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对于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坚持疑罪从无,这与一般的推定的法律效果有明显的差别。站在被告人的立场,只要被告人的反驳使指控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该认定反驳有效,推定不发生终局效力。当然使推定遭到彻底反驳,共同受贿故意不存在的主张的证据能排除合理怀疑,应该成为被告人追求的目标。 三、共同受贿故意推定证明的价值分析 受贿故意推定将进一步强化诉讼价值。第一,有利于刑法实体正义的实现。在现行法律体制下,检察机关无法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之间的共同受贿故意,反贿的法律不仅不是反贿的杀手锏,反而成了受贿的护身符,不仅不是受贿行为的警示牌,反而成为受贿犯罪的诱饵。受贿犯罪的黑数达99%,这能说实现了实体的法律正义吗?能证明诉讼的高效吗?是否起到了法律的预防功能?正是为了解决这系列问题,笔者主张引进受贿故意的推定规则,为有效地打击和遏止受贿犯罪,为实现刑法的实体正义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有其独立的价值,但必须服从于实体正义,这是由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决定的。正是因为程序的障碍,上述问题变得无解,笔者通过修订举证责任分配的方法,部份地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人,从而化解了程序障碍,实现了程序正义:不能让无法举证的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一方当事人被认为具有一种获取信息的特别条件,让较少有条件获取信息的当事人提供信息,既不经济,又不公平。” 同时通过推定,可以缩短“双规”时间或取消“双规”,“双规”实际履行了侦查职能,在现行法律体制下,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化解了检察机关侦查期限的限制,但是从法律角度看,“双规”没有法律依据,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显然党的机关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任何规定,“双规”不符合程序法规定;这就产生了办案需要与程序法律的矛盾,化解这一矛盾的办法之一,是用推定来引导受贿人的举证责任,既实现了实体正义,也实现了程序正义。 第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贝卡里亚指出:“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1976年英国法院受理民刑案件总数为10,281,563件,1975年美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为11,256,600件 ;而我国1992年全国法院各类案件总数共为336万件, 仅相当于英国的1/3和美国刑事案件的1/4。美国只有28,000名州法官、1083名联邦行政法官、700名联邦法官,共29,783人。 我国法官20余万,而尚感人手不够,表明我国的诉讼效率还有待提高;当然并不是说,诉讼效率不高是司法的问题,立法在这里是主要问题。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是廉洁的,进入诉讼程序的初期,心理上非常痛苦和烦燥,行动上拒不配合,不会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廉洁性。如果法律规定其承担举证责任,在法律的指引下,就会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廉洁,从而更快地弄清事实真相,避免正义的迟到 。如果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检察机关不能圆满地完成这一任务,审查结论是存疑不起诉,这个结论不利于恢复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评价。如果由国家工作人员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过程就是一个宣传自己廉洁的过程,审查结论是明确的、无罪的。一个犯罪嫌疑人联系着家庭、单位和工作,案件久拖不决,势必引起局部性关系的动荡不安,办案速度的提高,就是重建秩序的速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参见拙著《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理论与实务》、《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案例评析》,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又见刘生荣等:《共同受贿罪过的推定研究》,《检察日报》2000年12月6日。梁根林:《受贿罪法网的漏洞及其补救》,《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 参见游伟:《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213页。又见张穹:《中国十大公诉名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10~313页。 参见拙著:《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举证责任》,《法学》2003年第6期。 参见拙著:《唐律疏义与现行刑法:血缘视角的比较》,《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又见赵虎等:《贿赂行为推定的证据适用规则之再思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最高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国际预防腐败犯罪法律文件选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88页。梁国庆:《国际反贪污贿赂理论与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44页。 邹志宏:《受贿案的司法调查》,《上海检察调研》2001年第2期。焦友龙:《受贿靠夫妻 贪官背后多少‘贪内助’》,《中国青年报》2002年1月4日。
刘善春等:《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 参见拙著:《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特殊性》,《中国刑事法杂志》03年第3期。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 龚样瑞等:《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81~82页。 参见198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王有志等:《论举证责任的最佳定位及其司法保障措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1期。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
原文发表在《法学》2003年第6期。联系liweidi1289@yahoo.c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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