家们认为,网络公证是一项新兴的法律服务事业,应以立法为先导,以信息安全技术为基础,采取边升级完善,边试点推广的方法,促使其在实践中应用提高。
七、“电子证据”立法概况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普及,在商务活动纠纷中启用电子证据的情况日益增多。因此,相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成为现实问题。在这方面,较早进行立法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如:南非《1983年计算机证据法》;英国《1995年民事证据法》;加拿大《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 印度《1998年电子商务支持法》;新加坡《1998年电子交易法》; 马来西亚《1997年数字签名法》; 菲律宾《2001年电子证据规则》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充分肯定了“数据电文”的诉讼证据地位;该委员会2000年又通过《电子签名示范法》。
我国对于电子证据的立法起步较晚,2004年之前,国家没有单独的相关立法,但是在我国若干法律法规中都曾列举和肯定了有关电子证据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认可“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可以作为合同书的表现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等文件中都规定了电子邮件、计算机数据等证据形式。有的先发达地区也曾自行通过地方性电子证据立法,如上海市1999年《国际经贸数据交换管理规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电子证据立法的新阶段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都同国际《示范法》精神一致。该法还对电子认证服务和电子认证机构资格与管理作了详尽规定,这一点已经走到世界前列。
专家认为,这部《电子签名法》重点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上述规定既明确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也明确了有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应当具备的条件,为签名人身份识别、签署认可、电子文件证据使用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上述规定还设立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解决了以往电子认证服务无法律依据、无标准规范、无主管部门的“三无”问题。同时,上述规定还明确了有关各方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为责任纠纷的评判确立了法定标准。
八、损坏电子文件的补救
前文介绍,电子文件容易遭到意外的或非法的篡改、删除,这不仅使它的证明力大大降低,更为严重的是可能因丢失证据而放纵犯罪,因此人们从技术角度积极探讨补救的措施。一般来讲,在计算机中篡改文件内容会在计算机中自动生成记录,人们可以从“元数据”中发现痕迹,或是由计算机专家利用专门的手段查找相关记录。如果文件被无意或恶意删除,一般来说,只是把文件的首字节改变,人们仅仅是从目录索引中找不到该文件,而并未破坏文件本身,因此可以使用技术方法恢复。但如果重新输入新的文件,先前“删除”的文件在硬盘上的位置被新文件占据,那么,原文件就可能真的丢失或变成无法识别的不连续文件,恢复工作难以成功。根据这些原理,专家们开发设计了一些专用工具和软件,用来对被篡改、删除的电子文件进行恢复。譬如,“问鼎FinalData”就属于专业级的数据恢复工具。FinalData具有强大的数据恢复功能:当文件被删除(并从回收站中清除)、FAT表或者磁盘根区被病毒侵蚀造成文件信息全部丢失、物理故障造成FAT表或者磁盘根区不可读,以及磁盘格式化造成的全部文件信息丢失之后,FinalData都能够通过直接扫描目标磁盘抽取并恢复出文件信息(包括文件名、文件类型、原始位置、创建日期、删除日期、文件长度等),用户可以根据这些信息方便地查找和恢复自己需要的文件。甚至在数据文件已经被部分覆盖以后,专业版FinalData也可以将剩余部分文件恢复出来。高版本的FinalData软件还可以通过TCP/IP网络协议对网络上的其他计算机上丢失的文件进行恢复,从而为整个网络上的数据文件提供保护。此外,“Norton Utilities”、“RECOVERNT”等工具,都是文件恢复的利器。文件恢复已经列入“电子文件检验(鉴定)”的重要项目。国外关于电子文件检验的研究与实践工作已经开展了近二十年,一些国家组建了专门的鉴定机构,规范鉴定活动的标准。我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从1999年开始对电子文件检验鉴定工作进行研究,2001年开始受理案件。目前,其检验内容主要涉及:电子数据中特定数据的检验、计算机数据库中大量数据记录的对比检验、计算机软件程序功能的检验、对已经删除的数据的检验(即数据恢复)、对电子设备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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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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