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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六年《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刑事上诉制度      ★★★ 【字体: 】  
一九九六年《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刑事上诉制度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5:32:52   点击数:[]    

明作出该裁判的依据(第四百一十条第三款),以及判处上诉人缴付款项(第四百一十条第四款)。

四、结论

藉着本文,本人尝试为澳门刑事上诉制度绘画简捷的总览。
按照Figueiredo Dias的理论,我们不应忘记“在科处刑罚背后,有着一般预防的填补目的,因此,在惩罚之余谋求真相及公平”〔19〕。因此,必须完全尊重在诉讼中涉及的人的基本权利。然而,对保护基本权利的理解不应是绝对的,因为法治国亦要求“保护其体制,及保证刑事司法的有效管理,以完善实体司法”〔20〕。Gomes Canotilho及Vital Moreira所提及的“倾向于辩护”,表明诉讼程序就基本权利(诉讼程序本身,与被告的权利无关)而言,不可以中立,反而有着不可能违反的限制(一个与被告的权利无关的诉讼程序)〔21〕。
上诉,对牵涉入诉讼程序中的人而言,是一项基本权利,无论在国内或国际上的范围内,都受到保护。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现行刑法,就法律无规定不可上诉的合议庭裁判、判决及批示,提供了上诉权方面的保障,并不容许此权利被排除或其行使变得不可行。


定稿于2005年2月21日
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不得删改。
e-mail:ccuho@yahoo.com

注〔1〕Jorge de Figueiredo Dias,《刑事诉讼法》,由Maria João Antunes汇集的教材,科英布拉大学法学院文章编辑部,复印本,1988/89,第3及4页。
注〔2〕在一九九七年宪法修正前,即使关于宪法的学说及司法见解认为上诉权的保障隐含于有关规定的文字内,但人们对上诉权是否规定于该葡国基本法律的理解未能一致。随着一九九七年宪法修正,衍生的宪法权力于有关条文上“包括上诉权”,从而澄清了该状况。
注〔3〕直至一九九六年法典生效之前,在澳门生效的刑事诉讼法例为一九二九年《刑事诉讼法典》(其在葡国已被废止),该法典由一九三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第19271号命令延伸适用于澳门,当中在葡国经历过数次改革,分别是:一九四五年十月十三日第35007号法令(由一九五九年三月四日起于澳门生效)、一九七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第185/72号法令(一九七四年六月十五日于澳门公布),以及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三日第605/75号法令(由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于澳门生效)。然而,在一九七六年宪法核准之后作出的改革,尤其一九八七年的新《刑事诉讼法典》,却未被延伸适用于澳门。
注〔4〕澳门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者在上诉范畴作了很大革新,因为法典中有六十条条文是关于上诉的:第三百八十九条至第四百四十八条──虽然即使是核准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法规或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第17/96/M号法律(立法许可法),对上诉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提及,甚至澳门立法会司法及保安委员会就法典草案的意见书中亦只字不提对刑事裁判的申诉。
注〔5〕但是,只适用与刑事诉讼程序相协调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如无此等规定,则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一般原则──见《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四条后部分。
注〔6〕Cunha Rodrigues,《上诉》,法律研究中心座谈会,第三百八十五页。
注〔7〕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组织纲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上级法院为中级法院及终审法院。
注〔8〕此项立法修改并未影响就初级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所宣示的裁判,向中级法院提起扩充的复审上诉,因为由《刑事诉讼法典》第四百条所规定的此种上诉的依据,维持不变。
注〔9〕见一九九六年《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四百条第二款。
注〔10〕见上注第四百条第三款。
注〔11〕学说上普遍支持此论点。见Cunha Rodrigues,前述著作,第三百八十六页,注3。
注〔12〕第三百九十三条,其限制了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所确立的最广阔范围原则:“对一判决提起之上诉,其效力及于该裁判之整体,但不影响下条之规定之适用。”
注〔13〕根据第1/1999号法律附件四第三点规定,凡对“高等法院”的叙述应改为中级法院。
注〔14〕见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该条文似乎对于部分裁判已确定的案件,其未被上诉的裁判部分的可执行性所固有的困难,规定了一个解除条件。
注〔15〕然而,法典规定了两项例外情况:如嫌犯的经济及财力状况其间有显著的改善,禁止并不适用于罚金的加重;对于收容保安处分的科处,亦不适用禁止。这两项例外情况背后的原因可如此理解:第一项例外情况,是指刑罚的适度的概念,至于第二项,则为收容保安处分的非回报性质。
注〔16〕如没声请记录在听证中调查得到的证据(见《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百七十条第二款),则表示提前放弃对事实上的事宜的上诉权。
注〔17〕Cunha Rodrigues,前述著作:“希望上诉不会变成一个延迟公正的方式、一段有不同理解的独脚戏,或一场博彩”。
注〔18〕见注12。
注〔19〕Jorge de Figueiredo Dias, 前述著作,第24及25页。
注〔20〕同上,第26页。
注〔21〕J. J. Gomes Canotilho及Vital Moreira, 《葡萄牙共和国宪法注释》,第三次修订版,科英布拉出版社,1993年,第202页。

参考书目

1.Jorge de Figueiredo Dias,《刑事诉讼法》,由Maria João Antunes汇集的教材,科英布拉大学法学院文章编辑部,复印本,1988/89。
2.Cunha Rodrigues,《上诉》,法律研究中心座谈会。
3.J. J. Gomes Canotilho及Vital Moreira, 《葡萄牙共和国宪法注释》,第三次修订版,科英布拉出版社,1993年。
4.António Malheiro de Magalhães,《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刑事两审原则》,载于《澳门公共行政杂志》,总第四十八期,2000年。

原文曾被收入《法域纵横》总第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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