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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论      ★★★ 【字体: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论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5:29:37   点击数:[]    

纳的问题。当然,该草案建议稿还规定了违反法律其他规定获得的证据是否予以排除等问题,本文在此不再详细评介了。
通过上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简要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要建立这一规则并在司法实践得到较好的执行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首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建立的目的就是防止警察非法取证行为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而且认定某一证据是否为非法的权利在于法院,那么就必须使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并不会受到干扰,但这在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中是不现实的。而且如果建立起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可能会对宪法及有关法律进行修改,重新分配与明确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目前难度也是很大的。其次,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也要从宪法和法律规定上增加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这样才能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难度也相当大。其三,尽管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但在人们的观念中只要是被指控犯罪的人都通常会被当作罪犯看待,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能出现的后果就是放纵部分犯罪,会使得有些即使有犯罪事实的人却因为证据取得的不合法而无法指控并受到刑事处罚,这种情形可能使公民在心理上难于接受。第四,由于我国历来首先注重的是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最后才是公民个人利益,再加上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淡薄,对于人权观念更是漠不关心,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必须考虑我国公民的普遍法治观念和人权意识。第五,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将对警察取证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对于习惯于通过旧有取证方式的来调查收集证据的警察来说可能也会存在较大的阻力,甚至可能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当然,还会有其他很多原因都可能会影响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建立与施行,本文就不再一一探讨了。
不管面临的困难有多大,我认为我国必须建立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为这是保障人权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我们不能因为某项制度的建立可能会放纵一个(或一些)犯罪就抛弃这项制度对我们每个公民所提供的基本权利保障,我们也不能因为存在一些其他客观原因就放弃我国的法制建设。我们应当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定稿于2004年10月31日
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不得删改。
联系电话:02033517138 13042050713
e-mail:gaoyuan2000@21com.com



注释:
[1] 戴维·.M·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545页。
[2] 杨宇冠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3] 相关内容请参见[2]引书第23页至第24页,以及刘晓丹主编《美国证据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页至第168页。
[4] 关于审理该案时克拉克大法官代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表的精彩裁决意见,请参见李学军主编的《美国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至第53页。
[5] 关于该案的有关详细情况及该规则更为具体的内容,请参见[2]引书第29页,[4]引书第182页至195页。
[6] 转引自[2]引书,第40页。对于美国宪法第四、第五、第六、第十四修正案的相关内容,也可参见杨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7页的相关译文,由于各位翻译者的译文有时候相差较大,本文采用杨宇冠先生的译文来使用,请读者留意。
[7]至于关键程序或关键阶段的范围,据杨宇冠先生的介绍,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1、对被告人进行的某些辨认的程序;2、警察或检察机关试图得到被告人有罪陈述的程序;3、第一次出庭(通常指在逮捕被告人后第一次带到治安法官面前);4、答辩程序;5、法庭审判前的听审程序;6、审判程序。请详见[2]引书第59页。
[8] [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第二版)》(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
[9] 当然,也有学者把证据禁止分区为举证禁止及证据使用(证据评价)禁止两大类。请参见[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
[10] 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2页至第63页。
[11] 关于德国学者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的观点及争议,请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页至195页。
[12] 请详见[11]引书,第195页。
[13] 相关论述请详见[9]引书第223页至第224页,[11]引书第199页。
[14] 请参见[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页至第243页。
[15] 关于日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内容,也可参见[14]引书第242页至第246页的“违法收集证据的排除法则”的有关论述。
[16] 请参见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上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第90页。
[17] 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
[18] 见[15]引书,第88页。该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据该条某项供述被全部或部分排除的事实,不影响由供述发现的任何事实采纳为证据。
[19] 相关内容请详见毕玉谦、郑旭、刘善春著《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一书,第147页至第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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