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再审之诉引发的再审是针对原审已经总结,判决已经发生效力的新诉讼,有着独立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是一级独立诉讼,应当收取相关的诉讼费用,既有利于解决司法经费紧张的局面,也有利于加强社会成员的法制观念,防止滥用诉讼权的现象发生。但再审毕竟是对原审未明确的法律关系的后续解决,与原审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依照现行的《收费办法》减半收取。 参考文献: [1] 亓荣霞.再审程序苦干概念辨析[J].政法论坛,2003.(2). [2] 荣朝武.关于改革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J].人大复印资料,2003(6). [3] 朱和平,邓承立.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弊端与完善[J].当代法学,2003(10). [4] 蒋集跃,杨永华.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兼谈申诉问题的理性解决[J].政法论坛,2003(2). [5] 江伟,疗永安.论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关系之协调与整合[J],人大复印资料.2003(6). [6] 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7] 白绿铉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8] 谢怀?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9] 江平.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扬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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